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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817行政法学和经济法学之行政诉讼法学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共同管辖

【答案】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而由原告选择具体法院的管辖。

2. 法院参照适用规章

【答案】法院参照适用规章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规章,可以作为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对于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确定规章是否合法,应视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①规章的制定和发布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②规章的内容是否与更高层次的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一致;

③规章的制定和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参照适用行政规章有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法院对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相抵触的,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选择适用。二是当某一个规章与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一致存在疑问时,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审查,并予以选择适用。

3. 公务员法律关系

【答案】公务员法律关系是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内容包括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两个方面。

4. 行政赔偿标准

【答案】行政赔偿标准是指国家对行政侵权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标准。行政赔偿标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对受害人的救济程度以及行政赔偿制度的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5. 其他规范性文件

【答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无法律或地方

性法规制定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行政法规或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政党的文件等。随着行政主体理论的不断发展,一些特殊的主体如社会团体、学校等,其组织章程或其他一些特殊的规则,也成为我国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6. 行政立法与行政法规

【答案】①含义: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②联系:

a. 行政立法和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都是行政机关;

b. 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二者具有包含关系。

c. 二者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

③区别:

a. 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活动,是动态的; 而行政规章是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立法的结果之一,是静态的;

b. 行政立法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也可以是地方行政机关; 而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只可以是国务院。

7. 行政行为

【答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一切活动。行政行为的特征: ①行政行为的服务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务行为即公务行为;

②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行政权的来源是宪法和法律,行政机关的性质是执行机关即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从属于宪法和法律。

8. 可诉性不作为

【答案】可诉性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违反法律的规定未履行作为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与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作为必须具有可诉性。与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为相对应的不作为不具有可诉性。

②可诉性不作为须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涉及政治权利的不作为如无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不具有可诉性。

③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而不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

二、简答题

9. 我国1982年宪法实施30多年以来在公民基本权利方面有何成就和挑战?

【答案】我国1982年宪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进入一个新阶段。在宪法文本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提前到第二章,位于国家机构之间,表明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视; 同时基本权利保护条款增多,相关保障制度建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质量既是宪法发展程度的标志,也是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尺。我国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获得了巨大进步,对基本权利的保障成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使职权时所应遵循的准绳。因此,应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领域考察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保障之成就与不足。

(1)1982年宪法30年来在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成就

①加强了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

a. 宪法本身的规定较为充实、具体,明确。在形式上,“八一宪法”基本恢复了“五四宪法”的体系和内容,又超越了“五四宪法”,并将国家机构一章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作了顺序对调,这样方宪上的细节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重视。在内容上,“八二宪法”的基本权利的内容也是最为充实的,达18条,种类较为齐全。宪法的修改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更加完善。这一完善突出表现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这次宪法修正案将人权入宪,“私有财产权”入宪,增加土地的“征收”和“补偿”内容,增加私有财产的“征收”和“补偿”内容等。宪法通过约束国家权力来实现人权保障的目的,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基础。

b.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使宪法在立法层面得以具体化。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很大程度上依靠法律的实施得到进一步落实,但专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在数量上并不多。专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有《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国家赔偿法》、《劳动法》,涉及宪法中所规定的特定人的权利的法律主要有《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障法》等。这些立法基本上解决了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无法可依的问题。宪法确立了基本权利的性质与地位,公民基本权利进一步保障需要依靠法律的具体化。法律的具体化要严格依据宪法进行,任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和严格的程序。法律规定的具体化使得公民的人权保障更加具体、严格和与时俱进,也基本上是朝着宪法中有关人权保障的方向发展的。

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宪法规定,人权入宪、基本权利体系更加合理。 人权概念入宪既拓宽了基本权利的主体范围,又拓宽了宪法中基本权利的内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转型加速、多元利益分化,法治国家需要怎样的发展,需要怎样的社会管理,成为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的新困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政府承担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主体义务。“人权”是比公民权内涵更丰富,含义更广泛的权利,将其纳入宪法,意味着无论是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发展,还是社会管理的加强,都不能以侵害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代价,这是宪法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国家进步的底线。人权的范围广泛,基本权利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小部分。基本权利是一个整体,2004年宪法修正案有关人权保障和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