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3刑法、刑事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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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3刑法、刑事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内部密押卷及答案(一).... 2
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3刑法、刑事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内部密押卷及答案(二)..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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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3刑法、刑事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内部密押卷及答案(四).. 40
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3刑法、刑事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内部密押卷及答案(五).. 52
一、简答题
1.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以外的精神病人,如何防范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如何避免正常人被“精神病”?
【答案】(1)防范《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以外的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措施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我国新刑诉法规定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只是针对己经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不适用于具有暴力倾向但尚未实施暴力行为危害社会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主观心理状态方肉的严重障碍,将不被认为是犯罪。
社会对精神病人适用的矫治措施应考虑他们的疾病基础上有效地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按照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法犯罪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具体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加快和完善精神病人康复机构,保证对精神病人静态的管理和治疗。政法部门应积极会同卫生、民政和残联等部门有效地开展对严重暴力型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
②层层研究落实对易犯罪的严重暴力型精神病人的管治工作机制,积极会同精神病患者监护人、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落实监护责任,保证掌握得了,控制得住。
③加快精神病卫生立法进程,设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机构,完善监护制度,积极加强和改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立法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的犯罪问题,为政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避免正常人被“精神病”的举措
认定行为人患有精神病,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是否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状态是一个复杂的医学问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通常都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需要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依据相关的法医学标准作出认定。因此,对犯罪行为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就成为刑事强制医疗的必经程序,只有经过
鉴定,被认定为是符合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才可能被刑事强制医疗。
精神病司法鉴定对于正确适用刑事强制医疗具有关键意义。只有经过精神病司法鉴定并被认定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才能适用强制医疗。依据相关规定,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或者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也是依据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但在人民法院的审理阶段,为保障正确适用强制医疗,合议庭有权依据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直接启动再次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并将其作为强制医疗决定的依据。
2. 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具有哪些特点?
【答案】刑事诉讼职能是指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中所承担的功能及所发挥的特定作用。刑事诉讼职能的区分和确定,既是刑事诉讼规律的作用,同时又具有法律的规定性。每一个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都有其特定的作用,不为其他的主体所替代; 其诉讼行为也有不同于其他主体的特定方式,且具有刑事诉讼的特质。
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的情况考察来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职能有:控诉职能; 侦查职能; 辩护职能; 审判职能; 执行职能; 协助诉讼职能; 诉讼监督职能。其中的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属于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而其他四项职能可称为刑事诉讼的次要职能。做这样的分类是由于前三种诉讼职能具备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的条件和特点,具体包括以下几力一面的特征:
(1)基本特征应反映本职能承担主体独立的实体权益和诉讼目标。例如,代表国家进行刑事追诉活动的检察官,其诉讼目标是证实被告人的罪行,促使法庭对他定罪和判刑; 而作为检察官追诉对象的被告人,则是以证明检察官的指控不能成立,促使法院作出无罪或罪轻的裁判为诉讼目标。
(2)基本职能的承担主体能够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启、运作和终结产生决定性影响。如检察官的起诉,将直接引起刑事审判; 而鉴定人参与刑事诉讼并不具有必然性,即使参加也不会对刑事诉讼的产生有决定性影响。
(3)基本职能与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有直接关系,其实现过程成为刑事诉讼的最重要的内容。
(4)基本职能之间互相联系,彼此牵制,相辅相成,并以其整体性确保诉讼的完整性。同时,具备这些特征也是一种诉讼职能之所以为刑事诉讼基本职能的条件。
3.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有哪些进步之处? 又有哪些不足之处?
【答案】(1)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程序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予以逮捕: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曾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该规定的进步之处
①新刑诉法考虑到了“逮捕必要性”对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的双重价值,细化了“逮捕必要性”的标准,将经实践检验具有合理性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使其上升为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②新刑诉法还按照比例性原则的要求,并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体状况,在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不必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就直接应予逮捕的几种特殊情形:
a.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b.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实施过故意犯罪的;
c.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审查逮捕时犯罪嫌疑人身份还未查明的。凡是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③从规范立法的目的出发,对原刑诉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特殊逮捕条件予以整合,在新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加以规定,即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陈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并删除原刑诉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内容,将其分别规定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文之中。如此,新刑诉法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细化,以及对特殊逮捕条件的整合,既在立法精神上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强制措施比例性原则的要求,又使刑事诉讼立法显得更加严谨,各条文之间的逻辑性更加清晰,可操作性更强。
(3)该规定的不足之处
①法律并没有对羁押时间进行很好地限制。一旦采取逮捕的措施,即代表着要追究该人的刑事责任。逮捕是一种严厉的羁押措施,可以一直持续到司法程序全部完结,即可以贯穿侦查、起诉、审判程序过程的始终,司法程序不终结,逮捕措施就不完结。
②立法者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规定为一项独立的逮捕条件;
③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但是何为“情节严重“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这将导致该条款形同虚设。刑事诉讼法
4. 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规则。
【答案】(1)传闻证据规则的含义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如果一个证据被定义为传闻证据并且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况可以适用,则该证据不得被法庭采纳。其含义包括:
①传闻证据必须是一项陈述;
②传闻证据是在法庭外作出的;
③传闻证据是一项主张,并旨在证明这一主张的真实性。
(2)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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