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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南林业大学人文学院84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赔偿申请书

【答案】行政赔偿申请书是指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书面文件,也是赔偿义务机关据以审查赔偿请求、裁决赔偿内容及结果的依据。提出赔偿请求,首先应递交赔偿申请书。

2. 行政复议的指定管辖

【答案】行政复议的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在某一复议案件的管辖上发生相互推脱或争夺管辖权等争议时,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

3. 授权立法

【答案】授权立法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授权立法的根据有两类,即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决议。

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所进行的授权立法一般称为普通授权立法; 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决议所进行的授权立法称为特别授权立法。

4. 行政事实行为

【答案】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一种行政活行政事实行为主要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行政性:②可致权益受损性:③多样性。

5. 缺席判决

【答案】缺席判决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一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继续审理并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①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

②原告虽申请撤诉但法院不准许,其拒不到庭,若原告未申请撤诉,但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仍拒不到庭的。缺席判决的效力同于对席判决的效力,原告、被告、第三人均可提起上诉。

6. 行政诉讼参加人

【答案】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具体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同。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更为广泛,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

二、简述题

7. 依申请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答案】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其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但总的来说主要表现为受理、审核、批准(或拒绝)三个阶段。其程序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步骤:

(1)提出申请,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书中列明所申请的内容、理由、有关证明等;

(2)申请的要件审查与受理,对书面文件进行形式的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所提交材料不全面的,责令补正;

(3)审核,即审查、核实申请是否符合有关法定条件;

(4)批准(或拒绝)申请;

(5)对不予批准的救济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而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拒绝行政许可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简述我国公务员的惩戒制度和奖励制度。

【答案】公务员的惩戒制度和奖励制度都是行政机关因对公务员管理而产生的关系。

(1)惩戒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政纪的公务员通过给予行政处分以示警戒的制度。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主要包括

①惩戒的适用条件:公务员违反了其应当遵守的纪律:

②惩戒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③惩戒的解除: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可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2)奖励是行政机关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予以精神和物质鼓励的制度。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主要包括:

①奖励适用的条件;

②奖励的形式: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授奖同时授予奖品、奖金等物质奖励;

③奖励与考核相联系,从而与工资级别的晋升相联系。

9. 行政诉讼举证时限的含义及基本规定。

【答案】(1)行政诉讼举证时限的含义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依法指定的、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相应证据的期限。

(2)行政诉讼举证时限的基本规定

①完整的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应该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a. 期限,即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诉讼法上的期间,被告应当在此期间尽最大能力提供支持

其主张的证据;

b. 后果,被告若在此期间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逾期提供又无正当理由,则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即该证据不为法院所采纳,被告将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举证时限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诉讼制度,期间与后果两方面内容必须同时具有,不可或缺,否则其制度的存在便失去了意义。

②行政机关的举证时限

a. 关于行政机关在一审时的举证时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两种例外:

第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第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在这两种情况下,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b. 关于补充证据所应遵守的时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小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第二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c. 关于行政机关在二审时的举证时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小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得在二审时提供一审未提供的证据。

③行政相对人的举证时限

关于行政相对人的举证时限问题,《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在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对于行政相对人二审时提供证据所应遵守的时限,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一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10.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会侵犯到哪些人的合法权益?

【答案】(1)合法权益的保护依赖于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相关人。如行政处罚中的受害人,他可能对行政机关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没有争议,但是行政机关如果将该出发行为撤销或者减轻对加害人的处罚,就相当于行政机关对加害人没有处罚或者处罚过轻。

(2)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赖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生效以后不仅仅你创设、变更或者废弃某种法律关系,而且也引起所有的确定力、拘束力以及执行力等特权,使当事人对其信赖并予遵守而形成的法律的安定性及法律的确定性,尤其是当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时效已经得时候,行政机关的撤销或者变更行为往往会打破这种安定性和确定性,侵害信赖人的信赖利益。

三、论述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