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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深圳大学法学院702法学基础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判例

【答案】行政判例是法院就行政案件作出的能为以后审理同类行政案件所援引的判决。在英美法系,判例具有法的效力,法官审理案件可以援引以前的判例。部分大陆法系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法官也可以依据行政案例判案。在我国判例不具有法的效力,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对审判实践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代执行与直接强制执行

【答案】①直接强制执行与代执行的含义:

直接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代执行又称代履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一般委托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或行政行为确立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②二者的区别为:

a. 强制手段不同,代执行属于间接强制; b. 履行主体不同,代执行是由第三人来代为履行,而直接强制的履行主体仍然是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

3.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答案】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独立的特殊诉讼形式,它是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原则、基本制度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①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②从诉讼当事人看,行政赔偿诉讼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制度;

③从审理形式看,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在行政赔偿诉讼审理过程中,可以适用调解作为结案方式;

④从证据规则看,行政赔偿诉讼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是参照民事诉讼规则,要求行政赔偿请求人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进行举证。

4. 行政复议程序

【答案】行政复议程序是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称。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五个组成要素:

①行政复议的申请;

②行政复议的受理;

③行政复议的审理;

④行政复议的决定;

⑤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5.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答案】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

行政指导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行政性; ②多样性; ③自愿性。对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6. 行政程序的公正、公平原则

【答案】行政程序的公正、公平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应当公正、公平,尤其是公正、公平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主体公正、公平地行使行政权力,对于行政主体来说,是树立行政权威的源泉; 对于行政相对人和社会来说,是信任行政权的基础,也是行政权具有执行力量的保证。

公正、公平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①行政程序立法应当赋予行政相对人应有的行政程序权利。

②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

③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规律或者常规,具有科学性

④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

⑤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会一般公正心态,具有正当性。

7.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答案】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由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在行政诉讼法调整之下的行政诉讼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以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二、简答题

8. 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会侵犯到哪些人的合法权益?

【答案】(1)合法权益的保护依赖于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相关人。如行政处罚中的受害人,他可能对行政机关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没有争议,但是行政机关如果将该出发行为撤销或者减轻对加害人的处罚,就相当于行政机关对加害人没有处罚或者处罚过轻。

(2)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赖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生效以后不仅仅你创设、变更或者废弃某种法律关系,而且也引起所有的确定力、拘束力以及执行力等特权,使当事人对其信赖并予遵守而形成的法律的安定性及法律的确定性,尤其是当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时效已经得时候,行政机关的撤销或者变更行为往往会打破这种安定性和确定性,侵害信赖人的信赖利益。

9. 简述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

【答案】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_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6)因“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7)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8)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10.试述行政听证制度。

【答案】(1)行政听证制度的含义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听证制度的范围

①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虽然没有具体的行政相对人,但它涉及“人”的利益重新分配,就有必要事先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如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在行政立法程序中设置听证制度,听取公众的意见,可以提升行政立法的科学性、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