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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2宪法学、行政法学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行政机关侵犯相邻权的情形。

【答案】具体行政行为所许可或者批准的民事行为可能侵犯到相邻权:

(1)行政机关许可的采矿行为可能侵犯到了邻地使用权人的相邻权;

(2)对高层建筑的许可行为可能影响到邻地使用权人或者邻地建筑所有人的采光权、通风权。

(3)许可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开设歌厅、饭馆等餐饮娱乐业,因使区分所有人得以改变原有单元房的用途二使用专有部分,从而侵犯到了其他区分所有人的相邻权等。

以上三种情况,相邻权人实际上使处于相关人的地位,行政机关行为虽然直接指向相对人,但作为与相对人处于相邻权地位的相关人因此也受到影响,要从根本上保护相邻权,必须将赋予民事行为合法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才可。因此,法律赋予相邻权人原告资格。

2. 试述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是对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因为某些案件如果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则不利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专属管辖两种情况:

(1)共同管辖

①《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a. 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原告人身自由已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其起诉和参加诉讼的能力也受到一定限制,已经处于较不利的地位。如果坚持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客观上不利于原告参加诉讼活动,不利于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原告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之中选择一个最方便、最有利于自己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来起诉。

b. 《若干解释》第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其中,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己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是指原告被羁押场所所在地。

c.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

③共同管辖只是表明了各有关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拥有管辖权,并不意味着几个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共同审理同一行政案件,这一行政案件究竟应由哪一个具体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还必须借助于选择管辖来确定。

选择管辖,是指对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从而确定具体法院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可见,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是就同一问题分别从管辖权和当事人两个不同的角度作出的规定,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前提和基础,选择管辖又是共同管辖的必要补充和具体落实。

(2)专属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十地、矿山、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不动产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说是管辖制度中的一个惯例。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勘验,有利于法院正确、迅速地处理案件。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儿种:

①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的行政案件;

②因不动产征用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

③因建筑物的拆除、翻建、扩建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④因污染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补充规定了并非因不动产提起但又确实涉及不动产的情况: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

3. 简述我国现行的书面复议制度的定义、内容及法律意义。

【答案】(1)书面复议制度的定义

书面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的、非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

(2)书面复议制度的内容

①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是通过书面材料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书面材料中涉及的问题如需要进一步了解的,可要求复议当事人提供补充材料。

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召集行政复议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但不是必须让双方当事人互相对质,进行抗辩。召集复议当事人可以单方进行,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

③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如审理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采用开庭形式审查,但是仅仅是一种例外。

(3)书面复议制度的法律意义

①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减少行政复议的成本。

②减轻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庭审”而产生的对抗情绪,有利于行政争议在行政程序中获得解决。

4简述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

答: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4. 简述行政法的功能。

【答案】行政法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1)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法通过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及建立相应的行政法律制度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如建立行政公开制度与听证制度可确保公民对行政的了解和参与,建立行政指导制度有利于公民经济自治权的实现。

(2)规范和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方式、适用范围及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等行为规范,实现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行为的有效监督,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