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西财经大学保险(专业学位)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答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将保险责任尚未满期的,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出来所形成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一次计算提取,提取的计算方法有年平均估算法、季平均估算法和月平均估算法。我国《保险法》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除人寿保险业务外,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人寿保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
2. 纠正与处罚
【答案】纠正与处罚是保险监管机构在发现保险人存在财务困境后所采取的措施之一。各国监管机构一般都通过采取正式的纠正或处罚措施应对出现财务困难的保险人。尽管各国采取的正式措施的具体方式和程度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讲包括以下明确的书面指令:要求公司在从事某些交易之前必须获得监管机构的允许; 限制或停止承保新业务:增加资本; 停止从事某些业务。如果保险人未能纠正已经被发现的问题,则会导致更加严厉的措施。
3. 市场准入监管
【答案】市场准入监管是保险监管的第一步,也是监管系统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是指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发放程序的监管。许可证发放程序以及对保险机构的日常监管符合国际标准,有利于增强公众对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的信心。
4. 公众责任
【答案】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中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的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以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制度。而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包对象的。
5. 保险深度
【答案】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其计算公式为: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
二、简答题
6. 分析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以及我国分红保险的红利领取方式。
【答案】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这里的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分红保险采用圆定费用率的,其相应的附加保费收入和佣金、管理费用支出等不列入分红保险账户; 采用固定死亡率方法的,其相应的死亡保费收入和风险保额给付等不列入分红保险账户。
分红产品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保户享有保单盈余分配权的产品,即将寿险公司的盈余,如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等,按一定比例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分配给保户的保单盈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保单红利。
(1)红利来源
分红保险的红利,实质上是保险公司盈余的分配。盈余就是保单资产份额高于未来负债的那部分价值。每年由公司的精算等相关部门计算盈余中可作为红利分配的数额,并由公司董事基于商业判断予以决定,由此决定分配的数额称之为可分配盈余。盈余(或红利)的产生是由很多因素决定的,但最为主要的因素是利差益〔损)、死差益(损)和费差益(损)。
①死差益(损):对于以死亡作为保险责任的寿险,死差益是由于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利益。
②利差益(损):当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时,财产生利差益。
③费差益(损):是指公司的实际营业费用少于预计营业费用所产生的利益。
除了以上三个主要来源以外,还有其他的盈余来源:
①失效收益。寿险合同中途失效时,保险公司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解约金小于保单所积存的资产份额。
②资产增值。
③残废给付、意外加倍给付、年金预计给付额等与实际给付额的差额。
④预期利润。
(2)红利领取方式
根据保监会2003年7月印发的《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要求:红利的分配应当满足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
红利分配有两种方式:
①现金红利。现金红利分配是指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红利领取方式,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缴清保额等。采用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的,红利累积利率的有效期至少为6个月。
②增额红利。增额红利分配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增加的保额作为红利一旦公布,则不得取消。采用增额红利方式的保险公司可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7. 保险资金投资业务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案】保险投资是指保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加以运用,使其保值增值的活动。从投资形式看,保险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大类。直接投资就是将资金投向生产经营过程,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形式有合资入股、直接经商办厂、购置不动产等。间接投资就是购买政府、银行、企业等发行的债券和股票以及向企业、个人发放贷款,其投资收益的形式是利息、股息等。
保险行业负债经营的特点和资金运动的规律决定了保险公司拥有相当数量的闲置资金并必须得到有效运用,才会有益于保险业的发展,并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保险资金的运用既要看到宏观的和长远的利益,又要注重微观的和近期的效益,从而必须遵循以下这些共同准则:
(1)稳妥性原则
保险公司肩负着组织保险基金、补偿经济损失职能,保险资金来源于保险客户,从而实质上只是保险公司对全体保险客户的负债资金,最终要用于对保险客户的赔付。从长期趋势来看,保险资金总量应与保险赔付资金总量相一致,如果保险资金运用失败,就有可能出现投资收不回而导致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付不出赔款或保险金的局面。因此,保险资金的运用首先必须以安全返还为条件,保险公司在开展资金运营时必须以稳妥性作为首要原则。
(2)分散性原则
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市场的形势往往瞬息万变,保险资金的运用要求稳妥、安全,因而必须要有一定的分散面,即采取多种形式的投资,以避免投资风险过于集中。换言之,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总额不宜集中在一个行业、一个项目,而应分散投资在多个行业、多个项目或企业,同时还要控制大额资金的投放并提高小额资金投放在资金运用总额中的比重,使资金运用的形式多样化、结构多样化,这样即使有些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也不至于给保险资金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分散投资是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稳妥与安全的有效手段。(3)择优性原则
市场经济提供的投资机会是众多的,而保险公司的资金数量则是有限的。保险公司要实现自己的投资目标,除了稳妥与分散投资外,还应注重择优投资,即在众多的投资机会中,通过所掌握的经济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划分出投资项目的优劣,支持优者,限制劣者。在择优投资的过程中,既可以实现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又能承担对国家经济发展的责任。
(4)收益性原则
保险公司开展投资活动的直接目的是增加收益,即通过投资而盈利。较高的保险资金投资收益,不仅会为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而且也能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行业,应当获取社会的平均利润,如果没有投资收益,保险公司所要求的平均利润只能来自保险客户缴纳的保险费,这样会加重保险客户的保费负担,并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反之,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获利,其结果是保险客户的保险费负担减轻,从而能进一步刺激保险需求,吸引保险客户投保。从低保险费率到高投资收益的良性循环,正是发达国家保险业赖以成功的重要保证。
(5)流动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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