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801刑事法学综合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牵连犯
【答案】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牵连犯是司法实践中和我国刑法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
2. 特殊预防
【答案】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者适用死刑外,主要是利用刑罚的剥夺、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因实施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特殊预防的这种作用表现为:剥夺与惩罚是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前提; 教育与改造是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根本措施。
3. 紧急避险
【答案】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己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中避险意图、避险起因、避险时间、避险对象、避险限度、避险限制和避险禁止是构成紧急避险的七个必备要件,缺一不可。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也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兔除处罚。
4. “单位犯罪”与“犯罪集团”
【答案】(1)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与自然人犯罪相对应的一个范畴,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基本特征表现为:①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②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我国刑法典第三}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构成犯罪集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由三人以上组成;
②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
③是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对犯罪集团,刑法分则有规定的,即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中的集团性共同犯罪,应当依照刑
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区别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从犯、胁从犯,然后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罚。
(3)单位犯罪与犯罪集团的区别为:单位犯罪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进行的犯罪,而且其只能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应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集团是人合组织的犯罪,可构成刑法分则中大部分的罪名。
二、简答题
5. 论犯罪故意的类型及其区别。
【答案】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按照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即故意的意志因素的不同,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1)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按照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可以把犯罪的直接故意区分为两种表现形式:
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可见,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以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其必要特征的。
(2)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①间接故意在认识特征和意志特征上具体表现为:
a. 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b. 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②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
a. 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b. 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c. 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往往是针对一对象实施侵害的放任更为严重结果的发生;
d. 行为人出于藐视法纪、追求刺激等动机,实施某种具有危险性、危害性的行为,放任对不特定对象多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
(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些相同点,说明和决定了这两种故意形式的共同性质。但是,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又有着重要的区别:
①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
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②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从而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即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不发生结果他不懊悔,发生结果也不违背他的本意。在放任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不会想方设法,排除障碍,积极追求或是努力阻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因素的不同,乃是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
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对直接故意来说,其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卜有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特定的故意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往往并不影响定罪,而只是在那此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都包含在其本意中,因而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行为而无危害结果时,尚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种犯罪(包括也不能认定为此种犯罪的未遂形态)。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即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
6. 我国刑法特殊防卫成立的条件。
【答案】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防卫行为。特殊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是:
(1)在防卫意图卜,防卫人必须是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特定的暴力侵害,这是特殊防卫成立的主观要件。
(2)在防卫范围上,犯罪”。
(3)在防卫时机上,
(4)在防卫对象上,
(5)在防卫结果上,防卫人针对的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暴力犯罪正在进行之时,必须具有“紧迫性”特殊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的暴力侵害者本人。即使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或者伤害的,并且“危及人身安全”。也不构成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论述题
7. 我国刑法创制与完善的过程是如何实现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
【答案】(1)犯罪化的实现
犯罪化,就是将更多轻微违法行为入罪,让我国刑法体系更加完善与合理。犯罪化要求立法机关立法要更加细致,只有这样才能让我国的刑事立法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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