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622民商法学之商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什么是资产证券化? 我国银行拟证券化的资产有哪些?
【答案】(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
(2)银行可用于证券化的债权的种类
①以住房抵押贷款为代表的个人消费信贷;
②银行一般性的商业抵押贷款如应收帐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贷款,尽管这类资产并不符合资产约束条件,但因其数量庞大,即使这类贷款部分证券化,也能形成一个很大的资本市场。
(3)银行资产中适合于证券化的有
①住房抵押贷款;
②风险较低的中长期项目贷款;
③信誉良好企业或信用评级较高的流动资金贷款;
④针对我国银行体系的特征,不良资产已被列为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内容,但对不良资产的处理必须尊重市场特征,一般应折价处理,在此基础上再进行集中,充分考虑可能的风险和损失进行估价和证券化,折价风险的考虑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进行。
2. 简述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1)托运人的权利
①托运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取得船舶或舱位;
②有权请求承运人签发提单;
③有权在目的港取得货物;
④有权依法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
⑤有权对承运人在其责任期间应负责任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或者迟延交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法定期间提出并要求赔偿。
(2)托运人的义务
①及时交费; ②提供约定货物; ③妥善包装和如实申报; ④手续及单证; ⑤指定卸货港。
3. 简述转让背书的效力。
【答案】转让背书有三个方面的效力,即权利移转效力、权利担保效力和权利证明效力。
(1)权利移转效力
转让背书本来就是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因此背书人的本意便是要移转汇票上的权利。背书成立后,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便由背书人移转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取代背书人成为汇票权利人。依背书移转的权利,具体包括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出票人、背书人以及保证人的追索权等。依背书移转权利时不必通知原债务人,而且被背书人可以取得优先于背书人的权利。权利移转效力是转让背书的主要效力。
(2)权利担保效力
是指背书人对被背书人及其后手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即是说,如果持票人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遭到拒绝,就可以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可见,背书的权利担保效力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背书人是否具有担保的意思无关,背书人也不得免除其担保责任。此外,背书人也不仅对其直接后手承担这种担保责任,而且对全体后手都负此责任。背书的权利担保效力使汇票作为信用证券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3)权利证明效力是指持票人所持汇票上的背书只要具有连续性,票据法就推定其为正当的汇票权利人而享有汇票上的一切权利。换言之,如持票人所持汇票上的背书连续,则凭此即可证明持票人享有汇票权利。反过来说,持票人在行使汇票权利时,也应当以背书的连续来证明自己是权利人。背书的权利证明效力还体现为:汇票债务人对于背书连续的持票人的付款具有免除责任的效力; 如果汇票债务人主张背书连续的持票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应负举证责任。
4. 试比较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利弊。
【答案】(1)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会员是各证券商。会员须向证券交易所交纳会费。在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中,只有会员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大厅参与交易活动。会员通常派出一名或若干名场内交易员代表证券商参加场内交易。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形式。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它是由银行、证券公司、投资信托公司等各类商事组织共同出资建立起来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参与公司的决策,但不得委派自己的股东、职员或雇员直接担任证券交易所的高级职员,以确保交易所的公正性。目前世界上较少国家和地区采用这种形式。
(2)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利弊
①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优势
a. 在交易所经营处于垄断地位下,会员制的组织方式对市场参与者来说交易成本最小,会员可通过互助组织控制服务价格;
b. 会员制交易所适应了交易非自动化的需要。由于交易大厅空间有限不可能将交易权给予所有投资者,因此,须对进入市场的资格加以限制,将交易资格或席位分配给固定的会员。
②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弊端
a. 会员制是技术不发达的产物,适应了交易大厅的需要,但是,在自动化的市场,进入市场
没有任何技术障碍,投资者可在任何地方买卖任何一家交易所的股票,会员制便显得不相适应了。
b. 会员制交易所筹资成本高,不适应交易所发展需要。随着技术的发展,为对抗另类交易系统的竞争,交易所对技术设备的投入越来越大,需要进行再融资,但会员制不能通过发行普通股进行股权与交易权脱钩的股票融资。
c. 会员日益多元化导致利益冲突与集体决策效率低,使交易所对市场环境变化反应迟钝,竞争能力下降。
(3)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利弊
①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优势
a. 分散所有权。除向原有会员配售股票外,其余的股票将发售给新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和投资大众,使交易所的所有权和治理结构能充分反映更广泛的市场使用者的利益。
b. 分离所有权和交易权。任何符合资金和能力标准要求的国内外机构均能直接进入交易系统,从而使交易所所有者和市场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正式分离。
c. 挂牌上市。一方面使交易所的所有权进一步分散化,另一方面又可利用资本市场的资源便利筹集资金,同时提高交易所运营的透明性。
②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弊端
a.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加剧了原来交易所固有的商业角色和监管角色之间的利益冲突。在非营利的目标下交易所在收入方面可能仅关注满足预算,但在营利目标下,交易所可能要求收入,除了满足预算要求之外,还要为投资者提供较高的回报率。
b. 交易所上市带来新的利益冲突。当转为公司制的交易所,为提高公司知名度和筹集资金等目的而上市时会出现新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的严重性可能会超过交易所本身固有利益的冲突,交易所上市可能使其对其他上市公司的监管更加复杂,歧视性的监管待遇更可能出现,在交易所对自己进行上市监管时需重新审视其监管行为。
c. 影响交易所的公益性质。一个高效、公平和透明的证券市场对公众利益至关重要,一个良好运作的交易所具有公益性质,而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制交易所则可能会有损于交易所的这一公益性质。
5. 破产法律制度由哪些具体的制度构成? 每种制度的设立机理何在?
【答案】总体上说,各国破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两大制度,也有一些国家在破产重整制度之外另设破产和解制度,这些制度都具有司法的属性和意义。另有一些国家或地区设置了所谓的司法外债务整理制度(如英国及我国香港)或者债务的私的整理制度(如日本),这些非司法或者准司法的债务危机处置程序构成了对破产司法程序的灵活补充。
(1)破产和解程序
破产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按照多数决规则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