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大连理工大学620法学基础之《商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破产无效行为与破产法上的可撤销的行为
【答案】(1)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以后,所实施的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或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可撤销行为,是在破产宣告后,对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时期内的有害债权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包括五种: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2)破产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的区别在于破产无效行为在性质上均属于欺诈行为,不论何时发生,均自始当然无效. 而且是法定的无效行为。而对于可撤销行为,在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属于合法有效行为。而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律将撤销权赋予管理人,以防止债务人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法院进行,当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后,该行为自始无效。如管理人未对可撤销行为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为有效行为。
2. 公司合并
【答案】公司合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合并的方式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的特点包括:
①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公司存续外,其他公司均归于消灭;
②合并后消灭的公司的股东自然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
③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一并转移至合并后存在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无须经过清算程序;
④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之间的契约行为,不是股东之间的契约行为。
3.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答案】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也称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票据行为是依据其自身的要件产生效力的,而并不受到基础关系的影响,亦即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在法律上是互相分离的。
4. 汇票追索权
【答案】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汇票追索权是汇票上的第二次权利,是为补充汇票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持票人只有在行使第一次权利未获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
释,如果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因此遭拒绝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则追索权随之消灭。
5. 公司治理
【答案】公司治理是指为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
它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两个方面。组织结构是指由公司的意思形成机构、业务执行机构和内部监督机构构成的完整的、有机的、科学的组织系统; 运行机制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公司组织机构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
6.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答案】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权处分票据权利的前手那里,依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方式,受让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又有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之分。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是指以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也称民法上的继受取得。如因继承、赠与或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非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取得,只能由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来调整,票据法上的特别规定并不适用。
二、简答题
7. 公司的行为能力及其实现形式。
【答案】(1)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或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由于对法人的本质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在对待公司的行为能力问题上,也存在着分歧。
①采取法人拟制说的认为,只有自然人才可以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法人乃法律所拟制,并无实际具体化形体存在,因此,法人无行为能力,公司当然不具有行为能力;
②采取法人实在说的则认为法人并非法律拟制的结果,法人有其实体存在,因而主张公司有行为能力;
③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作为法人的公司也应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公司的实现形式
公司不同于自然人,其本身不能实施民事行为。
①一般情况下是通过它的机关来实现其行为能力的。公司的机关是公司的组成部分,公司机关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公司本身的行为。因为它体现着公司的团体意志,代表的是公司的整体利益,其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自然应该由公司享有和承担,所以,公司的行为能力是通过公司的机关来实现的。
②公司有时也通过其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根据公司的委托,以公司的名义与第月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实现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
③代理人不同十公司的机关,公司的机关是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公司是同一主体,它是代表公司进行活动的,而公司的代理人则与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代理人的意志和法人的团体
意志是各自独立存在的。代理人的行为须有公司的授权委托才能对公司产生效力,而公司的机关以公司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自然对公司发生效力。
8. 简述本票出票的效力。
【答案】本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本票后承担的责任以及收款人因此享有的权利。
(1)对出票人来说,出票人必须承担对本票持票人的付款责任。
出票人的这种付款责任是第一次的责任,出票人是第一债务人或主债务人。这种付款责任是一种无条件的责任,本票一届到期日,出票人必须对持票人付款,对此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这种付款责任又是一种绝对的责任,出票人的付款义务不因持票人对其权利的行使或保全手续的欠缺而免除。
(2)对于收款人来说,出票人签发本票后,收款人及以后的持票人就取得本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由于本票无承兑制度,本票一经出票,主债务人就是确定的,因此收款人取得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这一点与汇票不同。汇票在经付款人承兑前,不存在主债务人,收款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只有经付款人承兑后,该期待权才转化成现实权。至于本票收款人因出票行为取得的追索权,则与汇票相同,即只有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
9. 如何理解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答案】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对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设立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公司章程是公司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也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没有章程,公司就不能获准成立。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就要受到干预和制裁。
(3)公司章程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依据。
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及细则,它是公司内外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规定的股东的权利义务和确立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对内进行管理的依据。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向第三者表明信用和相对人了解公司组织和财产状况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起到信息披露和公不的作用。
10.简述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答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取得方法,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