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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704法学理论之《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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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704法学理论之《法理学》考研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一).... 2

2016年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704法学理论之《法理学》考研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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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704法学理论之《法理学》考研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四).. 18

2016年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704法学理论之《法理学》考研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五).. 23

一、名词解释

1. 集体人权

【答案】集体人权是指由个人所组成的群体或者团体所享有的人权。它是一种作为有机整体的“人民的权利”。关于集体权利是小是人权有很多的争论。它主要包括的具体人权有:①自决权。人民或者民族自决权在20世纪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逐步被接受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人权。②环境权。环境权是一种不确定的、尚在争论中的人权。③发展权。发展权是最重要的集体权利之一。发展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是包含了个人权利的综合性权利。④和平权和对自然资源和财富的权利等。这项权利到目前还没有得到国际法的普遍承认。

2.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答案】依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进行的分类,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 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通过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这些判例和先例对其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但它又不是以条文(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因此也是不成文法的主要形式之一。

3. 司法解释

【答案】(1)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它包括:①审判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②检察解释,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③审判、检察联合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法律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联合解释。

(2)立法解释是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3)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区别有:①解释主体不同。司法解释的解释主体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立法解释主体是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②解释内容不同。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司法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立法解释主要针

对的是制定的法律需要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

4. 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二、简答题

5. 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时应遵循的原则。

【答案】(1)法的价值冲突的概念

法的价值冲突是指法的不同价值在特定场合处于竞合状态时,相互排斥的状态。法的价值冲突既可能发生在目的价值层面,也可能发生在形式价值层面。

(2)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

在法的价值存在冲突时应当适用一定的原则来对冲突进行整合,这些原则包括:

①兼顾协调的原则。无论是立法还是行政或司法,在价值整合时,都应当优先采取兼顾协调的立场和态度来处理各种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因为所有的价值目标都是值得追求和珍视的,即使它们之间发生冲突,也与人身安全与暴力犯罪或财产利益与合同诈骗之类的冲突有本质区别,因此,最大限度地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通过富于智慧的安排尽可能地避免、化解或弱化价值冲突,应当成为首位的选择。

②法益权衡的原则。在价值整合的过程中,总是会出现相互冲突的价值达到无法兼顾协调程度的情况。这时,继续采取兼顾协调的立场和态度己经不复可能,而应当有所取舍,但是,取舍之间应当有所归依,在这种场合,法益之间的权衡比较必须作为重要因素来考虑. 无论是以权利形态存在的法益,还是以非权利形态存在的法益,都应当在经过仔细斟酌之后,以“两善相权取其重”的标准决定取舍。

③维护法律安定性的原则。法治社会的特点是通过而不是绕开法律去实现公平正义,去促进自由和秩序,因此,确保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就成为特别重要一一在很多场合是头等重要的价值。如果为了实现某个具体的价值目标而动辄使法律的安定性受到损害,则法治就成了一个无意义的名词,因此,在法的价值整合过程中,保全法律的安定性是十分必要的。

以上原则具有先后的顺序,但不具有排斥性,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综合适用以上三种原则进行冲突的整合。

6. 法的形式价值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1)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尽管这些品质并不直接反映法的社会理想和目的,但是,它们却构成了“良法”或“善法”在形式上所必须具备的特殊品质。这些品质被认为是值得珍视和追求的,是合乎期望和理想的,因而也是有价值的; 而与之相反的那些品质则是“不好”的和应当避免的,因而是无价值或负价值的。

(2)法的形式价值包含着许多具体的内容。例如:法律要求具有公开性、稳定性、连续性、严谨性、灵活性、实用性、明确性以及具有简练性等等。在法律的上述各种形式特点或品质中,

前者往往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后者则否,甚至被普遍视作一种应予拒斥的“恶”。对于实现法的目的价值而言,形式价值的确具有无以复加的重要性。如果一个法律制度不具备形式上的优良品质,它就不是“良法”,即使它追求良好的社会目的,这些目的也必然会归于虚幻。

(3)对于一个正在走向法治的社会而言,法的诸种形式价值中,有四种价值显得特别重要,这就是法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

①权威性是指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无条件服从法律,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

②普遍性是指不因人设法,用一般性的规则来调控所有人的同类行为;

③统一性是指保持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消除矛盾和混乱;

④完备性是指实现有法可依,在应由法律加以调整的行为领域消除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

(4)任何人都不难想象,假如一个法律制度有着值得称许的理想和目的,却毫无权威性可言,经常对藐视法律的行为无可奈何,同时,它的规则也缺乏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经常因人设法、一事一法、自相矛盾、空白和漏洞过多,那么,所有美好的理想和目的就都会成为这个法律制度的“不堪承载之重”。

三、论述题

7. 美国法官休厄特曾有一句名言,说:“(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重要,而且是极为重要的”。试谈你对这句话的理解,并论法官可如何做到这一点。

【答案】(1)法官裁判案件的思维特点是要保持中立性。

①司法中立是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保障,是司法获得公众信任的源泉。司法中立包括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中立; 司法权在政府与民众、公与私之间的中立; 司法权在诉讼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

②具体内容包括:法官与案件和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即主体中立; 诉讼制度的设计使法官处于当事人“等距离”的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即制度中立; 审判案件的法官有良好的品行和能力,用中立的立场、语言和力式驾驭庭审,即庭审中立。法官始终以一个“正义的守护者”的身份来实现司法公正。

③中立性思考中最重要的是法官相对于当事人和案件的中立。它要求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相对于控诉一方或者辩护一方的活动没有明显的倾向性,始终处于中立的裁判者地位的属性。法官严守中立是由司法权的特殊性所决定,也是法官独立性所要求的法官角色定位。

(2)事实上,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表现出超然、中立、刚毅的品格,保证不偏不袒地审理案件,使当事人看到的是文明、威严、博学、亲和的法官,当事人及公众在心理上就会产生公正感和信任感。由此作出裁判,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必然上升。如果法官不能保持中立,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就会受到怀疑。

(3)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应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如何,都不能给予特殊的优待,也不能予以任何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