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东大学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训政时期
【答案】训政时期是孙中山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二阶段,他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三个时期,主张在训政时期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行运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一省之内全部县实现自治时,即可结束训政,进入宪政时期。1928年国民党召开二届五中全会,宣告“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
2. 登闻鼓
【答案】登闻鼓是形成于晋武帝时期的直诉制度。晋武帝设登闻鼓,悬于朝廷或都城之内,百姓可以击鼓鸣冤,由司闻声录状上奏。这种小以诉讼管辖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的直诉制度,是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自晋代以后直诉制度方为历代所相承。
3. 《大明律》
【答案】《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律。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王元年,至洪武三十年修订完毕。《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K}[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四百六十条。《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大明律》历经三十年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律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最高体现。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4. 枷号
【答案】木枷本为监狱中犯人所用的刑具,在明朝,将佩戴木枷示众作为一种耻辱刑广泛适用于罪犯,惩罚大臣不当行为也适用枷号。事实上枷号”是一种法典之外的刑罚。“枷号”作为一种刑罚,其刑等的划分方式有多种:一是根据木枷的重量,从二十斤到百斤不等; 二是根据佩戴木枷示众的时间长短,从一个月到永远不等。此外,“枷号”刑的执行有时不限于在官衙或监狱中进行示众,还可能要进行游街。这种耻辱刑实际上非常残酷,在“枷号”刑执行过程中因为刑具过重而死亡的人不在少数。
5. 监察院
【答案】监察院是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所设想的五院之一,其与考试权独立于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之外。孙中山认为中国应当发扬自己的传统,将监察独立。监察院的院长,由总
统在获得立法院的同意后委任,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监察院对国民大会负责。其他各院人员失职,均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进行弹幼; 而监察院人员失职,由国民大会自行弹勃和罢黝。监察院职员的资格由考试院来确定。
6. 以古非今罪
【答案】以古非今罪是指借上古三代的事迹,即尧、舜、禹,抨击当代的朝政,对国家治理方针、社会管理措施进行批评、非议。犯本罪的,要处以族刑:如果官吏对这种行为明知而不检举的,与之同罪。
7. 五刑
【答案】唐律的五刑,是指答、杖、徒、流、死五种法定的刑罚。经过对前代刑罚制度的改革,《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死刑分斩、绞两等; 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五千里; 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 杖刑自六十至一百分为五等,答刑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新确立的五刑二十等刑罚体系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8. 五听、五听制度
【答案】“五听”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决断狱讼的一项重要审判方式。确立于西周,要求法官通过对原告和被告察言观色,通过五种具体方式审理清楚案情,然后进行公正的判决。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
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 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 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 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通过这五种方式,再结合当事人的话,核实证据,作出合理判决。此后,中国历代官员都用这种方式审理案件。
二、简答题
9. 简述唐宋两代法律中关于法官责任和审判回避的主要规定。
【答案】(1)法官责任
为使审判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唐代严格规定了法官的责任。《断狱律》说:“(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答三十。”断罪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擅自判决者,“各减故失三等”处罚。
此外,还明确规定法官断案有误应承担责任。凡故意出入人罪的,“全出全入”,“以全罪论’,; 故意从轻入重的,或从重入轻的,以所增减的刑罚论罪; 因过失而出入人罪的,“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虽判案有误,但入罪未决,出罪未放的,以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
(2)审判回避
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或仇嫌关系故意出入人罪,《大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10.《周礼》用刑罚、“二国三典”是什么意思?
【答案】(1)“世轻世重”
自夏商以来,历代统治者一直注重运用刑罚手段镇压一切反抗,维护既定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至西周初年,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在总结前代政治经验和用刑经验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来指导法律实践。
《尚书·吕刑》说:“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2)“三国三典”
刑罚具体的轻重宽严标准是《周礼》记载的:“一曰刑新国,用轻典; 二曰刑平国,用中典; 三曰刑乱国,用重典。”这就是“三国三典”。“典”是指刑法、刊罚。“刑新国,用轻典; 刑平国,用中典; 刑乱国,用重典”,就是主张在刚刚夺取政权、建立新的国家,或是在刚刚征服的新的疆域里,用刑应该偏于轻缓,以稳定人心。当国家安定、政局平稳时,或是在政治稳定的邦国,用刑则应该平和适中,不偏轻也不过重。当国家出现动荡不安时,或是在出现骚乱的地域,就要“重典治乱世”,用严刑峻法来镇压暴乱,恢复安定的社会秩序。
“刑罚世轻世重”的理论,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这种理论和政策的提出,说明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阶层已经是深谙统治之术。“刑新国,用轻典; 刑平国,用中典; 刑乱国,用重典”的理论和做法,被融入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的一部分,对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重典治乱世”的理论,多次被封建帝王用作实施严刑峻法的理论依据。
11.简述北洋政府刑事立法的特点。
【答案】北洋政府刑事立法的特点主要有:
(1)以《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为国家基本刑律,刑事法律多沿用清末立法。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是北洋政府在删修《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而正式颁行的刑事律典。《暂行新刑律》删除了《大清新刑律》中“侵犯皇室罪”一章,并对一些反映帝制的条文和名词作了删修,此外无实质性的变化。这部刑律的出台,表明了北洋政府法律与清末修律之间的继承关系。但《暂行新刑律》较之《大清新刑律》有所进步,使得中国刑法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之问的差距有所缩小。1914年12月袁世凯又颁行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巧条,恢复并扩大了原己撤销了的《暂行章程》的内容,加重了对一些违反封建伦常秩序行为的处罚。这显然是一种立法上的倒退。
(2)重视刑法修正草案的拟定,对后世刑法发展影响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