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中央银行
【答案】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金融服务。中央银行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调控宏观经济的银行四大职能。
2. 特殊企业
【答案】特殊企业是相对于公司、合伙、一般国有企业、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等普通企业形态或形式而言的,是指依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企业。
3. 公司设立的准则原则
【答案】公司设立的准则原则主要包括:
(1)自由设立
企业的创办人可根据自己意愿,自由设立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须履行法律上的手续的一种设立方式。
(2)特许设立
企业的设立要由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法令特殊批准的一种设立方式。
(3)核准设立
企业设立时,不仅要具备法律规定设立企业的各项条件,同时要通过法定的主管行政机关对其设立进行审查,作出批准决定,企业才能进行注册登记的一种设立方式。
(4)准则设立
法律规定企业设立的条件,企业设立时,按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筹备并载入企业章程,不要求有行政主管部门的事先批准,即可直接向企业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一种设立方式。
(5)严格准则设立
法律上严格规定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以及企业设立应对设立行为承担的责任,同时规定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加强对企业设立的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设立方式。
4. 产品质量关系
【答案】产品质量是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在我国,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关系包括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和产品质量监督关系。产品质量责任关系是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是经济管理机关执行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5. 公司的分立
【答案】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又设立另一个公司或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所谓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所谓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以其部分资产设立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6. 垄断
【答案】垄断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各国立法禁止的仅仅是非法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垄断又有行为与状态两种含义。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状态主要指经济力量高度集中,而垄断行为则要广泛的多。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垄断的特征包括:①形成垄断的主要方式是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 ②垄断形成的凭借力量是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前者形成经济性垄断,后者形成行政性垄断; ③垄断限制和排除了竞争。
7.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监管
【答案】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是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力法,对各种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改进的动态过程和机制。有效的银行内控机制对于防范日益增长的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具有非同寻常的作用。
8. 印花税
【答案】印花税是指国家对纳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行为而征收的一种税收。印花税起初是纳税人将应税凭证送交征税机关,用刻制花纹的印戳在该凭证上印盖标记以示完税而被俗称为“印花”。后为征收便利,改革了征收方式,以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国家统一印制的印花税票为完税标志,故称之为印花税。
二、简答题
9. 简述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职权的特征。
【答案】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又称经济职权,它是指国家机构依法行使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力和经济管理责任。经济职权具有如下特征:
(1)经济职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经济职权的产生,或国家机构取得经济职权的方式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律直接赋予的。
(2)经济职权为国家机构独有,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
经济职权的享有者只能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经济管理机关,非国家机构的事业单位、企业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只能是财产上的所有权及对财产的经营管理权,而不是经济职权。同时,规定这种权利的法律是属于强制性规范,国家机构依法执行这种权利时,不需要有关方面的同意
和认可。这种职权行使时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3)经济职权是以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中心内容的。
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对国民经济宏观上的决策与管理。因此,国家机构的经济职权主要体现为国家对国民经济宏观上的控制权。而不应该对微观经济活动过多的控制和干预。(4)经济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由于经济职权有着明显的命令和服从性质,它是一种由单方的意志即可以发生执行效力的权利。所以,经济职权的行使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正确行使,以防止独断专行和权力的滥用。
10.行为税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案】(1)行为税法的概念
行为税法,是指调整以某种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关系的法。它通过对特定行为课税,以规范、引导、控制和管理消费行为、经济行为等。
(2)行为税法的内容
我国现行行为税主要是印花税。
①印花税,是指以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其特点是征税面广,轻税重罚。
②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③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上述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为立合同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营业账簿的立账簿人、各种权利及许可证照的领受人。同一凭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书立的,各方应就其所执的一份分别全额贴花。
④印花税的税率,分从价比例税率和按件定额税率两种。对合同、记载资金的账簿和产权转移书据,按金额比例贴花; 对权利、许可证照和其他营业账簿按件每件贴花5元。
⑤印花税的缴纳,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
1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答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如下规则:
(1)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小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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