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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702法学综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程序中的案卷制度

【答案】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案卷是行政行为作出过程和支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正式的行政程序必须有案卷,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案卷的法律意义是:

①法律要求行政主体将行政行为的过程作成书面材料,防止行政主体悠意行使行政职权。 ②有助于说服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行为,提高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可接受程度。

③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和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提供事实根据和材料。

2. 行政规划

【答案】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行政规划具有以下特征:

①综合性;

②法定性;

③广泛的裁量性。

3. 行政诉讼的受理

【答案】行政诉讼的受理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 或者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行为。

4.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答案】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是指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第三人应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③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本诉已经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

5. 肯定性行政行为与否定性行政行为

【答案】这是基于行政行为的内容所体现对相对人请求的态度不同所作的一种分类。

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申请某项权利时,行政主体作出同意决定的,称作肯定性行政行为; 反之,称作否定性行政行为。无论肯定性还是否定性行为,都还可细分为全部肯定性或全部否定性、部分肯定性或部分否定性行为。

这种分类仅适用于依申请行为领域,依职权行为中不存在这一划分。区分这两种行为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厘清不作为行政行为与否定性行政行为的关系。其实,不作为行政行为与否定性行政行为是完全不同的:

①不作为与作为行为是根据行为的方式确定的,肯定性与否定性行为则是根据行为的内容同意申请或不同意申请)确定的。

②不作为与作为行为既发生在依申请行为之中,也发生在依职权行为之中,而肯定性或否定性行为只发生在依申请行为之中。

③肯定性或否定性行为只发生在作为行为中,不发生在不作为行为之中。

6. 行政公正原则

【答案】行政公正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办事公道,不询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

①实体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a. 依法办事,不偏私; b. 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c. 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②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a. 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b. 不单方接触; c. 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二、简述题

7. 如何理解行政法主体地位的“不对等性”?

【答案】行政法主体地位的“不对等性”是行政法律关系一个显著特征。与之相比,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双方主体平等、自由、等价有偿和意思表示一致性的特点。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以国家的名义参与法律关系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因而决定了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行政相对人则处于从属地位,这就是行政法主体地位的不对等性。

当行政相对人不依法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时,行政主体可以运用国家权力对相对人进行制裁或强制相对人履行; 而当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为不当或违法,相对人不能直接否认其行为的效力或加以抵制。而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获得解决。

同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往往能够决定一个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而无须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不以同行政相对人取得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从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来看,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享有较大的行政优益权。当然,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的不对等性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伴随现代公共行政改革

的发展,行政管理实践中逐渐产生了一些带有更多对等性色彩的行政方式,如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这些新的行政方式对行政法学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8. 简述行政机关侵犯相邻权的情形。

【答案】具体行政行为所许可或者批准的民事行为可能侵犯到相邻权:

(1)行政机关许可的采矿行为可能侵犯到了邻地使用权人的相邻权;

(2)对高层建筑的许可行为可能影响到邻地使用权人或者邻地建筑所有人的采光权、通风权。

(3)许可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开设歌厅、饭馆等餐饮娱乐业,因使区分所有人得以改变原有单元房的用途二使用专有部分,从而侵犯到了其他区分所有人的相邻权等。

以上三种情况,相邻权人实际上使处于相关人的地位,行政机关行为虽然直接指向相对人,但作为与相对人处于相邻权地位的相关人因此也受到影响,要从根本上保护相邻权,必须将赋予民事行为合法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才可。因此,法律赋予相邻权人原告资格。

9. 简述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以及我国的相关规定。

【答案】(1)确定方式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有三种:

①通过判例确定;

②通过成文法的规定设定;

③既有成文法的规定,又有判例的确认。

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是成文法的规定。

(2)设定标准行政赔偿范围除受归责原则限定外,还有两项标准:即行为标准和损害标准。 ①行为标准

行为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归责范围内的哪些行为,国家予以赔偿。

②损害标准

损害标准是指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哪些损害,国家予以赔偿。我国行政赔偿主要以实际物质损害赔偿为原则。

10.简述涉外行政诉讼。

【答案】(1)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或第三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依法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作为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并作出裁判的诉讼。

(2)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

①涉外行政诉讼是解决涉外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

②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 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组织提起或参加的行政诉讼不属于涉外行政诉讼;

③涉外行政诉讼争议的标的是中国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④涉外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⑤涉外行政诉讼必须依照中国法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