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理工大学866法学综合2(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之《民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
1. 试述物权变动的原因。
【答案】物权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或消灭。而作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物权也会因法律事实而取得或丧失。这些引起物权取得或丧失的法律事实,正是物权取得或丧失的原因,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类即民事行为和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具体阐述如下:
(1)物权的取得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民事行为。这是取得物权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②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这主要有:
a. 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b. 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c. 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d. 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e. 因继承取得物权;
f. 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取得所有权;
g. 因合法生产、建造而取得物权;
h.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i 孽息的所有权取得。
(2)物权的消灭
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民事行为。
a. 抛弃,这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民事行为。
b. 合同,这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约定物权的存续期间,或者约定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c. 撤销权的行使,法律或合同规定有撤销权的,因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物权的消灭。
②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a. 标的物的灭失。物权的标的物如果在生产过程中被消耗、在生活中被消费,如油料燃烧、
食物被吃掉、汽车报废,或者标的物因其他原因被灭失,如地震、大火导致的房屋倒塌、烧毁。在这些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不存在了,因而该物的物权也就不存在了。
b. 法定期间届满。在法律上对他物权的存续规定了期间,该期间届满,则物权消灭。
c. 混同。这是指法律上的两个主体资格归属于一人时,无并存的必要,一方为另一方所吸收的关系。混同有债权与债务的混同和物权的混同,这里专指物权的混同。物权的混同,是指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其他物权因棍同而消灭。
2.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答案】(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民事行为成立要件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①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具体包括: a. 当事人。仟何民事行为都不能没有当事人,没有当事人就无人作意思表示,有的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只有一人。
b. 意思表示。没有意思表示不构成民事行为,有的民事行为只需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动产; 有的民事行为须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如买卖合同。
c. 标的。标的是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②民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行为以标的物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 当事人约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成立的,则采用书面形式为特别成立要件。
(2)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己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同的效力。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①实质要件
a.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c. 内容妥当。
②形式要件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行为还须具备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
3. 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答案】(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2)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
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及侵权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这些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①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具有表意性和日的性; 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②民事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③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 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④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 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⑤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实现私法自治的功能,是维护个人自由与尊严的重要手段,而事实行为不具有此种功能。
二、法条分析
4. 试评述下列法条创设的制度。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答案】(1)浮动抵押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1条的规定,浮动抵押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浮动抵押权的设定
①浮动抵押权的主体。浮动抵押不同于固定抵押,固定抵押的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浮动抵押的抵押人只能是债务人。我国《物权法》将浮动抵押人限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②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我国《物权法》将浮动抵押财产限定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除此以外的动产不得设立浮动抵押,不动产之卜也不得设立浮动抵押权。
③浮动抵押合同。浮动抵押权由当事人双方合意设定,因此,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要求当事人就浮动抵押权的设定订立书面合同,我国《物权法》不承认以口头形式订立的浮动抵押合同。
④浮动抵押权的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设定浮动抵押权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浮动抵押权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