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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704法学理论之《法理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律关系

【答案】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2. 立法

【答案】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①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②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③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④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⑤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3. 行政法规与行政法

【答案】(1)行政法规是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调整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的社会关系,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它调整范围广,数量多,在国家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

(2)行政法是调整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行政法规中关于行政管理的那部分规范是行政法的渊源。

(4)行政法规是法的渊源范畴,行政法是部门法范畴。

4. 公法和私法

【答案】(i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传统的分类力一法。其划分的标准在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公益还是私人利益。凡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法。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私法一般划分为民法、商法等。随着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两者区别日益变小。

(2)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在于:①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②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③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 私法则以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④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二、简答题

5. 法产生的标志。

【答案】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原来平等的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演变为不平

等的阶级对立关系,氏族首领依靠传统维持的道德式的权力演变为从社会中产生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自己解决纠纷的方式演变为依靠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一一法庭、警察、监狱来解决纠纷。法的产生的标志大致包括:

(1)国家的产生

国家的产生彻底改变了社会规范的特征。在原始社会中,社会规范即习惯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是凭借氏族成员内心信念自幼养成的行为惯性以及氏族首领的威信来保证实施的,其作用的范围限于本氏族。而现在社会规范中的法律则是国家这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公共权力系统认可、制定、实行和用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法律适用范围则依国家权力所及的地域来界定。

(2)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氏族习惯是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自觉遵守的行为标准。依习惯而行使,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现在,社会成员之间却出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法对行为的调控必须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这意味着:法律规范一方面要对各种行为加以区分,规定出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得做和什么行为必须做; 另一方面在各种法律关系中把相应的权利义务分别明确地分配给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如果没有这种区分,法就不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调控职能。

(3)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在原始社会,氏族内部围绕着生产、消费、婚姻的纠纷或争执,一般情况下,是氏族成员即当事人自己自行解决。当法出现后,一切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的冲突,都通过诉讼来解决,由此出现了行使审判权的特定机构。当上述三个标志完全具各之时,法的产生过程才最终完成。

6. 简述法律概念的功能。

【答案】(1)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一是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由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 二是法律人的创设。

(2)法律概念对于法律的运作与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讲,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 ①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无概念的法律是难以想像的; 同时,法律概念也是表达诉状、答辩状、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的重要工具。

②认识功能,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③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丰富的、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性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从表面上看,似乎法律概念不如法律规则和原则重要,其实不然。由于法律概念的不同,同一法律规则或原则可能表达不同的含义; 相反,表面上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其含义则可能是相同的。

三、论述题

7. 辨析: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原始社会的法是最早出现的法的历史类型,而社会主义法则是最后一种法的历史类型。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1)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凡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即同一社会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的法,便属于同一个法的历史类型。一定的法的历史类型,是同一定的国家历史类型以及一定的社会历史形态相适应的。

(2)人类社会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出现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五种基本社会形态。原始社会是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这也是同原始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形态相适应的。而同后来的四种基本社会形态和国家类型相适应,依次有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叩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从历史发展来考察,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大体上代表了法的四个发展阶段。它们在人类社会中产生和存在的时问有先有后,依次更替。

所以,题干中的原始社会的法是最早出现的法的历史类型的表述是错误的。原始社会并没有法律,也没有出现过法律,这是由其经济基础决定的。

8. 如何看待人权问题?

【答案】人权问题内涵丰富,理解如下:

(1)人权的含义

人权是人或人类的权利,通常认为人权就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2)人权思想的提出

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适应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需要,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人权思想,反映了人类进步、争取社会公正的愿望. 不仅在反对封建制的意义上是进步的,而且对广大人民群众争取自己权也利的斗争起了有益的作用,然而,在小改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下,人权必然要深深地打上资本主义的烙印。

(3)社会主义法的人权问题

马克思主义才是真正要解决人权问题,也真正能够解决人权问题的强大思想武器。马克思、恩格斯反对用典型的资产阶级世界观即法学世界观看待人权问题,即反对把人权问题仅仅看作是个法律问题,而认为人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个社会问题、社会制度问题。

社会主义法,通过自己的调整职能和保护职能,保障和推动着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关系的协调发展,保障和促进着人权的实现,推动着人权的进一步发展。表现在:

①社会主义法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确认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确认并保障着公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②社会主义法确认并保障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确认并保障着公民广泛而真实的经济、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

③社会主义法通过贯彻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