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大连理工大学620法学基础之《商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生存保险与生死两全保险
【答案】(1)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期限内生命维系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即被保险人要生存到约定期限时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在此期间如被保险人死亡,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生存保险按照保险费缴付和保险金给付的不同可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与年金保险两种。
(2)生死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或混合保险,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都能获得保险金给付的保险。即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约定数额的死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仍生存,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约定数额的生存保险金。
(3)二者同为人寿保险的一种,都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不同。
2. 破产共益债务
【答案】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共益债务的特征有:①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因破产程序的开始和进行而应支付的费用和产生的请求权。②是以破产财团也即全部破产财产作为支付和清偿对象,以破产管理人作为权利行使的相对人。③多因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而产生。④均依破产程序进行的需要及实际开支的多少,而随时、足额拨付或优先于破产债权获得清偿。
3. 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
【答案】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能力,从而形成了商事能力与一般民事能力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
①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依法从事商行为,并由此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能力,表明了商主体在商法上的特殊资格和地位。而一般民事主体不享有法律上的这种特权,未经法律授权,一般民事主体不得从事商事经营活动。
②商事能力是一种附加于民事能力之上的能力,即具备商事能力者一般应以具备民事能力为前提。但具备一般民事能力并不必然具各商事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能力。
③商事能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皆以法律授权范围为限,并以授权起止为权利存续期限。而一般民事能力,更多的是与自然人的生命延续和意思成熟程度密切相关。
4. 股票与证券投资基金
【答案】(1)股票是指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2)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份额交给专业投资机构,由专业机构汇集起来并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所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份额分享的投资工具。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包括:
①须集合分散资金用于投资,其集资的方式主要是向投资者发行“基金券”,也称股票或受益凭证,从而将分散的小额资金汇集为一个较大的基金加以投资运用。
②利用信托关系组织证券投资。
③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
④证券投资收益须依法分配给投资人。
(3)股票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区别是:
①所反映的关系不同。股票反映的是股权关系,基金券反映的则是信托关系。
②资金投向不同。股票是融资工具,其集资主要是投向实业或不动产,而基金券是信托工具,主要是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
③收益不同。股票的收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效益,投资股票有较大的风险。基金券主要投资于有价证券,投资选择可以灵活多样,从而使基金券的收益有可能小于股票。
5. 提单
【答案】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其性质和作用表现在以下几点:①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②提单是货物收据; ③提单是物权凭证。
6. 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①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此外,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上的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更不能要求用股东个人的财产清偿债务。
②资本募集的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来筹集公司的资本,任何人只要愿意支付股金,购买股票,就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③股东出资的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要均分为等额的股份,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可以不同,但每股的金额必须相等。
④公司股票的流通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原则上可以自由买卖。股票交易有两种形式,一为上市交易,即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二为柜台交易,即在证券公司的柜台直接交易。
⑤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二、简答题
7. 试述商号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主要特征。
【答案】(1)商号权的法律性质
从法律理论上考察,商号权是一种名称权,属于法律上的绝对权,而非相对权。但是,商号权是与其所附属的主体密切联系的人身权,还是能表现出财产价值的财产权,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多数学者认为,商号权是兼人身权与财产权于一体的混合权利。
(2)商号权的主要特征
①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商号登记的效力受一定区域范围内使用之限制。除全国驰名的大企业的商号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外,其他商主体的商号只能在其所登记的某一地区,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
②商号权具有公开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商法规定,商号必须通过登记而予以公开,为他人知晓。登记则为公开之必经程序。商号之创设、变更、废止、转让、继承等等都必须通过登记程序而公开,未经此程序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对外发生效力。
③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由于商号权本身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各国和各地区商法理论和商事立法普遍肯定商号权的可转让性。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规定,商号权作为一种依附于商主体而存在的权利,不可以单独转让,只能与商主体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同时转让。也有国家和地区的商法规定,商号既可以随商事经营活动一起转让,也可以分离于商事经营活动,即分离于商主体而单独转让。在我国,根据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商号权可以转让,但一般应与商主体的经营同时转让,至于商号权是否可以单独转让,理论上依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8. 试析本票与汇票的异同。
【答案】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1)本票与汇票的相同点
本票除了不具有承兑、拒绝承兑证明等特征外,其他各项制度与汇票均相同。我国《票据法》
第80条也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24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2)本票与汇票的不同点
①本票是自付证券,汇票是委付证券;
②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诺,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托或指示;
③本票无需承兑,汇票除见票即付的以外均可以或应当请求承兑;
④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也无需承兑,而应当见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请求承兑,以确定汇票的到期口;
⑤本票的出票人始终是第一债务人,汇票在承兑以前不存在第一债务人,在承兑后付款人为第一债务人。
⑥在我国《票据法》中,本票仅指银行本票,而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