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选择题
1.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包括( )。
A. 诉讼
B. 仲裁
C. 协商
D. 政府裁定
【答案】ABC
【解析】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求大同、存小异来解决纠纷。调解是指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的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平息争端。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照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诉讼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它是解决争议时最激烈的一种方式。D 项政府裁定不属于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2. 决定人寿保险费率的因素有( )。
A. 年龄
B. 性别
C. 收入
D. 职业
E. 文化程度
【答案】ABD
【解析】决定人寿保险费率的因素有: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性别、身体状况以及生活习惯等。
3. 风险管理基本程序的第一步是( )。
A. 风险估测
B. 风险评价
C. 风险识别
D. 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答案】C
【解析】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它是指对企业面临的和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风险管理的程序依次为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和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4. 寿险费率确定的三大要素包括( )。
A. 死亡率、利率、费用率
B. 死亡率、利率、利润率
C. 死亡率、费用率、利润率
D. 死亡率、利率、效率
【答案】A
【解析】人寿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寿险业务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定价的因素主要有:经济和社会环境、公司的特点、市场的特点以及产品的特点。人寿保险的定价通常要考虑:死亡率假设、利率假设、失效率假设、费用率假设和平均保额五个因素。为了简化分析流程,一般仅采用死亡率、利息率、费用率进行分析。
5. 保险基本原则中,人身保险一般不适用的是( )。
A. 可保利益原则
B. 最大诚信原则
C. 近因原则
D. 补偿原则
【答案】D
【解析】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因而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6. 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约定保险价值,可分把保险合同为( )。
A. 定值保险合同
B. 不定值保险合同
C. 补偿性保险合同
D. 给付性保险合同
【答案】AB
【解析】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按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7. 下面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的是( )。
A. 财产保险合同
B. 死亡保险合同
C. 生存保险合同
D. 残疾保险合同
【答案】A
【解析】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所给付的保险金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受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是对受损的保险标的进行保险价值内的补偿,而BCD 三项中涉及的保险标的(人的身体和生命)是无价的。
二、计算题
8. 某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保险人又应如何赔偿?
【答案】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小于事故发生时标的的保险价值120万元,属于不足额保险。保险标的物为部分损失,保险人按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
保险公司应赔偿30×(100/120)=25(万元)。
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等于事故发生时标的的保险价值120万元,属于足额保险。若保险标的物部分受损,保险人则以实际损失为准计算其赔偿金额。
保险公司应赔偿30万元
9. 假定某房屋保险金额10万元,出险时房屋价值12万元,出险实际损失8万元,况下,按比例赔付原则,保险赔款应为多少元?
【答案】由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所以这份房屋财产保险合同属于不足额投保,且标的 保险赔款=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8×(10/12)=6.67(万元)。
因此按比例赔付原则,保险赔款应为6.67万元。在这种不足额投保的情(房屋)发生部分损失。
三、论述题
10.论述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及其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有何不同的要求?
【答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既是初一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性质不同,因而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也不尽相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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