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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8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综合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诉讼的辩论原则

【答案】行政诉讼的辩论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双方当事人就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相互辩驳和论证。辩论贯穿于行政诉讼的全过程,双方当事人以此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人民法院以此查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双方当事人的辩论,集中到一点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违法之争。辩论的特点是:

①以现存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即辩论对象的特定性。

②在诉讼过程中,如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变更,双方当事人则只能就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辩论,即辩论内容的可变性。

③辩论的实质问题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和侵权。即辩论的有限性。

2. 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

【答案】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构是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单位,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的需要而在其内部设立的,具体承办和处理各项行政事务或机关内部事务的工作机构。它包括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政府各组成部门的派出机构和临时机构等。

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机关是连结各行政机构的综合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行政机构除非被授权,否则其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

3. 行政复议决定

【答案】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行政复议决定的形成标志着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的处理终结。行政复议决定分为:

①决定维持;

②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③决定期限履行;

④决定撤销、变更。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其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上。

4.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①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

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②两者的区别是:

a. 行政强制执行是以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的,而行政强制措施是以相对人存在某种危害公共安全及其自身安全的危险性行为,或公共利益的紧迫需要为前提。

b.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通过国家的强制,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以便使相对人的义务得到实现。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相对人危害社会、危害其自身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及蔓延,或满足公共利益的紧迫需要,使一定社会秩序保持正常状态。

c.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构成,往往是因为相对人违背了行政机关课以的作为义务,即没有主动履行行政主体课以或规定的义务,而由行政机关强迫其履行该项义务。而行政强制措施在较多情况下是因为相对人违反法定的小作为义务,而作出了行政法规范禁止的某种危险行为,由行政主体强行予以控制或消除,或相对人根本不存在法定的特定义务,但由于公共利益的紧迫需要而由行政主体临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

d. 行政强制执行是依据行政实体法规范作出,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依行政程序法规范作出。

5. 行政判决的效力

【答案】行政判决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判决对行政诉讼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所具有的强制约束力。行政判决是国家意志力的司法表现,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其效力及十所有与该案有关的人。行政判决效力包含三个内容,即行政判决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6. 行政复议

【答案】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具有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

二、简答题

7. 简述行政栽定的效力。

【答案】行政裁定是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行政裁定效力主要表现为:

(1)行政裁定的空间效力

就其空间效力而言,一般来说,裁定只对案件参与人发生拘束力,对社会不发生拘束力。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裁定涉及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那么,对涉及的单位或个人亦发生相应的

拘束力。

(2)行政裁定的时间效力

就裁定的时间效力而言,因裁定的内容不同而不同。

①对于不准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在法定上诉期间当事人不上诉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③对于某些可以依法审请复议的裁定(如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不影响裁定的执行。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

④对已经宣告或送达的裁定,通常不能随意变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的裁定可以上诉,有的裁定不允许上诉。对于允许上诉的裁定,原裁定人民法院一般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当事人不服,可以通过上诉程序救济。

⑤对于不允许上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服只能申请复议。

当事人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认为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自行撤销或变更。裁定是解决程序问题的,一般在诉讼期间有效,随着诉讼的结束,裁定的效力自行消失。如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裁定,一旦人民法院对案件宣告判决,即失去效力。但是,有的裁定具有独立性,不依附于诉讼而持续存在,即使诉讼结束,裁定的效力并不随之消失。

8. 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答案】(1)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独立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某一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2)行政主体的种类:

①行政机关,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a.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这一点使它与政党、社会组织、团体相区别。

b. 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这一点使它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区别。 c. 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这一点使它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区别开来。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a.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b.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

c.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

③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社会公权力组织不仅可以因法律、法规授权(即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成为行政主体,而且可以因其依组织章程行使某些行政职能而成为行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