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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701法学综合一(考试科目包括:法理学、民法、刑法总论)民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简述我国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答案】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

(1)提起诉讼

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保护。起诉表明权利人正在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使诉讼时效失去适用理由,因而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基于这一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类推适用,使其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等。但权利人起诉后又自行撤诉,或因起诉不合法被法院驳回的,不构成提起诉讼,不能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2)权利人主张权利

指权利人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或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权利人主张权利是其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合诉讼时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本旨,因而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3)义务人承诺

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认诺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构成认诺。

2. 什么是合同的终止? 有哪些情形可导致合同终止?

【答案】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与合同的成立一样,合同的终止也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这些法律事实便是合同终止的原因。引起合同终止的法律事实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解除。

(1)清偿,是指为依照债的本旨实现债务内容的给付行为。

(2)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均己届清偿期时,各自可使自己的债务与他方债务在对等额内同归消灭的行为。

(3)免除,是指债权人为消灭债而向债务人作出的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4)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人的情形。民法上的混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同归一人,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 二是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保证债务为主债务吸收而消灭。

(5)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而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

3. 简述超越目的范围的法人行为的效力。

【答案】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对于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交易行为,公司法未规定其性质、效力。《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企业法人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无效的行为。

修正后的《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新规定取消了“公司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强制性规定,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取决于法人的团体意思,团体意思由法人的股东会、董事会按照一定的程序形成。然后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意思形式,代表法人的团体意思进行法律行为,就是法人的法律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效果。企业法人的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首先是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益,否则无效。而对于这以外的领域,在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范围内,则行为当然有效。在行为能力范围外,原则上,公司也可以超出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行业实行审批制度的除外。

因此,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企业法人的目的范围外的行为有效。

4. 简述地役权的概念与特点。

【答案】(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便利地使用自己的土地,而通过法律行为设定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使用的权利。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需要其他土地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而提供此项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2)地役权的特点

地役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①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供役地必须是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因此地役权人原则上不得在自己的不动产上为自己设定地役权。

②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权人。

③地役权的客体是不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等土地卜的附着物。

④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在地役权制度中需役地

的“效益”至少应当具备以下两种性质:a. 效益应当仅限于经济层面上; b. 需役地因从供役地获得了此种便利而解除了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上的限制。

二、论述题

5. 论民法的本质。

【答案】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民法以“人”为核心,贯彻私法自治的精神。就民法的本质而言,民法根本上是私法,同时,民法是权利本位法,民法是人格平等法,民法是市民社会法。

(1)民法是私法。民法的性质集中表现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是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是法律主体的生存之本。民法是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仍然是法律的一种基本分类。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民法的理念有二:一是私权神圣,二是私法自治。私权神圣包含私权本位、权利不受侵犯,且私权以人格权和所有权为核心; 私法自治以意思自治为灵魂。

(2)民法是以“人”为核心的法律。从古罗马法到现代民法,无论是主体单一的时代,还是多元主体的时代,都是以“人”为核心的。民法对“人”的权利主体能力的规定,确立了主体社会属性的一般性,排除了不具有一般因素的特殊性和个别性。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利益的主体是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调整的条件下,现实关系的参加者被确认为法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成为根据法律能够实际参加法律关系的人。民法赋予了自然人一种法律属性,从而成为了民法上的“人”。

(3)民法是权利本位法。权利本位是相对于义务本位而言的。权利本位的内涵是:法律确定所有的人都享有真正的人的资格,其实就是承认所有的人都是自然人。因此权利本位实际上是人本位。法律也正是通过规定自然人的权利来实现此目的的。民法以权利为本位,而且一切都是以权利为核心展开的。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到民法的权利内容,再到民法的其他基本制度,绝大部分都是以明示的方式确认和构造了以权利为核心的庞大民法体系。

(4)民法是市民社会法,保护平等人格。民法是人格平等法,它包括了两层最基本含义:首先,民事主体人格不受他人干涉,如干涉他人的婚姻自主权,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干涉了公民的人格,因而造成了人的地位不平等; 其次,民事主体人格不受他人控制。人格平等是民法最基本和最根本的保证。

6. 试论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

【答案】《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既然未出生,当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一原则使得胎儿的利益的保护游离于法律之外,造成现实生活中胎儿利益保护没有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也是莫衷一是。

(1)对于保护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立法例:

①概括保护主义(又称总括保护主义)

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视为已出生。对其出生前所受的利益损害,视为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依法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