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710法学综合三(宪法、民法总论、刑法总论)之《民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民事法律关系有广义和狭之分,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通常,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在发生民事责任的J 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可以认定该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2. 私法自治原则
【答案】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有学者说:“法律制度赋予并且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人们把这种可能性称作‘私法自治’。”现代西方国家对私法自治的限制有所加强,学者提出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又称合同公正)结合的理论。对自愿原则的扩大解释(自愿包括自主),和当代西力一民法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与限制大体一致。
3. 无名合同
【答案】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的类型包括:①纯无名合同,即以大量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②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③准棍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4. 人身权
【答案】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特征包括:①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②人身权的法定性; ③人身权的固有性; ④人身权是体现在人身权关系中的民事权利; ⑤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但同时具有可财产救济性。
5.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
【答案】(1)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行为。其特征主要包括:①权利人无处分权而处分他人的财产; ②无权处分人所为的处分行为是以自己的
名义进行的。
(2)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这里所称的无权代理仅指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
(3)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无权处分人所为的处分行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无权代理所为的处分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
6. 既得权与期待权
【答案】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如民事行为中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权利、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等。
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己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既得权是己经具备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而期待权是仅具备权利取得的部分要件,须等到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
二、简述题
7. 民法中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答案】(1)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在这一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力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①一方受利益
一方受有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受有财产利益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a. 财产的积极增加即积极受有利益,是指财产权利的增强或者财产义务的消灭。
b. 财产的消极增加即消极受有利益,是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其既包括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也包括本应承担的债务而未承担以及所有权上应设定负担的而米设定等。
②他方受损失
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a. 积极损失,又称为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
b. 消极损失,又称为间接损失,是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亦即应得财产利益的损失。 ③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④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亦即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
8. 代位继承的特征。
【答案】(1)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2)代位继承的特征
①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
②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
③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被代位人若丧失继承权,就没有所谓的代位继承权可言。
④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⑤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
9. 简述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竟合。
【答案】(1)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概念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不法行为同时违反侵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特征
①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②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③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
④只能发生同一给付内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
(3)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产生原因
①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②侵权性的违约和违约性的侵权。侵权性违约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损害的,符合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违约性侵权行为,即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以外的利益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③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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