2016年河北大学政法学院899中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六法全书
【答案】《六法全书》是指国民党政府六种法律的汇编,也是其成文法的总称,它构成了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国民党法学家习惯上将国民党的法规分成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有的分成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六类,仿照日本等国,将其汇编在一起,称为《六法全书》,又称《六法大全》。
2. 三法司
【答案】“三法司”是指隋唐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合称,即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共同行使中央司法机关的各项职能。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是,徒、流刑案件的判决,须移交刑部复核。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的最高机构,同时兼管狱囚簿录、给养供应等,并有权“复按大理及天下奏献”的案件。御史台是中央司法监察机构,有权监督大理寺的审判,以及刑部的审判复核。同时也参与全国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并有权受理有关行政方面的诉讼。
3. “九卿”
【答案】即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皇帝侍从警卫)、尉卫(掌宫廷警卫)、太仆(掌宫廷御马和国家马政)、廷尉(掌司法)、典客(掌外交和民族事务)、宗正(掌皇族事务)、治粟内使(掌租税钱谷和财政收支)、少府(掌专供皇帝需用的“山海池泽之税”)。九卿构成中央各重要的行政官职和机构。
4. “王权神授”
【答案】“王权神授”是商代的立法思想之一。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问的法律统治,神话为“秉承天意”,以使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合法化、神权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主阶级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这种宣传不仅使王权专制披上了宗教神学色彩,而且可以借此大肆欺骗愚弄被压迫的劳动群众。
二、简答题
5. 请简要陈述“三省六部制”。
【答案】“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唐代的中央机构实行三省
六部制,秦汉以来的“三公”完全成为表示身份荣誉的虚衔。
(1)“三省”即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尚书省以尚书令或左右仆射为长官,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门下省以侍中为长官,三官共同承担宰相的职能。从这一意义上讲,唐代将相权分为三部分,通过三省相互平等、相互分工牵制的体制,解决了君权和相权的矛盾问题,更好地实现了君主集权。
尚书省形成最早,在汉代即以皇帝秘书性属官开始参与国家军政大事的参谋决策,在唐代,尚书省是国家最高的执行机构,下设六部; 其职能机构构成了中央机构的主体。中书省自魏晋时期开始形成,开始于对尚书省草拟诏书权力的分离,中书省借此开始参与各地机要事务的决断。到唐代,中书省专管起草皇帝诏书和命令的权力。
门下省在晋代形成,先是负责“敷奏”,即上下信息的传达。在唐代,门下省专事“封驳”,即各种奏章、公史首先要经过门下省审核才能递交中书省,中书省草拟的诏令要经过门下省,若门下省认为不合适,有权发问中书省要求重新草拟。
这三省构成唐代中央的决策机构。
(2)“六部”即由尚书省总领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长官皆称尚书; 分管人事、财政、国家礼仪活动和教育、军事、司法行政和部分审判事务、工程兴造等六项事宜。主要是中央的执行机关,其下属机构统称二十四司。
“三省六部制”形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确立于隋代,为唐代所继承、发展和完善; 就其制度设计上讲,比较好地解决了中央各职权机关之间的分工配合以及相互牵制的作用,是中央机构完善的进步表现,另一方面也通过其相互牵制的结构,更好地保证了君主集权。
6. 简述夏代的法律形式。
【答案】夏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
(1)习惯法
夏代建立之初,习惯法是当时法律的主要形式,即把原始社会的祭祀鬼神的“礼”,改造成为奴隶卞阶级实施法律统治的工具。夏代习惯的统治方式,是中国阶级社会诞生以来最早出现的最为简陋的统治方式,这种统治方式的落后性,是由生产力水平低下以及立法技术的落后所决定的。
(2)制定法
夏代统治期间,在沿袭习惯法的同时,也出现了制定法。《左传》所载:阶级适应形势需要,加速制定法出台的反映。
(3)誓
誓是夏、商代君主在战争期间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正如《尚书》所载:地发布“誓”。以“誓”约束全体从征人员。又如商汤在讨伐夏葵时曾经发布“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这是统治夏启在平息有启氏叛乱时,曾于甘《汤誓》,用以约束所有从征人员。
三、论述题
7. 试述元朝的行政监察体制。
【答案】元朝为了强化蒙古贵族对广大疆域的实际控制,借鉴了汉族政权的监察制度,并且将其
进行发展,对于其强化中央集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元朝的行政监察体制:
(1)中央设御史台,总管监察; 长官为御史大夫,由蒙古贵族担任。
元代对中央御史台的体制改动较大:首先,提高御史台级别,和中央最高决策机关中书省相同,与之相互牵制; 其次,合三院为一院一司,即将台院合入察院,殿院降为殿中司; 再次,扩大御史台职权,在其原来纠察百官不法职权的基础上又加参与官员犯罪案件的审判权、司法监察权以及谏议弹幼权。
(2)地方设两级监察机构,都直接隶属于中央御史台,强化对地方各级政权单位和地方各级官吏,尤其是汉族官吏的监管。
①在行省设中央御史台直接派出的行御史台; 江南诸道行御史台监临东南各省,陕西诸道行御史台监管西北、西南四省。
②在行省和路之间的地方,划分二十二个监察区,称“道”,每道派出肃政廉访使,和地方政权级别相独立,监察各地方官员乃至行省官员。这种地方监察体制形成一张纵横交错的网,直接由中央掌控,大大地强化了中央对辽阔疆域中地方政权单位的控制,有效地保证了中央政策的执行并且防止地方割据势力的形成。同时,为了保证地方监察官员的监察效能,一方面这些监察机构的长官也都由蒙古人担任,保证蒙古贵族的控制权; 另一方面,对监察官员赃罪的处理规定是非常严厉的。
总体来讲,这种监察制度的发展非常有助于兀朝对于在广阔疆域内建立并强化中央集权体制,对后世封建土朝的集权体制也有相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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