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701法学综合一(法理学、民法、刑法总论)民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遗嘱继承和遗赠之间的区别。
【答案】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等)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包括:
(1)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人仅限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 而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以及国家。
(2)遗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客体的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积极财产(财产权利),又包括消极财产(财产义务); 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中的积极财产即财产权利。
(3)接受遗产的方式不同
依据遗嘱,遗嘱继承人具有继承人身份,可以直接参与遗嘱所规定的遗产分配,并取得指定给予自己的份额; 而受遗赠人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不能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只能从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那里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4)继承开始后权利人未作明示的法律后果不同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表示放弃的,即视为接受; 而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有除斥期间,受遗赠人自知道遗赠后2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 简述继承权的丧失。
【答案】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照法律取消其原来享有的继承权。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对被继承人的生命安全、对社会秩序的安定,危害是极大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管出于何种动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是亲手杀害,还是教唆他人杀害,是直接杀害,还是间接杀害,都可构成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非故意(过失)伤害被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实施杀害行为的继承人,只丧失对被害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对其他近亲属的遗产继承权,不得一并予以剥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对于杀害其他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必须出于为争夺遗产的目的。只要是为了争夺遗产,
实施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犯罪行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使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指定他按遗嘱继承,也不能免除其继承权的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有能力的继承人对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赡养或扶养义务。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对被继承人以各种手段进行精神上或肉体上的摧残折磨。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为了夺取或独吞遗产,假冒被继承人名义制造假遗嘱的行为。篡改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订立了遗嘱,继承人发现遗嘱对自己不利,为了夺取或独吞遗产而将遗嘱内容进行篡改的行为。销毁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订立了遗嘱,继承人为了独吞全部遗产而将该遗嘱不法销毁的行为。
继承人采用伪造、篡改和销毁遗嘱的不法手段,直接侵害了未成年人或其他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他们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确认公民丧失继承权只能由人民法院决定,即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这是因为丧失继承权是剥夺权利的法律制裁,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实施。
3. 简述民事权利的含义。
【答案】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民事权利有许多类型,有不同的名称,例如财产权中有所有权、债权等; 人格权中有姓名权、肖像权等。各种民事权利内涵各有不同,总的来说都体现为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
(2)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权利会有所增加,在法律尚未明文规定而社会实践又有需要的情况下,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通过判例或者司法解释认可新的民事权利是必要的。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权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者实现某种利益。权利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清求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保护。
4. 简述诉讼时效的客体。
【答案】诉讼时效的客体,又称诉讼时效的标的,是指诉讼时效制度所适用的权利类型。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诉讼时效的客体未设明文,应区分类型予以处理:
(1)债权的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因此,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义务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定金返还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恢复原状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等; 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请求权,如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基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都属诉讼时效的客体。
(2)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侵权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侵权请求权,是指《民法通则》第134条以及《侵权责仟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此类请求权并非债权请求权。此类侵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通说主张应区别而论。若请求权人到期不行使权利,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必要的,就应适用诉讼时效,如动产所有人就以占有作为所有权公示方法的动产享有的返还财产请求权。若请求权人长期不行使权利,无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必要,就不适用诉讼时效,如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鉴于身份关系的性质,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如夫妻同居请求权、父母对第三人请求交还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权等,并非诉讼时效的客体。
(4)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如通行请求权、排水请求权、日照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
(5)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70条的规定,未授权给自然人、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论述题
5. 试论我国民法的发展。
【答案】我国是世界古老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古代社会经历5000年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被推崇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影响扩及东、南亚一带及周边地区。可以说,我国民法的发展有很深的历史渊源。
(1)西周是我国奴隶法制的鼎盛时期,民事法律方面,土地所有权、债务、侵权行为的认定等均在典籍中有不少记载。民事法律的主要渊源为“礼”,“分争辨讼,非礼不决”。
(2)唐代昌盛时期,农敬复兴,手工}I}和商收繁荣,多种契约关系都有发展,并出现了契约“样文”,立约便捷,但有关契约的法律规定却很少。
(3)宋代商品经济空前发展,宋朝政府对民间借贷采取“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政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古代统治者的法律观。商品经济发展迟缓和古代王朝法律侧重巩固政权,是私法不发达的主要原因。
(4)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我国由封建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列强的打击下,清政府被迫寻找富民强国的出路,编纂法典是其措施之一。1907年开始了我国历史上首次民法编纂,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因清王朝覆灭未及公布。
(5)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即着手制定民法,1924年至1925年间完成民律草案,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作为事理引用。1929年立法院指定五人组成民法起草委员会,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议提出民法各编立法原则57条。民法的各编于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陆续公布,名为《中华民国民法》,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225条,这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该法典采民商合一制,将传统商法中的代理商和属于商行为的买卖、交互结算、居间、行纪、仓库、运送营业、承揽运送、隐名合伙等列入债编,作为债的组成部分。对内容较多、具有相对独立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