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8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综合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直接行政补偿
【答案】直接行政补偿指行政主体以金钱或实物的方式直接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一种行政补偿. 其特点是补偿效果直接、快速,补偿义务机关的给付行为一经完成,补偿的效果即可实现,无需借助受害人的行为。
2. 可诉性行政行为
【答案】可诉性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被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的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
③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④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有条件下有行政诉讼可能性的行为;
⑤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诉讼必要性的行为。
3.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答案】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是指由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法律: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包括:
①行政机关;
②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④委托机关;
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责任承担者;
⑥经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5. 行政法基本原则
【答案】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性质与功能:
①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②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③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
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⑤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6. 行政指导的自愿性原则
【答案】行政指导的自愿性原则指行政指导应为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因为,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主体以行政职权实施的,期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简答题
7. 试述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是对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因为某些案件如果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则不利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专属管辖两种情况:
(1)共同管辖
①《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a. 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原告人身自由已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其起诉和参加诉讼的能力也受到一定限制,已经处于较不利的地位。如果坚持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客观上不利于原告参加诉讼活动,不利于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原告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之中选择一个最方便、最有利于自己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来起诉。
b. 《若干解释》第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其中,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己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是指原告被羁押场所所在地。
c.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
③共同管辖只是表明了各有关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拥有管辖权,并不意味着几个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共同审理同一行政案件,这一行政案件究竟应由哪一个具体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还必须借助于选择管辖来确定。
选择管辖,是指对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从而确定具体法院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可见,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是就同一问题分别从管辖权和当事人两个不同的角度作出的规定,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前提和基础,选择管辖又是共同管辖的必要补充和具体落实。
(2)专属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十地、矿山、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不动产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说是管辖制度中的一个惯例。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勘验,有利于法院正确、迅速地处理案件。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儿种:
①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的行政案件;
②因不动产征用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
③因建筑物的拆除、翻建、扩建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④因污染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补充规定了并非因不动产提起但又确实涉及不动产的情况: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
8. 简述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答案】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