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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622民商法学之商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票据权利及其特征。

【答案】(1)票据权利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特征

①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这是由票据的金钱债权证券性质所决定的。其意义有二:

a. 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即要求票据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票据权利的债权性质,决定了票据权利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行使。

b. 票据权利的内容是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亦即权利的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量的货币。 ②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权利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证券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以票据的存在为必要。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持有票据。由于票据权利是证券化权利,因此票据权利与票据所有权(即作为纸张的票据的所有权)是统一的。

③票据权利是一种无因性权利

这是由票据的无因性所决定的。权利人仅凭占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至于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从票据上是看不出来的,权利人对此原因没有说明的义务,义务人也没有审查的权利。

④票据权利是一种两次性权利

权利人可以对两个以上的不同债务人行使两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指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第二次请求权是追索权,指票据权利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权利。

2. 试比较股票与债券的关系。

【答案】股票与债券作为有价证券,对发行人来说都是筹资工具; 对投资人来说都是投资工具,它们有许多共匾点,但它们也存在着不少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1)收益的多少不同

①债券所得到的收益通常是固定不变的。

②股票所得到的收益通常是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而定的,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可能少于同期债券的收益,反之,可能远远多于同期债券的收益。

(2)风险的大小不同

①由于债券发行的条件是预先约定的,收益跟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不发生直接联系,发行人无论盈亏如何,一般都须全面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有国家财政和政府的信誉作担保,一般来说几乎没有风险。

②公司债券相对于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来说风险要大一些。如果公司倒闭,债券持有人就无法要求它全面履行义务了。股票投资比债券投资风险要大得多,公司倒闭,股东固然要蚀掉资本金; 公司在经营年度内没有盈利,股东也不能得到任何利益。

(3)持券人与发行人之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不同

①由于股东享有的权利是股东权,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是债权,权利性质不同,权利的内容就有很大不同。股东可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依法干预,如投票表决、发表意见、进行监督等等,而债券持有人一般则没有这些权利。

②在公司倒闭时,债权人可以请求用公司现实资产先行偿还,而股东必须在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后,才有权要求分配剩余资产。

(4)发行主体不同

①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任何经济组织均无权发行股票。 ②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是中央或地方政府,也可以是金融机构或企业。

(5)权利性质不同

①股票是股东权凭证。它代表股东对发行股票的公司投资的份额,股东凭借所持股票享有股东权。

②债券是债权凭证。它对投资者来说是金融资产,对发行者来说是金融负债。

(6)偿还期限不同

①股票是无期限的投资证券。股东一旦投资购买某一公司股票,在一般情况下,他就不能在中途要求公司退股,抽回投资。

②债券是有期限的投资证券。无论什么样的债券都有一定的偿还期限。

3. 重整计划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1)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以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这意味着,未申报债权只有在已申报债权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以后才能获得清偿,而且其获得的清偿不得高于同类债权在重整计划中的清偿比例。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该债权人是否参加重整计划的清偿,均可就其未获清偿部分向债务人的保证人或

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要求清偿。

4. 试述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规则。

【答案】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规则包括:

(1)履职能力的保障措施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2)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受托限制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但保险代理机构不受此限制,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财产保险业务时也不受此限制。

(3)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行为的责任承担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事故评估人

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以上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佣金的支付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6)禁止行为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②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③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④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⑤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⑥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⑦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⑧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⑨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⑩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7)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变更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