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行政诉讼法》的修订首次对行政协议的审理方式进行明确,却远远不能满足不同类型的行政协议对具体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的要求。本文基于对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纠纷在诉讼实践中产生的代表性问题的归纳,提出程序欠缺、终止合同事由的合法性、“协议书”性质、赔偿与补偿四个典型问题,结合我国现有行政法规制,再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的合法性要件入手,反应出程序规范的不健全与执行的不严格等根本问题。作者试图从完善行政协议细节的角度,探究利于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发展的有效对策,尝试新的诉讼方式,细化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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