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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大学法学院654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详述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及效力。

【答案】(1)破产撤销权的含义

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对于破产债务人在临近破产程序开始的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干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返还破产财团的权利。

(2)破产撤销权的范围

《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企业破产法》第32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破产撤销权的效力

第三人因债务人的上述行为而取得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追回。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因其行使撤销权而追回的财产,归属破产财团,破产债权人只能在破产还债程序开始后依法定程序受偿。

2. 试比较自律性管理体制和集中型管理体制的优缺点。

【答案】纵观世界各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主要分为自律性管理体制和集中型管理体制。

(1)自律性管理体制

自律性管理体制的特点是:除了必要的国家立法外,政府较少干预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组织进行自律管理。

①优点

a. 它允许证券商参与制定证券市场监管的有关法规,使市场监管更加切合实际,并且有利于促进证券商自觉遵守和维护这些法规。

b. 由市场参与者制定和修订证券监管法规,比政府制定证券法规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针对性。 c. 自律组织能够对市场违规行为迅速作出反应,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转。

②缺点

a. 自律性组织通常将监管的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会员的利益上,对投资者往往不能提供充分的保障。

b. 监管者非超脱地位,使证券市场的公正原则难以得到充分体现。缺少强有力的立法做后盾,监管软弱,导致证券商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协调全国证券市场发展,区域市

场之间很容易互相产生摩擦,导致不必要的混乱局面。

(2)集中型管理体制

集中型管理体制的特点是: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管理。我国证券法确立的证券监督管理体制属于集中型管理体制一类。

①优点

a. 具有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管法规,统一管理口径,使市场行为有法可依,提高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威性。

b. 具有超常地位的监管者,能够更好地体现和维护证券市场监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更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起到协调全国证券市场的作用,防止政出多门,相互扯皮的现象。

②缺点

a. 容易产生对证券市场过多的行政干预。

b. 在监管证券市场的过程中,自律组织与政府主管机构的配合有时难以完全协调。

c. 当市场行为发生变化时,有时不能作出迅速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

3. 试述投保人的义务。

【答案】(1)交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获取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必须以自己交付保险费为对价。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防止或者避免出现保险事故

在保险合同缔结后,投保人不得因经投保而放任保险事故发生,而应尽最大努力防止保险事故发生。该项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危险程度增加时及时通知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己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4)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并予施救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 试述律师事务所何以成为特殊的证券服务机构。

【答案】律师事务所是注册律师执行业务的工作机构。律师在证券市场中主要是通过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必备的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体现自身的作用。律师的参与有利于促进和推动证券市场的法制化。

(1)律师证券业务主要包括在股票发行、上市中的法律事务,上市公司在配股中的法律事务,上市公司的组建、改造、购并及经营中的法律业务。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可以受聘担任发行人的法律顾问,就其发行股票提供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3)可以就有关证券法律业务提供咨询,制作、审查、修改有关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 参与起草、审查或签订证券承销、收购、合并等协议。

(4)律师在上市公司配股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出具配股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是律师事务所向证监会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情况的法律文件。

(5)法律意见书是律师签发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加以确认的对发行人能否发行股票或能否配股进行审查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提出的要求。

5. 简述保险利益及其与保险合同的关系。

【答案】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得以享有的经济利益。不论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皆未受损,则表明无保险利益存在。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标的

成立保险合同的时候,首先要明确保险人要对在哪些对象上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这些对象就为保险标的,这也就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在有形财产保险合同中称为保险标的物,在其他保险合同中称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来说,就是明确他们所要求转嫁危险的范围。对保险人来说,则是指明他对哪些财产、责任或人的生命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内容,但是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危,因为将保险标的投保后并不能保证保险标的不发生危险,不遭受损失,而是在于在保险标的遭损后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保险责仟只是对特定的标的因特定的危险事故而使特定的人在经济上遭到特定的损失时进行赔偿。可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要求保险人给以保障的只是他对保险标的的利益。所以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基于保险标的之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根据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签订合同时,投保人要有保险利益才有资格投保。索赔时,被保险人要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有向保险人的索赔权。否则,即使保险标的遭到保险事故的毁损,被保险人也无权索赔。因为他“无利益”也就“无损失”。

对同一标的如有多个保险利益,可就不同的保险利益,签订不同的保险合同。反之,如果在数个保险标的上具有同一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就不同的标的订立一个保险合同。甚至保险标的是不特定的,随时流动交替的,但保险利益是同一的,也可以订立一个总括保险合同。

(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