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8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综合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答案】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目前,我国有些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对于某些行政争议拥有最终裁决权,即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只能向作出最终裁决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2. 行政程序的效率原则
【答案】行政程序的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都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效率是行政权的生命,没有基本的行政效率,就不可能实现行政权维护社会所需要的基本秩序的功能。但是,过分地强调行政效率,又会损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原则必须体现如下内涵:
①提高行政效率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②提高行政效率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3. 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
【答案】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是指行政赔偿案件通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赔偿请求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也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原告具有请求人资格;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④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己被确认为违法;
⑤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4. 准立法权
【答案】准立法权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它必须根据法律行使,其内容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立法权本来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只享有执行权而无立法权。
但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职责,单靠立法机关的立法远远满足不了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对法的需要。于是,法律便赋予行政机关以准立法权,即允许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原则、精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规范、解释性规范或创制性与补充性规范,用以调整各种行政关系,
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5. 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
【答案】①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的含义:
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根据我国的现行立法,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救济,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补救的制度。
行政制裁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定相对人予以惩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给予特定相对人以一定的惩戒。行政制裁的具体形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②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的区别:
前者是一种法律补救机制,针对的是国家的公法行为,而不是对行政主体的一种惩戒; 后者的对象限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6. 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
【答案】①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的含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申诉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随时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②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行政申诉是行政诉讼的发展,两者都是行政救济的方式,只是适用对象不同,一个是初次裁决,一个针对己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二、简答题
7. 试述行政听证制度。
【答案】(1)行政听证制度的含义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听证制度的范围
①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虽然没有具体的行政相对人,但它涉及“人”的利益重新分配,就有必要事先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如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在行政立法程序中设置听证制度,听取公众的意见,可以提升行政立法的科学
性、可行性。
②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是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所作出的一种具体处置行为(虽然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也是一种行为,但是不作为不涉及是否需要听证的问题)。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理都要纳入听证范围,只有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理,才有给予其听证权利的必要。
(3)行政听证的形式
①正式听证。正式听证是借助于司法审判程序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听证形式,其内部结构为三角型程序模式。在这种程序模式中,听证主持人居中独立,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各执一方,指控与抗辩互相交涉。
②非正式听证。非正式听证是指不采用司法审判程序听取意见,且不以笔录作为裁决唯一依据的一种程序模式。
在非正式听证中,行政机关对如何进行听证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它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决定程序的进展,或者中止、终结程序。它不太强调听证的形式,只要使当事人得到一个表达意见的机会,就满足了给予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要求。
8. 简述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答案】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虽然都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惩戒性的行为,但两者之间有着较大的区别:
(1)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是由对外部实施管理职能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 行政处分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作出的。
(2)适用的管理领域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于行政机关对外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领域; 行政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管理。
(3)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以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外部管理相对人为制裁对象; 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其职务上的违法失职行为作出的制裁。
(4)制裁的力式不同。行政处罚的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则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方式。
9. 简述我国公务员的录用程序。
【答案】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和人事管理实践中的做法,我国公务员任用目前主要有四种方式,从而公职关系主要通过此四种途径发生。
(1)考任
考任指国家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录用公务员。《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竞争考试是法治国家录用公务员的最基本的方式。
(2)选任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