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概念和逻辑起点,也是司法机关评判侵权案件的重要工具。倘若缺乏一个内涵明确、外延清晰、构成要件科学合理的侵权行为概念,国民将无法评价某一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更无法有效地践行侵权行为法之行为指引功能。因此,如何准确地界定侵权行为概念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意义。本文以“侵权行为的概念”为中心,首先在对侵权行为进行比较法考察的基础上,系统论证侵权行为概念研究的哲学基础、经济基础以及法理基础,为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寻求科学依据和理论支撑;然后对“侵权行为”一词进行多国词源考证和涵义异化现象之分析,进而在逻辑和法规范层面上厘清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随后以本质属性、事实要件、价值要件为进路对侵权行为概念的内涵进行三位一体的界定;最后探讨我国侵权立法中对侵权行为外延设定的标准。在结论部分,提出对我国侵权立法的几点建议。本文的创新性成果有以下几点:第一,分析我国侵权行为法“大脚穿小鞋”现象,即囿于损害赔偿责任之一隅的传统侵权行为概念与集预防功能和补偿功能于一身的多种侵权责任方式之间的逻辑和体系冲突。本文认为这种现象的成因在于绝对权请求权模式与侵权责任模式的杂糅。第二,本文认为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具有法益救济的同一性。绝对权请求权是从权利人角度出发的,而侵权责任是从义务人角度出发的,二者恰如一枚硬币的两面,共同指向受侵害的法益圆满状态之回复。因此,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殊途同归,无对错之分,仅有优劣之别。第三,本文从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新的界定,即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的属概念在于人之行为,事实要件在于权益侵害(interference),价值要件在于违反法定义务。第四,本文建议我国制定的侵权法应命名为“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之称有该法只规定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之嫌,实则侵权行为法也规定了大量的基于免责事由最终可能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不是侵权行为的唯一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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