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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801刑事法学综合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刑法)法条竞合

【答案】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数个刑法规范可能表现为不同法律中规定的刑法规范,或者表现为同一法律中不同条款规定的刑法规范。

2. 正当防卫

【答案】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下当、合法行为,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超过必要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的,造成不应该有的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应从轻、减轻处罚。

3. 证明对象

【答案】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它决定着案件调查研究的范围,即决定着公安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应搜集、研究哪些证据,应舍弃哪些事实材料而不作为证据。明确证明对象,才能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范围,才能在诉讼证明中目标明确,集中注意力,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特征:①与案件有关,②具有证明的必要性。

4.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答案】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人。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不直接去实施犯罪,而是利用无犯罪故意的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为下具实施犯罪,以实现其追求的犯罪目的。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①主观方面不同。教唆犯的主观方面是教唆者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故意; 而间接正犯只有单独犯罪的故,巳。

②客观方面不同。教唆犯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间接正犯则是利用他人实施犯罪,被利用者或者无犯罪故意,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

③犯罪形态不同。教唆犯是共同犯罪,而间接正犯是单独犯罪。

④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教唆犯罪中,教唆者与实施犯罪行为的被教唆者都要承担刑事

责任; 而间接正犯则只能是由利用他人犯罪者承担责任,被利用者由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无犯罪故意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简答题

5. 挪用公款与贪污的区别。

【答案】(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概念

①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①次要客体存在一定区别。挪用公款罪次要客体限于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贪污罪次要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②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原则上限于公款,法定的例外情形下包括特定公物; 贪污罪的对象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

③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④主体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⑤主观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为目的; 而贪污罪则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6. 简述中国刑法中刑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答案】(1)刑事责任的含义

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2)刑事责任的特征

①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将刑事责任归结为一种负担,因为刑事责任是一种消极责任,本身具有某种负担之意。

②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实施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或者原因,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就不可能产生。“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是现代刑法公认的原则。

③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刑事责任不是承受一般的负担,也不只是承受否定的道德评价,因为这些都说明不了刑事责任的特有性质。刑事责任是承受刑事处罚

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④刑事责仟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所以刑事责仟只有犯罪人即实施犯罪行为者才承担; 没有参与实施犯罪,即使与犯罪人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也不发生刑事责任问题。

⑤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责任,它表现了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则由其司法机关代表它强制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

三、论述题

7.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八)》对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以体现对犯罪的老年人的适当宽有。我国刑法中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为:

(1)从宽处罚的原则

《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己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指对老年人故意犯罪的,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指对老年人过失犯罪的,法律规定一律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主要是考虑到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意较故意犯罪小的缘故。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应该根据老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加以把握,做到宽严适当,罪责刑相适应。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己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2)附条件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经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里的“不适用死刑”,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是指犯罪分子所使用犯罪手段极恶劣,极残酷,如肢解、毁容、制造痛苦折磨被害人等。该款的但书规定表明,对老年人犯罪排除死刑适用是附条件的,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有别。

【答案】

8. 犯罪构成如何分类?

【答案】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目前刑法理论对犯罪构成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四种:

(1)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特点,可划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①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即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既遂犯的犯罪构成。

②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总则根据犯罪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 包括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

(2)根据犯罪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可划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