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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959法学综合之《行政法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赔偿费用

【答案】行政赔偿费用是指国家用于支付行政赔偿金和恢复原状所支出的费用。从国外的情况看. 行政赔偿费用制度有如下几种:

①中央政府统筹编列赔偿预算。地方行政所支出的赔偿费用,由中央财政拨付。

②各级政府分别编列赔偿预算,对本级政府各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害负责。

③国家设立专项基金,国家和赔偿机关相结合共同负担赔偿费用。

④通过保险渠道支付赔偿费用。

我国行政赔偿费用制度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方式,即国务院及所属部门的赔偿费用,由中央财政支出; 省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赔偿费用,由省财政支出; 县级政府的赔偿费用,由县财政支出。

2. 行政诉讼标的

【答案】行政诉讼标的是行政诉讼诉的构成要素之一。因发生行政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进行调整的行政关系。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和调整这一关系。行政诉讼标的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3. 正当程序原则

【答案】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它包含两条基本规则:

①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②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二、简答题

4. 如何理解行政法主体地位的“不对等性”?

【答案】行政法主体地位的“不对等性”是行政法律关系一个显著特征。与之相比,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双方主体平等、自由、等价有偿和意思表示一致性的特点。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以国家的名义参与法律关系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因而决定了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行政相对

人则处于从属地位,这就是行政法主体地位的不对等性。

当行政相对人不依法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时,行政主体可以运用国家权力对相对人进行制裁或强制相对人履行; 而当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为不当或违法,相对人不能直接否认其行为的效力或加以抵制。而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获得解决。

同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往往能够决定一个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而无须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不以同行政相对人取得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从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来看,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享有较大的行政优益权。当然,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的不对等性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伴随现代公共行政改革的发展,行政管理实践中逐渐产生了一些带有更多对等性色彩的行政方式,如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这些新的行政方式对行政法学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5. 简述行政栽定的效力。

【答案】行政裁定是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行政裁定效力主要表现为:

(1)行政裁定的空间效力

就其空间效力而言,一般来说,裁定只对案件参与人发生拘束力,对社会不发生拘束力。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裁定涉及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那么,对涉及的单位或个人亦发生相应的拘束力。

(2)行政裁定的时间效力

就裁定的时间效力而言,因裁定的内容不同而不同。

①对于不准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在法定上诉期间当事人不上诉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③对于某些可以依法审请复议的裁定(如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不影响裁定的执行。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

④对已经宣告或送达的裁定,通常不能随意变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的裁定可以上诉,有的裁定不允许上诉。对于允许上诉的裁定,原裁定人民法院一般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当事人不服,可以通过上诉程序救济。

⑤对于不允许上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服只能申请复议。

当事人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认为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自行撤销或变更。裁定是解决程序问题的,一般在诉讼期间有效,随着诉讼的结束,裁定的效力自行消失。如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裁定,一旦人民法院对案件宣告判决,即失去效力。但是,有的裁定具有独立性,不依附于诉讼而持续存在,即使诉讼结束,裁定的效力并不随之消失。

6.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中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答案】(1)含义:所谓“起诉不停止执行”是指行政诉讼中,原行政决定并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

(2)理由与根据:它是国家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它以国家意志先定力理论为依据。即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一经作出,就推定为合法,具有国家决定的法律效力,这样

有利于行政机关顺利行使职权; 从行政管理实践看,如果行政决定因起诉中断执行,就有可能在起诉情况较多时,使整个行政管理陷于瘫痪,将不利于公共利益,也影响公众的利益;

(3)“原则”的例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7. 简述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

【答案】行政诉讼在不同的国家表现出不同的特征。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这也是我国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特有原则。这一原则的要求是:

(1)行政诉讼的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这就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因为我国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查权主要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行使。当然,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不绝对排斥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一定范围的监督。

(2)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限于审查合法性,一般情形下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行政权和审判权是两种国家权力,行政权的行使需广泛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因长期处理行政事务而具有专门经验,能审时度势作出恰如其分的决定,因此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应代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为限)时,法院可以将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为适当的行政行为。

三、论述题

8. 论述行政立法。

【答案】(1)行政立法的含义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行政立法的特征

①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组织。

②行政立法是依法进行的。行政主体是法定的; 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是法定的; 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法定的。

③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活动。行政立法的最终结果,表现为适用于不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普遍性规则,即行政法规和规章。

(3)行政立法的分类

①根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