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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622民商法学之商法学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商事名称的特点及构成要素。

【答案】商事名称,是指各种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同类主体相互区别的独特文字标志,是商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商事名称的特点

其法律特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①商事名称仅仅是一个名称,这个名称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医此商号不等于商主体。

②商事名称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它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之间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

③商事名称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也即,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这一特征的意义在于,在一些国家中,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可以与自然人的名称相竞合。

(2)商事名称的构成要素

在我国,商事名称的构成一般采用四段式结构:第一部分是主体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 第二部分是主体的具体字号; 第三部分是依照国家的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主体行业或经营特点; 第四部分是主体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

2. 判断: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是支票上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欠缺,将被认定为无效票据,出票人事后补记的,仍然无效。

【答案】(1)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2)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4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这些事项属于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些事项中任何一项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是在出票时就已确定而记载,也可以在出票后再行确定而补记。我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补记,支票在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我国《票据法》第86条第1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据此,收款人名称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

因此,支票的金额虽然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但是可以在出票后补记; 而收款人名称属于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也不能导致票据无效。

3. 简述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

【答案】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包括:

(1)商号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

商号仅仅是商主体的名称,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应该使用商号。在一般情况下,商号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不一致。但在特殊情况下,它们可以一致,于此情形,则需确定使用者是否在从事商行为时使用了这一名称,否则,这一名称的使用只能视为使用者个人的行为。

(2)商号与商店招牌

商店招牌,包括厂牌,是指商主体挂在营业所门前作为标志的牌子。它只是商主体住所地告示,起一个营业场所的广告作用。多数情况下,商店招牌与商号相一致,但有时,商主体不用商号作为招牌,而使用其他的文字、图案、符号作招牌。

(3)商号与行号

行号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的一个概念,是指商事营业所的名称。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学家认为,行号与商号的最大区别在于,行号指明的仅仅是企业,商号指明的则是企业的承担者,即商主体。商号与行号的区别,近似于我国商号与商店招牌的区别。

(4)商号与商号缩写

西方国家商法中规定,商号缩写由商号缩略而成,它通常可以被作为电报上的地址来使用。如果商人使用的商号缩写与流行的商号缩略规则相一致,那么,这种商号缩写在法律上享有与商号同等的效力。

(5)商号与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指属于一定的经营企业的特种商品或产品的标记,它适用于商标法,而不适用关于商号的法律规定,两者在形式构成、实际作用、法律调整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商号与注册商标两者性质迥然不同。

4. 简述商行为外观主义,试举两例说明。

【答案】(1)商行为外观主义

外观主义又称法外观理论:所谓外观主义,它是德国私法学者在本世纪初创立的。这一理论从它诞生之日起,就为民商法学界所特别瞩目,而由于该理论固有的重要性、复杂性,时至今日,它仍然是学者们热烈讨论的焦点。它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而考察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根据这一主义,公示于外表的事实与真实的情形不符时,对于依该外表事实所进行的商行为,以维持交易的安全。对此,法国学者称其为外观法埋,英美法系则称其为禁止反言。在法律现象中,本质和外观不一致的情况经常出现,依外观主义,法律行为完成之后,出于对交易安全的信用关系,必须予以尊重和保护。

(2)商行为外观主义的例子

这种做法,民法上虽然亦予以认同,如表见代理制度,但它是作为对个别问题的解决办法而

存在的。而商事法则不同,商法特别注重外观主义,这与民法中比较强调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所不同。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后有应登记之事项而未登记或已登记之事项有变更而不为变更登记者,小得以其事项对抗第三人; 隐名合伙人如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或为参与执行的表示,纵有相反的约定,对于第三人仍应负除名营业人的责任; 票据上所载的出票地和出票日,即使和真实的出票地和出票日不符时,也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有价证券,法律强调的是该证券的文义而非取得该证券的非文义的原因。凡此种种,均体现了商法着重维护交易安全特别是动态交易安全的价值追求。

5. 简述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

【答案】(1)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

①航次租船合同一般都有完整的合同格式,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②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规定都属于性规范,仅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故合同当事人的订约自由度较大;

③航次租船合同一般都有装卸时间、滞期费、速谴费的约定;

④提单在航次租船合同下的作用与班轮运输不同,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在承租人手里仅仅作货物的收据和物权凭证。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依据租船合同约定。

(2)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

①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负责船员的工资、伙食以及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和供应品等。出租人对船舶拥有占有权和处分权,并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

②承租人在租期内有权使用船舶的舱位,负责船舶营运安排,负责船舶的燃油费、港口使用费、货物装卸费等营运费用;

③租金按船舶租用时间的长短来计算。租期的长短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3)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

①光船租船合同。出租人仅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把船舶的使用权和占有权都转移给了承租人;

②出租人除提供适航船舶和备有船舶文书外,不承担其他义务。承租人有权指派船长、轮机长和其他船员,完全承担船舶在营运中所发生的风险和责任,船舶的一切开支与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

6. 公司法有关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及其对投资者的影响。

【答案】经过长期的实践,迄今为止,西方国家公司法已经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三种公司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

(1)《公司法》有关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①《公司法》第7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第23条规定,公司设立条件之一是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