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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关于相邻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相邻关系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B. 相邻关系只能因合同产生

C. 相邻关系是邻里因传统发生

D. 相邻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定的

【答案】D

【解析】相邻关系是法律直接为了调和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相邻关系具有法定性,因法律规定而产生而非因合同而产生。因约定而产生的不是相邻关系而是地役权,注意二者的区别。

2. 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核心区别是( )。

A. 意思表示

B. 是否在法律上具有意义

C. 是否产生民事权利义务

D. 能否中断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A

【解析】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行为又可以分为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权利义务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 事实行为是指权利义务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设定的,事实行为的构成并不以意思表示为必要。

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民事权利义务,非法律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民事权利义务。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在法律上都有意义,例如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是事实行为,但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都能够中断诉讼时效。

二、简答题

3. 简述亲权与亲属权的特征和区别。

【答案】(1)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亲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①亲权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因此,亲权不得抛弃、非法转让或非

法剥夺。

②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只有在子女尚未成年时,父母对子女才有亲权,当子女成年后,享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即消失。

③亲权为父母专有,且仅以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2)亲属权

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亲属权的特征包括:

①亲属权是基于血缘或婚姻形成的亲属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

②亲属权具有派生性;

③亲属权效力具有补充性;

④亲属权主体具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①权利主体不同。亲权的主体只能是父母,亲属权的主体是除父母之外的更广泛的亲属。 ②权利主体的相对人不同。亲权权利主体的相对人只能是未成年子女; 亲属权权利主体的相对人是包括子女在内的更广泛的人。

③权利内容不同。亲权的内容中包含了广泛的教养权; 而亲属权的主要内容是亲属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等。

4. 简述《合同法》中对于格式条款规制的相关内容。

【答案】(1)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格式条款的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具有这些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②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

③格式条款免除了条款制定人的责任,或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

④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例如,格式条款的制订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3)格式条款的解释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采取以下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 ①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是指对于格式条款,应当以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

②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既然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制订的而不是由双方商订的,那么各项条款可能是其制作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尤其是条款制作人可能会故意使用意义不明确的文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者从维持甚至强化其经济的优势地位出发,将不合理的解释强加于消费者,所以,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在条款不清楚时,就应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③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在一般的合同解释中,如果个别商议的条款与一般条款不一致,那么个别商议条款应当优先于一般条款。但是,在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制定的,因此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含义不一致时,应当是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这不仅充分尊重了双方的意思,而且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三、案例分析题

5. 张三将其所有房屋一套转让给李四。签订合同后,李四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张三在此期间又将该房屋出售给王五,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请问:

(1)王五办理了过户手续后,长期居住在国外,两年后返回,发现李四居住在里面,王五是否有权请求李四搬出此房? 请说明理由。

(2)李四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请说明理由。

【答案】(1)王五有权请求李四搬出此房,具体分析如下:

王五与张三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属于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王五可以基于物权返还请求权请求李四搬出此房。

(2)李四与张三之间是合同关系,双力合同有效,基于此,李四有权要求张三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或者诉张三违约要求相应的赔偿,并返还其支付的房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