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843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贸易术语
【答案】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被称为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和交货条件,确定买卖双方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的标准化、规范化,简化了交易程序,节约了交易时间和费用,减少了贸易中的纠纷,对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2. CFR
【答案】CFR (全称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指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特点是:①卖方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包括装货费用和根据运输合同(不限于定期班轮)由卖方承担的卸货费用; ②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向买方承担。
3. CIF
【答案】CIF (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贸易术语适用十海上或内河运输。在CIF 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①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卖方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C 条款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③自费办理货物出口及结关手续; ④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是:①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②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的结关手续。
4. 定期租船合同
【答案】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租船合同的常见形式,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配各船员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日支付租金。定期租船合同最大特点是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出租人只负责船舶的维护、维修。
二、简答题
5. 简述《TRIMS 协议》的主要内容。
【答案】《TRIMS 协议》由序言、正文和附录组成。其正文部分共有9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国
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例外、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通知与过渡安排、透明度、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磋商与争端解决和货物贸易委员会的审查等内容作出规定,并将所禁止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解释性清单”规定在附录中。
(1)适用范围
根据《TRIMS 协议》第1条的规定,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但《TRIMS 协议》并非涉及所有的投资措施,而仅关注那些可能会“对贸易产生限制或不利影响”的投资措施。
(2)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①国民待遇原则
《TRIMS 协议》根据关贸总协定的基本精神,将关于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问题作为其核心内容。依其第2条第1款的规定,在不损害《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 1994)项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任何成员方均小得实施与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或第11条(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小相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依《TRIMS 协议》附录的解释性清单,与GATT 1994
第3条国民待遇义务不相符的《TRIMS 协议》包括国内法或行政裁定属强制性或可予执行的措施,或为获得利益所必需的措施,且该措施: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原产于国内或来源于国内渠道的产品,不论这种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规定购买与使用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例; 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量的范围内。
②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是各国对外贸易管制中的一种非关税措施,通常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规定在特定时期内对某一类产品只能进口一定数量或价值。依《TRIMS 协议》附录的解释性清单,与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相符的《TRIMS 协议》,包括国内法或行政裁定属强制性或可予执行的措施,或为获得利益所必需的措施,且该措施:a. 普遍限制企业对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产品的进口,或将进口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 b. 通过将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制在可归因于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平,从而限制该企业对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产品的进口; c. 限制企业产品、出口或供出口产品的销售,无论是按照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规定,还是按照当地产品在数量或价值上所占比例规定。
(3)例外规定
上述原则和规定的适用存在着一定的例外。根据《TRIMS 协议》第3条的规定,凡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规定的例外均应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各项规定。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尤其是那些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在贸易、开发和财政方面的特殊需要,《TRIMS 协议》第4条就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投资措施方面履行国民待遇义务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作了例外规定。据此,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应有权暂时背离上述关于投资措施方面的国民待遇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义务。但是,发展中国家的此等背离只是“暂时”的,其持续的时间应当结合《TRIMS 协议》有关过渡安排的规定来确定。
6. 简述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答案】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这种危险是共同的、真实的,不是臆想和推断的。
(2)作出的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直接的。如海上遇到台风,船开往避风港,不算特殊。
(3)牺牲和费用是有意的。即是人为的、有意识的行为,而不是意外事故。
(4)是合理的。共同海损行为之作出,是必要的、节约的、符合全体利益的。例如,抛货是价低体重的,符合当时情况的需要,牺牲和费用是为共同安全作出的。
(5)共同海损措施是有效的。经过有意采取这些合理措施后,船、货得到部分挽救和保留。 作为构成共同海损的以上条件,缺一不可。
三、论述题
7. 试论WTO 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例外。
【答案】在贸易条约中,最惠国待遇原则基本含义是一国承诺给子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子第三国的待遇。这条有关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以后就成了国家之间处理经贸关系的基本原则。
1947年关贸总协定吸收了这一原则,其第1条就是关于一般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3条第2款(国内税)及第4款(国内规章)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相同产品。
(l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
作为关贸总协定的基石或称黄金条款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如今在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货物贸易总协定》中仍旧是成员国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核心条款,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整个体系的基石,其基本特点如下:
①内容的确定性
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它适用货物贸易的输出入,与输出入有关的国际收支转账; 关税和费用及其征收方法; 输出入手续方面以及内地税和内地规章的适用方面。《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将此适用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在这些协议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也是明确限制在各协议的适用范围之内。
②多边性
和传统的建立在双边贸易协定基础上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相比,1994年《货物贸易总协定》将双边协定的最惠国待遇作了重大发展,使之变成多边的最惠国待遇,使得所有缔约方处于既享受一国优惠同时又向其他缔约方提供优惠的同等地位。最惠国待遇在缔约方之间起了统一和平衡的作用。不但省去了缔约方之间进行双边谈判的必要性,也克服了双边谈判不可避免的互惠性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