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郑州大学联合培养单位河南警察学院621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翻异别勘
【答案】翻异别勘是宋代时期被告推翻原口供而另行安排勘问、推鞠的一种重审制度。分为原审机构改派同级他司重审的“移司别推”与上级机构差官重审的“差官别推”两种。宋哲宗元符三年(公元1098年)规定:“大辟或品官犯罪已结案未录问,而罪人翻异或其家属称冤者,听移司别推”。宋宁宗庆元四年(公元1198年)规定:“州狱翻异,则提刑司差官推勘; 提刑司复翻异,则以次至转运、提举、安抚司。本路所差既遍,则又差邻路。”
2. 重其轻者
【答案】重其轻者是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重其轻者”,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商鞍认为,加重刑于轻罪,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从而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的,它对后世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也有很大的影响。
3. 市易法
【答案】王安石变法时,为打破富商巨贾垄断市场,颁布市易法。主要内容包括:成立市易务,设置提举等官,招募行人、牙人,“平价”收购滞销货物; 国家拨出一百万贯作本钱,借贷或赊给务官、行人、牙人及一般商贩,但须“以地产为抵押”或以“金银作抵押”,半年或一年内还清; 外来商人可将难以脱手货物卖给市易务,或折合换取市易务其他货物。
4. 申明亭
【答案】申明亭是明朝时期一项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外措施,也是最基层的地方司法机构。在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立申明亭,其作用有二:一是“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即使是犯罪后得到宽有复职的官吏,也要将其过失书写,张贴于家门口,如不悔改,则依律治罪; 二是调处民事纠纷:“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者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已虽不是正式审判机构,但带有地方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起着申明教化、劝善惩恶的作用。
5. 贿选宪法
【答案】《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因总统曹馄贿赂国会议员通过该宪法而得名。该宪法的内容包括:①将“统一’,、“民主”作为最根本的国家制度列于最显著位置,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题,不允许变更民主国体; ②改大总统集权制为责仟内阁制; ③采取赋予地方校大自治权的单一国家制,该宪法增设国权与地方制度两章,就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作了明确的划分。
6.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答案】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是夏代的刑罚适用制度。不辜,指相对所追诉罪刑,应判处无罪或轻罪的人,即对本罪是无辜的人:小经,指小按照经常做法,即违反常规、一般行为规范的人。这项制度的要求就是宁可漏杀有罪,也不能错杀无辜,是对“疑罪”进行适用的法律规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慎刑思想。
7. “货”
【答案】“货”是秦代的主要的经济处罚刑,“货”是指秦代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人民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它包括三种刑种:一种是纯罚金性质的“货甲”、“货盾”; 二是“货戍”,即发往边地做戍卒:三是“货摇”即罚服劳役。“三公”:秦代的最高机构的设置。三公分别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其中丞相总管全国行政事务。
8. 阿党附益
【答案】“阿党”、“附益”实际是两汉时期刑法方面的两个新罪名,都是用来打击地方诸侯王势力的措施。“阿党”是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即诸侯犯罪,而由中央派到地方诸侯国的傅相不尽监督责任、不予检举,这种行为的性质是和诸侯结党; “附益”指中央朝廷的大臣外附诸侯,为其在中央进行利益游说的行为。阿党附益诸侯王,就是与诸侯王结党,共同对抗朝廷,这两种行为严重危害中央集权,要处以重刑。
9. 提点刑狱司
【答案】提点刑狱司是宋代中央派出各路的专司司法的机构,拥有对诸州大辟案的复核权,并对诸州监禁人犯及审案情况进行监督,甚至对各州及转运使“批断未允”案件有受理重断的权力。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州府卷案,可以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勃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宋代地方审判机构有提点刑狱司、州、县三级。
10.都察院
【答案】都察院是明朝的监察机关,由唐宋的御史台转变而来,长官为左都御使。在明代又称“风宪衙门”,其主要职权在于纠察官员的风纪问题,包括对其职务履行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弹勃和纠举。明朝沿袭元朝对御史台监察机关,并对职权进行了扩大设置,都察院有对司法监督的权力,包括参与会审、纠幼司法官员枉法裁判的行为、监督刑狱制度并检举冤狱。此外,都察院还向地方派出监察官员,即监察御史。明代在地方设十三道监察区,分派监察御史; 监察御史根据皇帝的任命巡仿地方、代天子监理地方,权力非常大,能够弹幼地方官员,又能够对地方部分事务进行决断。
二、简答题
11.简述明朝“重典治吏”的内容。
【答案】朱元璋称帝后很重视以严法惩贪,《明史·刑法志》记载:“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这种思想主张的形成,与朱元璋生于贫贱,长于乱世有关。
(1)明代重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集中表现在《大明律》和《明大浩》中。
《大明律》专设官吏“受赃”专章,用刑极严,官吏有受财而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受财达八十贯者处以绞刑。在《明大浩》二百三十六条中,属于惩治贪官污吏的多达一百五十五条,其用刑比《大明律》更为残酷。
(2)明代适用一些法外措施
主要有二:一是在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立申明亭,“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即使是犯罪后得到宽有复职的官吏,也要将其过失书写,张贴于家门口,如不悔改,则依律治罪。二是设“皮场庙”,悬“剥皮实草之袋”。
(3)简析评价
明初重典惩治贪官污吏,对于吏治的整肃和君主极端专权的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洪武以来吏治澄清者百余年,当英宗、武宗之际,内外多故而民心无土崩之虞。由吏鲜贪残故也。”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消极作用,由于刑重罚酷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众叛亲离,人心不稳,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12.简述战国时期法家的主要思想。
【答案】春秋以来,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的各派思想家开展的“百家争鸣”局面,到战国时期达到了高峰。而这时新兴地主阶级己经掌握了政权,他们在立法过程中,便以代表本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句话是司马迁对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的概括,实际上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的思想。其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亲疏”,是按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 “贵贱”,是按爵位的有无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 “一断于法”,是要求“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就是说,不论是谁,只要违法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这样,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段话是当时法家韩非子说的。 “编著之图籍”,就是制定成文法; “布之于百姓”,就是要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行刑,重其轻者。”“重其轻者”,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商鞍认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就是说,加重刑于轻罪,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因为“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而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的,对后世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也有很大影响。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