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809中外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学80分、外国法制史学70分)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大元通制
【答案】《大元通制》是元英宗时期颁布的,是将元代立国以来各种法律制度进行汇集整理形成的法典。其体例仿唐宋律,共二十篇。其内容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分为条格、断例、诏制和别类四大类。其中,条格为基本法律条文,是皇帝或门下省等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律文,既包括定罪量刑的刑事法规,也包括部门机构之间按照级别发布的行政命令; 断例是指判案的成例; 诏制类似于救令,是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颁布的法令文件,主要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具体审判的指示意见,经过反复适用部分上升为条格; 别类则是其他政制命令。《大元通制》并不是一朝所制定完成的,只是在英宗时完成而公布的。
2. 《魏玛宪法》
【答案】《魏玛宪法》。即1919年《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因在魏玛召开的制宪会议上通过而得名。习惯上称作两篇,第一篇规定联邦的组织和职权; 第二篇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主要内容是:(1)宣布德国国家结构形式仍然采用联邦制,由18个邦组成。共和制度,共和国依照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组织政府。(2)规定国家管理实行共和制度,共和国依照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组织政府。(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4)宪法还对社会经济生活专门作了规定,因此,有“经济宪法”之称。
3. 疑众
【答案】疑众是商代五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罪名:“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即违禁而作乐舞、奇装异服、奇技浮巧蛊惑人心; “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疑众罪包括三种行为方式:一是虚伪狡诈、巧言令色、以虚伪的言辞进行狡辩,蛊惑人心; 二是宣扬违法的理论蛊惑人心; 三是纵容非法言行; “假于鬼神、时日、卜策以疑众”,即假借神鬼之说或宗教仪式进行蛊惑人心,逆悖礼制。疑众罪的刑罚是死刑。
4. “初税亩”
【答案】“初税亩”是指春秋时期的社会变革中出现的税收制度。公元前594年,国开始实行按亩收税,实际上等于承认私田的合法化,也说明了井田制已经破坏,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鲁封建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
5. 法律答问
【答案】“法律答问”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据史料的记载,法律答问是秦朝朝廷和地
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解释,是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的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法律答问”与法律条文一样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6. 无为而治
【答案】道家主张“道法自然”,而“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将这种天道应用于法律领域,便产生了“无为而治”的理论。所谓无为,并非“没有行动”,而是指“避免反自然的行动”,即避免排逆事务之天性,凡不合适的事不强而行之,势必失败的事情不勉强去做,应该委婉以导之或因势而成之。
7. 五监
【答案】五监指国予、少府、将作、军器、都水五监,也是国家行政的具体执行机构,分掌教育、手工业生产、工程营建、军器监造以及水利、航运、堤防、桥梁的管理工作。因五监主管的工作往往与尚书六部的重叠,加之六部权力的膨胀,五监实际上成为六部一一中央行政管理机关的附属机构。
8. 八辟
【答案】这是西周对贵族犯罪的一种优惠对待政策,指的是八种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享受特权,不按照普通的法律进行定罪量刑。刑事处罚时,根据他们的身份、地位、犯罪情节等临时议决,一般可以采取宽有或赦免。这八种人包括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是一种同罪异罚的制度,是贵族身份的特权保护; 是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9. 咨议局
【答案】“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咨议局的筹建,始于1907年。咨议局以“钦尊谕旨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其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收、公债以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等。但咨议局所议定事项,可决权全在本省督抚。因此,咨议局并不具备资本主义制度下地方议会的性质,实际上只不过是清朝政府玩弄“立宪”政治把戏的一个点缀品。
10.申明亭
【答案】申明亭是明朝时期一项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外措施,也是最基层的地方司法机构。在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立申明亭,其作用有二:一是“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即使是犯罪后得到宽有复职的官吏,也要将其过失书写,张贴于家门口,如不悔改,则依律治罪; 二是调处民事纠纷:“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者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已虽不是正式审判机构,但带有地方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起着申明教化、劝善惩恶的作用。
二、简答题
11.请简要解释秦朝的连坐原则。
【答案】连坐指本人没有犯罪,但是因为和犯罪者有法定的身份联系,因而和犯罪者负有相互监督的义务; 由于犯罪者犯罪,本人未尽监督纠举的义务,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制度即称为连坐制度。商鞍改革,开始在秦国实行系统的连坐制度; 在秦朝,根据产生连坐责任的身份关系不同,分为同居连坐、什伍连坐、军伍连坐和职务连坐。
(1)同居连坐,又称家属连坐,指家庭成员之间的连坐。所谓同居,一般以“户”为标准,但严重犯罪还有实行三族连坐,即夷三族,但关于三族的说法不一,有说父族、母族和妻族,有说是祖、父、己三代等。
(2)什伍连坐,又称邻里连坐,秦代将人民按照五家编为一“伍”、十家编为一“什”,以居民组织的形式要求同一什伍之间相互监视,各户对属于同一什伍的居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纠举责任,否则则要连坐。一般是一家有罪,其他家进行纠举则可以免责,未进行纠举的则要连坐。
(3)军伍连坐,是什伍连坐在军队中的运用; 军人是五人一“伍”有伍长,十人一“什”有什长,一般是对战争中的逃兵实行五人连坐。
(4)职务连坐,是适用于官吏职务犯罪的,上下级、同级官吏之间都有互相监督的责任。分为知情和不知情两种连坐,知情主要适用于监督责任,鼓励告奸,不知情主要适用于上级对下级官员的保举责任。
这一制度的规定,既通过特定关系人之间的监督责任强化了国家对人民的管理和控制,也通过扩大惩罚范围,强化了刑罚的威慑效果。
12.简述明代法外司法的种种表现。
【答案】明代法外司法的具体表现如下:
(1)厂卫干预司法
厂卫干预司法活动,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极端君主专制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现。
①厂,指东厂、西厂和内行厂,是由太监组成的特务机关,专管“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重案。卫,即锦衣卫,从太祖开始,锦衣卫以兵兼刑,掌有缉捕、刑狱之权。厂卫的实际权力远在三法司和其他中央机关之上。
②厂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它所派出的密探遍布全国,无论官民公私的大小事务都在特务的监视范围之内。厂卫有权“突人执讯之”,可以任意榜掠拷打,丝毫不受法律约束。
③厂卫直接参与司法审判。官府会审狱案和锦衣卫北镇抚司拷讯重囚,厂卫都要派人监视,称为“听记”。厂卫还可随时到各官府、各城门访缉、查讯,称为“坐记”。明代还形成了宦官审讯录囚制度。凡遇大审录囚,大理寺要张黄盖,设三尺高坛,太监居中而坐,中央三法司的官员只能坐在左右,而其他官吏则只能侧立一旁。审判活动完全受主审的司礼太监的操纵。
④厂卫自设特别法庭,任意刑讯问罪,假造证据、严刑逼供。甚至是皇帝交办的诏狱也由宦官审理。
⑤厂卫和镇抚司所使用的刑罚也大多是法外之刑,异常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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