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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704法学基础理论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2. 第一性义务与第二性义务。

【答案】根据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将义务划分为第一性义务与第二性义务。①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利相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义务主体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合法主张。②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仟,如违约责仟、侵权责仟、行政赔偿责仟等。

3. 人权的普遍性)

【答案】人权突出强调人的普遍性尊严和价值。人权的普遍性,主要的是指,享有人权的主体的普遍性。人的概念本身就说明人权的普遍性。对于人权问题的理解,首先就要牵涉对于什么是人的理解,只有理解了什么是人才能更好的理解什么是人权。对于人的形象的建构是和一定的社会背景有直接关联的。人权作为一种普遍性的权利,并不排斥对于社会中的某些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关照和专门强调其权利,这是为了实现人权的真正平等享有,真正实现对于人的尊严的同等尊重。

4. 任意性规则)

【答案】根据法律调整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和义务,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规定的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婚姻法等部门法中较为常见。例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商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如果他们没有约定,当发生纠纷时,则依产品质量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处理。在权利性规则中,也有一些属于仟意性规则。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赋予人们某种意志表达力更强的权利或自由,或者说法律规则一般只对人们的权利(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作原则性的规定,当事人个人自行确定或选择自己权利和自由的内容和方式。

5. 法律论证

【答案】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

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在法律和法律决定的形成过程中,存在着比较广泛的法律论证的需要。从法律方法的角度看,一个正确和正当的司法决定、法律陈述必须建立在合乎逻辑的证明过程之上,必须有足够的理由,司法决定、法律陈述才是合理的,也才能够说服人。

二、简答题

6. 简述合法行为的特点及种类。

【答案】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广义的合法行为指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行为。一切行为只要法律未禁止,就是允许的。而严格意义的合法行为指社会关系参加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1)合法行为的特点

①合法行为是法律上有意义的,处于法律调整范围内,且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的行为。 ②合法行为是有益于该社会或至少是无害的、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③合法行为是一定社会必然要求的、希望的或允许的行为。

④合法行为是受国家所保障和保护的行为。

(2)合法行为的种类

合法行为的种类依其分类标准的不同而不同。

①按行为所实现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禁令的遵守、积极义务的履行、合法权利的享有和法的适用。

②按行为人的内心动机和心理期望可以分为:a. 由于深刻理解并确信法律规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作出的合法行为。b 对法律规定并无全面深刻理解,而仅仅出于对法律规定的服从而作出的合法行为。这类行为也称为顺应行为。c. 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在国家制度下作出的,是出于对惩罚的惧怕。

③按照行为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的合法行为、法人的合法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合法行为。

④按照是否产生奖励性后果,可将合法行为分为:一般的合法行为、受奖励的合法行为。 ⑤按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可将合法行为分为:作为的合法行为与不作为的合法行为。前者指符合法律规定或法律原则的积极行为,后者指人们遵守禁止性规范的行为以及某些法律中规定的“默示”行为。

7. 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答案】法律规则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

(1)三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①假定是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②处理是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

③制裁是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三要素说虽然传之久远,但由于内在的缺陷而逐渐被相当一部分学者放弃。对三要素说的批

评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制裁只是法律的否定性结果,而否定性结果只是法律结果中的一种,在逻辑上有以偏概全之嫌; 二是如果将肯定性或奖励性的结果也包括在内,则与中文“制裁”一词的含义相差甚远; 三是“处理”一词的含义也与中文“处理”的本义不合。

(2)二要素说是20世纪90年代在批评三要素说的基础上兴起的一种新的学说。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

①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可以作为、应该作为、小得作为的行为方式,它可以是课以义务的,也可以是授权的。

②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

8. 简述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答案】现代法律是或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在权利本位的法律模式中存在着阶级本质、社会意义的差别。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包括:

(1)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肤色、语言、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被歧视,或在基本义务的分配上被任意加重。所以,权利本位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 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即推定为公民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4)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目的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以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以创造一个尽可能使所有主体的权利都得以实现的自由、公平而且安全的法律秩序。也就是说,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能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5)人们在享有法律权利、成为权利主体的前提下,应当承担与其权利相适应的法律义务,并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实践中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9. 法律国际化与法律全球化有何区别?

【答案】法律国际化表征的是各个国家在法律上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程度,而法律全球化表征的是全球社会法律发展的趋势和规律。两者之问存在着以下区别:

(1)出现的时间不同

①法律国际化出现的时间早于法律全球化。法律国际化开始于工业革命,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展,西方国家加紧了对外扩张的步伐,在客观上加强了世界各地之间联系。由于战争以及商业交流的需要,产生了相应的国际法,并且各国之间的法律也相互受到影响。

②法律全球化则兴起于20世纪,随着新时代各种高新技术的发明,以及各种国家层次、跨国家层次和超国家层次的力量在世界舞台上的迅速崛起,法律全球化得以兴起。

(2)对法律制定主体的认识不同

①法律国际化在本质上仍属于国家法律一元论,认为国家是法律的唯一制定者。就国内法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