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民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我们《物权法》的规定,共有人因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产生的在对外债权债务关系上( )
A. 无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都是一样的,即共同享有连带债权,共同负担连带债务
B. 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是不同的:共同共有是连带关系,而按份共有是份额关系
C.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D. 按照共有人的约定处理
【答案】A
【解析】《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因此,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无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作为单一的权利义务主体都是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2. 按照我国《物权法》,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
A. 不发生物权效力
B. 适用善意取得,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C. 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 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答案】A
【解析】《物权法》第2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即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三人
不能善意取得。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不要求处分权限,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简答题
3. 简述自愿原则。
【答案】《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没有自愿,商品交换关系难以进行,婚姻关系就难以成立,就没有遗嘱制度,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其所有物,发表作品,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为体现自愿原则,民事法律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
(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在民事立法上特别是合同法上规定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在有任意性规范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协议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的效力。在继承关系中,在有遗嘱的情况下,优先适用遗嘱继承。
4. 《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客体的规定。
【答案】抵押权客体即抵押标的物。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1)《物权法》规定的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①房屋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应为有效。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案例分析题
5. 2007年9月1日开学后,李娟因去农村参加调研四个月而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A 寄存于同乡校友王芳处。王芳对同寝室同学称电脑A 为自己所购,并每天自用。11月6日,王芳得知同寝室低年级同学张梅想购买电脑,于是提出自己即将毕业并己完成论文写作,可将自己的电脑A 便宜卖给张梅。经协商,张梅于11月8日以5000元从王芳处购得电脑Ao12月8日。李娟返校后得知自己的电脑A 已被王芳卖给了张梅。
问:
(1)我国现行立法是通过什么制度来调整李娟、王芳、张梅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请阐明该制度的立法宗旨和我国的具体法律规定。
(2)基于该制度,李娟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李娟请求张梅返还其电脑A ,张梅是否有权拒绝? 请说明理由。
【答案】(1)我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调整李娟、王芳、张梅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①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宗旨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善意受让,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其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之稳定是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立法宗旨。任何善意受让人在进行市场交易时,都是基于对让与人及其所有权的无瑕疵(或权利保真)事实的一种信赖,而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正是对这种交易信赖和交易安全的一种保护。但如果法律对此信赖置之不理,则交易势必难以进行,因为由相对人去查知让与人是否为所有人、有无处分权,交易成本甚大。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护财产交易动的安全的制度。
同时,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典型体现。
②我国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规定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己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己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这是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2)①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张梅作为善意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从王芳处购得电脑A ,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且已完成交付,此时,张梅是电脑A 的合法所有权人,其有权拒绝李娟的返还请求。
②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李娟与王芳之间于2007年9月1日订立了一个保管合同,且为无偿保管合同。王芳应妥善保管保管物,并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但王芳违反了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