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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931民商法专业(商法)之《商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答案】保险代理人是指向保险人收取代理费用,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招揽与接受业务、收取保险费、勘查业务、签发保单、审核赔款等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有:

①保险经纪人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 保险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人的利益;

②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后果由保险经纪人自身承担; 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③保险经纪人可以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保险代理人只能向保险人收取代理佣金。

2. 破产管理人

【答案】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事务的管理和破产财产的清算工作繁杂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问,因而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故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清算或管理机构。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关系至为重大。

3. 股票与证券投资基金

【答案】(1)股票是指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2)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份额交给专业投资机构,由专业机构汇集起来并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所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份额分享的投资工具。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包括:

①须集合分散资金用于投资,其集资的方式主要是向投资者发行“基金券”,也称股票或受益凭证,从而将分散的小额资金汇集为一个较大的基金加以投资运用。

②利用信托关系组织证券投资。

③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

④证券投资收益须依法分配给投资人。

(3)股票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区别是:

①所反映的关系不同。股票反映的是股权关系,基金券反映的则是信托关系。

②资金投向不同。股票是融资工具,其集资主要是投向实业或不动产,而基金券是信托工具,主要是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

③收益不同。股票的收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效益,投资股票有较大的风险。基金券主要投资于有价证券,投资选择可以灵活多样,从而使基金券的收益有可能小于股票。

4. 破产共益债务

【答案】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共益债务的特征有:①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因破产程序的开始和进行而应支付的费用和产生的请求权。②是以破产财团也即全部破产财产作为支付和清偿对象,以破产管理人作为权利行使的相对人。③多因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而产生。④均依破产程序进行的需要及实际开支的多少,而随时、足额拨付或优先于破产债权获得清偿。

5. 一人公司

【答案】一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作出了特别规定,主要内容是:

①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简答题

6. 试析股票上市股权分布基准的立法依据。

【答案】股权分布基准是对最低持股人数及公众持股比例或持股数的要求。如果股权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不利于证券的流通。

(1)纽约证交所规定,持股人数不得低于2200人,且公众持股股数不得低于110万美元。

(2)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第一部上市持股人数不得低于2000人,且公众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或者持股数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

(3)我国香港地区规定,市值40亿港元以上时,公众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市值40亿港元以下时,公众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5%。

(4)我国大陆法律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7. 试述公司债券发行核准制与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区别,并分析其立法原因。

【答案】(1)公司债券发行核准制与股票发行核准制有很大的不同:

①行为主体不同。公司债券发行核准的主体是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可以是中国人民银行,也可以是财政部); 股票发行核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②行为的程序不同。公司债券发行核准的程序比较简单,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可直接审查批准; 股票发行核准的程序必须分两步走,发行审核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批准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专门工作程序。

(2)二者区别的立法原因

公司债券与股票发行核准制的不同源于债券与股票的法律属性,债券的风险性较股票低,因此我国在立法上对股票的监管要比债券严格得多,相应的在核准方面,对于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发行程序都比股票核准的要求简单。

8.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哪些?

【答案】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提供船舶,并使船舶适航的义务

根据《海商法》第47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的义务

《海商法》第4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在装运港,承运人应按计划将货物吊装、码垛、绑扎、装载等; 在运输途中,承运人应妥善、谨慎地运输和保管货物; 在卸货港,承运人应妥善、谨慎地卸载所运货物。

(3)按时开航,并直达航行的义务

承运人负有按时开航的义务。在件杂货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开航的时间通常是公告的开船日期。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开航时间一般按合同约定。船舶开航后,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习惯的或地理上的航线直达航行,不得无故变更航线,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航。如果承运人无故变更航线而发生不合理绕航,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延迟交货和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失的责任。但是,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绕航的,属于合理绕航,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按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承运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在约定的卸货港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或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了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巧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根据《海商法》第91条的规定,在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在目的港邻近安全港口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