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重庆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等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六杀
【答案】“六杀”是唐代对封建刑法理论中关于杀人罪的最大发展,是在《斗讼律》中对杀人不同情形作了区分。“六杀”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唐律的“谋杀”是指预谋杀人; “故杀”是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己有杀人的意念; “斗杀”是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是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是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发展。
2. “嘉石之制”
【答案】“嘉石之制”是西周时期的一项主要刑罚制度。按《周礼》的说法,“嘉石之制”就是将那些轻微犯罪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然后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劳期满后释放。“嘉石之制”已经具备了劳役刑的各种要素,因而可以说是中国劳役刑制度的开端。人役
3. 九卿会审
【答案】清代的会审情形很多,大多成为制度。其中最典型的是九卿会审。凡遇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常命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长官(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史等高官会同审理,称为九卿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重审斩监侯、绞监侯的案件,也审理当年死刑案件。许多案件在进入朝审、秋审之前已经过九卿会审。朝审、秋审虽有内阁、詹事、科道等参与,但以九卿为主,故亦可视为九卿会审的主要方式。
4. 夏礼
【答案】夏王朝一建立,统治者便把礼摆到重要位置。无论在明示法律关系方面还是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礼都起到了民事法规的实际调整作用。夏礼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它源于氏族社会的礼,在夏代奴隶制国家里被改造赋予了阶级属性和法律效力,从而变为奴隶制国家法律统治的有效武器。
5. 凌迟
【答案】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俗称“千刀万剐”,即先用育割肢解的办法残害人的肢体,然后施加各种酷刑,使犯人在惨痛当中缓慢死去。据史载,犯人在“肢解窗割,截断手足,坐钉,立钉,钩背、烙筋”后,“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犹动。四体分落,而呻痛之声未
息’,,十分残忍。凌迟刑始见于五代,法定于辽朝,盛行于两宋。这种酷刑对后世影响很大,元明清三代一直沿用凌迟刑,直至清末变法才被废除。
6. 监察院
【答案】监察院是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所设想的五院之一,其与考试权独立于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之外。孙中山认为中国应当发扬自己的传统,将监察独立。监察院的院长,由总统在获得立法院的同意后委任,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监察院对国民大会负责。其他各院人员失职,均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进行弹幼; 而监察院人员失职,由国民大会自行弹勃和罢黝。监察院职员的资格由考试院来确定。
7. 三法司会审
【答案】“三法司会审”是指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左都御史二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汉代以廷尉、御史中7J}和间隶校尉三个机关为三法司。重大案件皆由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8. 铸刑鼎
【答案】“铸刑鼎”是春秋末期郑国公布成文法的一项重要活动。春秋末期,首先创制成文法的是郑国的子产。《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事件。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此举遭到晋国大夫叔向的抨击。“铸刑鼎”之所以引起争论,是因为在春秋末期以前,虽然有成文的法律,但却是秘密的,并未公之于众。“铸刑鼎”公布法律,从形式上看,与先王“不为刑辟”的传统不符:从内容上看,与西周以来的“礼”相违背。
二、简答题
9. 简述“十罪”到“十恶”的变化及其意义。
【答案】(1)十罪是指“重罪十条”。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始于北齐。此“重罪十条”即后世法典中之“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具体内容包括:①反逆,即造反; ②大逆,即破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③叛,即叛变; ④降,即投降; ⑤恶逆,即殴打、谋杀尊亲属; ⑥不道,即凶残杀人; ⑦不敬,即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⑧不孝,即不侍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⑨不义,即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⑩内乱,即亲属间乱伦。
(2)十恶对于十罪的继承与修钊-
唐律沿袭隋律确立的十类被视为严重侵犯纲常礼教的犯罪,在《名例律》明确说明“十恶”
的具体罪行表现。
①谋反。“谋反”是“谋危社程”即图谋推翻皇帝的统治。
②谋大逆。是“谋毁宗庙、山陵及宫网’,,即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③谋叛。是预谋“背国从伪’夕,即谋划背叛封建国家,投降伪政权,突出了对预谋犯罪的镇压,并将“反”、“叛”等严重犯罪扼杀在谋划阶段,借以减轻犯罪的危害程度。
④恶逆。指殴打、谋杀尊长亲属。
⑤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也就是使用凶暴手段致人以死,或畜养毒虫、使用邪术害人。
⑥大不敬。是指盗取皇帝服用物,盗取皇帝或伪造皇帝印玺,给皇帝配药不按本方,做饭犯食禁,指责皇帝,诽谤朝政,对皇帝使臣无礼等,即侵犯皇帝人身及其尊严的各类行为。
⑦不孝。指诅骂或告发直系尊亲,或供养有缺,或别立户籍私有钱物,或私自婚娶,父母去世,匿不举哀等。
⑧不睦。指“谋杀及卖鳃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以上尊亲”。
⑨不义。指杀本属长官与授业老师。
⑩内乱。指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3)由上可知,十恶相对于十罪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十恶中的部分罪名强调主观恶性,十恶中“谋反”“谋大逆”和“谋叛”都强调了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性,排出了过失或无意识的行为,更具有科学性。不是有意为之者,不应属于十恶。十罪中则没有对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②将叛、降两种罪名合并,统称谋叛。
③增加了不睦罪,强化了对于家族秩序的维护。
④对不敬和不孝的含义进行了扩大,将一些新的行为纳入到十罪当中。
(4)变化的意义
①部分罪名强调主观恶性,体现了刑法的科学性,使得十恶重点打击的是主观上有故意的人,从而更好的实现刑法的目的。
②增加不睦罪,强化了对于封建家庭伦理的维护,使得礼法结合的更为紧密。
③扩大了部分罪名的内涵,更多的行为纳入到了十恶之中,强化了封建专制统治的力度。 ④十恶的内容更加具体,含义更加丰富和科学,因而为后世所继承,基本成为定制。
10.请简要解释明代《问刑条例》的出现。
【答案】“条例”是明代非常重要的法律形式,《问刑条例》即是对“条例”这一法律渊源进行系统整理形成的法律文件。
(1)《问刑条例》出现的背景原因
明太祖朱元璋为了保证《大明律》的施行效果,禁止后代子孙对其进行修改。但随着社会发展变化,《大明律》的内容已经不能够适应变化的社会现实,不能有效调整社会关系。所以“条例”作为单行的刑事法规被大量适用于明朝的司法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