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反倾销
【答案】反倾销是指各国通过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以限制进口的一种法律手段。构成倾销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低于正常价值的低价销售。所谓“正常价值”的确定方式包括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 出口第三国价格; 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流通费用、利润等组成的组成价格。
(2)损害事实存在。指产品对进口国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通常以本国产品销量是否下降,失业率是否增加等因素作为判定是否存在损害的量化依据。
(3)倾销与实质性损害有因果联系。
2. 会计核算
【答案】会计核算又称会计反映,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会计主体的资金运动进行的反映。它主要是指对会计主体己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 中央银行
【答案】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金融服务。中央银行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调控宏观经济的银行四大职能。
4. 转移支付
【答案】转移支付,又称补助支出、无偿支出,从广义上说,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则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级次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它是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
5. 经济监督权
【答案】经济监督权是指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督导和监察的权力。这种经济监督按照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一般经济监督和专门经济监督。
一般经济监督又可划分为最高行政监督、地方各级行政监督以及职能监督。
专门经济监督是指国家经济机关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所实施的经济监督。包括:①审计监督; ②金融监督; ③工商行政管理监督; ④技术监督; ⑤国有资产监督。
6. 流转税
【答案】流转税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各种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7. 侵权行为
【答案】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无论有无过错,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类。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囚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五个方面。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个方面。
8. 投资主体
【答案】投资主体是指享有投资决策权利、具备资金筹措能力、享有投资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投资主体一般具备三方面的条件:①能相对独立地作出投资决策,包括投资方向、投资数额、投资方式等; ②要有足够的资金能力,即投资决策者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合法地筹集到投资资金; ③投资决策者对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并能够相对独立地承受投资风险。上述三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完整的投资主体。
二、简答题
9. 简述反倾销的概念与构成倾销的要件。
【答案】(1)概念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2)构成倾销的要件
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其构成要件有:
①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②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③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0.简述经营者的信息提供义务。
【答案】经营者有义务提供一切真实信息,不作虚假宣传,这是消费者实现知情权的保障。这义务包括:①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②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③商店提供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④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⑤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11.简述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答案】国际海洋法法庭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司法机构,法庭设在德国的汉堡。法庭对向其提交的一切争端或申请,以及将管辖权授予法庭的任何其他国际协定中具体规定的一切申请有管辖权。同时,在特定情况下,法庭对国家以外的某些特定的实体,包括国际组织开放,还可以对非公约缔约国开放。法庭可适用的法律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与公约不相抵触的国际法规则。法庭的程序规则和判决的效力基本上类似于国际法院。
12.简述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答案】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用于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合理方式。
(1)经济法的具体调整方法
①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权者的身份,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按照公权行使的具体方式的不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又可划分为指令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
a. 指令性调整方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对人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相对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它所体现的是一种“刚性调整”或者“刚性干预”。经济法的指令性调整方法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第一,指令总是为了直接或间接地实现某种经济目的,与经济目的无关的指令不具有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性质;
第二,这种指令对于相对人来讲,具有必须服从的性质,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限和责任,许多就是通过这种调整方法而形成的。
b. 指导性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机关为引导公民和法人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行政指导、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
第一,行政指导从根本上来讲,是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是指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的法,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国家为了适应经济行政管理需要而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因此,行政指导也必然要成为经济法的一个调整方法。
第二,与行政指导具有同一特征的计划指导也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调整方法。计划指导可归入行政指导的范畴,但它以计划为其实现形式,故又有其特殊性。《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使我国的计划呈现出两种形式,即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指导性计划仍将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手段而发挥重要作用。由于我国的计划是由行政机关编制、权力机关批准、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的。
第三,行政协商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调整方法,是指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为了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