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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715综合考试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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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715综合考试之《中国法制史》内部密押卷及答案(二) ... 9 2016年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715综合考试之《中国法制史》内部密押卷及答案(三) . 16 2016年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715综合考试之《中国法制史》内部密押卷及答案(四) . 21 2016年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715综合考试之《中国法制史》内部密押卷及答案(五) . 26

一、名词解释

1. 重罪十条

【答案】“重罪十条”首先正式规定于《北齐律》中,是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而设。此“重罪十条”即后世法典中之“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北齐律》所定“重罪十条”,则从更广泛的意义上予以概括,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2. 三纲

【答案】“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韩非曾从政治角度论述过“三纲”。他认为:“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是天经地义的。三者关系理顺了天理就大治,理不顺。天下就大乱。西汉董仲舒用阴阳五行说对“三纲”进一步阐述,他认为,君臣、父子、夫妇符合阴阳之道。君,父、夫为阳,臣、子、妇为阴。阳尊阴卑,阳贵阴贱,作为阳的君、父、夫永远是作为阴的臣、子、妇的主宰,这是意体现。

3. 《北齐律》

【答案】《北齐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齐的一部重要法典。公元550年,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东魏为北齐。初沿用《麟趾格》,至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省并篇名,务存清约,编定成《北齐律》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一部法典。在体例上,《北齐律》把“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率其余ll 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近人程树德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4. 三省六部制

【答案】唐代实行三省六部制。“三省”是指中央最高三机关,即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其中中书省、门下省是天子之下最高的行政立法与审核机构。尚书省是国家行政的最高执行机构,它

负责具体实行皇帝及中书省、门下省的命令或议决的法令,行使行政管理大权。“六部”是指尚书省之下所设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以尚书为长官,侍郎为副职,并设有若干属吏。六部分掌官吏,财政,教育、仪礼,军事,司法行政、审判,水利与营造等项工作。

二、简述题

5. 清朝是如何加强在思想文化领域内的专制统治的?

【答案】清朝加强思想文化领域内的专制统治的措施主要包括:

(1)清初刑事政策的矛头直指思想文化领域。

清朝统治者出于民族统治压迫的需要,钳制汉族士大夫的思想文化,扼杀任何可能出现的反清思想; 并且加强镇压明末兴起的怀疑、反对君主专制统治思潮,以巩固清王朝的统治。清初推行“剃发令”,强迫汉人接受满洲族习俗。

对于士大夫,一方面提倡僵化的程朱理学,并通过八股取士进行拉拢、限制,另一方面大兴文字狱,搜缴各类反清或“异端悖逆”的书籍,严禁汉族士人结社订盟,大力加强思想文化方面的专制统治。

(2)顺治年间,禁止汉族士大夫结社,连聚会讲学也在禁止之列,士子们不得不关起门来,埋首经史考据,思想界毫无生气。

(3)清康熙、雍正、乾隆三代有意识发动“文字狱”,以士大夫各类作品中的一些文字语句作为罪证,罗织大案,株连苛求,推行文化思想恐怖政治,恐吓士大夫。乾隆朝还借着修《四库全书》的名义,大肆搜查民间藏书,并销毁。

清朝统治者虽然大兴文字狱,清律例中却没有一条文字语言的罪名,绝大多数文字狱都是比照“谋大逆”定罪的。清朝统治者正是通过严刑酷法,用莫须有的罪名来恐吓天下之人,以达到稳定政权的目的。

6. 简述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及立法特点。

【答案】(1)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①第一个阶段,1927年至1936年的同共产党进行内战的十年,这是国民党运用法律确立其一党专政统治地位的时期。

主要颁布了具有宪法性质的《训政纲领》和《训政时期约法》,确立了国民党独揽国家一切大权的统治地位; 并通过颁行《国民政府组织法》,建立起五院制的政府体制,并确立了蒋介石凌驾于五院之上的,实行个人独裁的地位。

②第二个阶段,1937年至1945年的抗日战争的八年,这是国民党政权“法统”确立时期,是其法律向两重性发展的时期。

a. 国民党被迫接受共产党提出的民族统一战线,实现了第_次国共合作。由于国民党不得不承认共产党的合法地位,因此其颁布的法律不便再将矛头直接指向共产党。

b. 以蒋介石为头子的国民党政府,并未放弃借抗战之机消灭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武装的企图,所以利用战时立法之机,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加强蒋介石独裁统治地位,钳制人民言行自由,

进而反共、限共、融共等反动法令。

③第三个阶段,1946年至1949年的同共产党打全面内战的三年。

国民党政府标榜在中国实行“宪政”,“还政于民”,召开的“国民大会”,通过并颁布实施伪《中华民国宪法》,修正、公布国民政府及其五院的组织法,各种选举法; 同时,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加紧制定旨在严格限制人民民主自由的法律法规。

(2)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

①标榜以孙中山的“遗教”作为立法的根本原则,是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重要特点。

1928年颁布的《训政纲领》,1931年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及1947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皆打着遵循孙中山先生“建国三时期”、“权能区分’夕、“五权分立”学说的旗号,为国民党建立起一党专政、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反动政权提供国家根本法上的依据。他们这样做,无非是企图提高其“法统”的地位,增加欺骗性。

②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法律效力也往往高于普通法,这是其另一个重要特点。

国民党还将在普通法中不便规定的内容写入特别法中。而且,这种特别法的立法程序一般也比较简单,容易通过,更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即使在国共合作的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在不得不承认共产党的合法地位的情况下,也并未放弃借抗战之机消灭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武装的企图,还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加强蒋介石独裁统治地位,钳制人民言行自由,进而反共、限共、融共等的反动法令。

③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是清末政府和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立法的继续,它采取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律体系。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从阶级本质来说,是代表近代中国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

三、论述题

7. 试评述清末时期中国传统法律之转型的动因、主要表现及其历史意义。

【答案】清末法制是由几千年来传统的中华法系向近代法律制度转变的开端。

(1)清末时期中国传统法律转型的动因:

①近代列强侵华,签订众多的不平等条约。不平等条约却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诸方面,起着动摇传统法统根基的作用。而且中国已有的领事裁判权、会审制度、关税权逐渐丧失等,破坏了中国的司法独立权。列强借法制改革维护其在华攫得的权益,国内民族资产阶级“实业救国”,这就形成了内外、朝野各方面对清廷的压力。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中华法系面临着这一难以应付的社会巨变,愈发显得衰弱没落。

②促使清廷最终变更法制,是1901年以后的不平等条约。从某种意义上说,不平等条约中的规定,是清末修律的直接诱因和催化剂。纵观清末法制的演变,不难看出,近代不平等条约当是导致这一演变的重要因素。

(2)清末时期中国传统法律之转型的主要表现:

①确定司法独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