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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大学法学院632法学理论(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之《民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判断分析

1. 辨析: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无条件享有复任权。

【答案】这种观点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1)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可见复代理附有条件,除非紧急情况,必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告知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

(2)委托代理人原则上没有复任权,因为委托代理的基础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但是在尊重被代理人意思和有利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前提下,委托代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享有复任权:

①被代理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

②转委托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

③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

④在紧急情况下。如由于突患疾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

2. 辨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里的“一年”为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依《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则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诉讼时效的特点主要有:

① 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请求权。

②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只是丧失了司法保护请求权,权利人仍然享有原权利。

题目中提到的“一年”的期间针对的是撤销权,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因而不符合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另外,1年期间经过后,撤销权就会丧失,因而也不符合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特征。

因而,题目中提到的“一年”是一个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间,因而该说法是错误的。

二、简述题

3. 简述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答案】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债权具有请求权特性,物权具有支配权的特征

在权利的作用上,债权具有请求权特点,而非支配权; 物权则为支配权,而非请求权。债权的请求权特点表现为:债权人必须借助于他人(债务人)的意思和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享受其利益。而作为支配权的物权正相反,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

(2)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在权利性质上,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而非绝对权; 物权则为绝对权、对世权。债权为相对权的特点表现为:主体相对,内容相对,责任相对。债权的权利效力所能及的只限于特定的债务人,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债权不能获得实现,债权人也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该第三人请求给付,故债权也称“对人权”。物权之效力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主体,均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和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故物权也称“对世权”。

(3)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在权利效力上,债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不具有排他险效力; 物权则具有排他险。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或内容不同的数个债权,每个债权地位平等,不具有对抗性和排他性。而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独占效力。

(4)债权不具优先力,物权具有优先力

在权利实现上,债权不具有优先权效力; 物权则有优先权效力。一个物上存在多个债权时,不问其成立先后,均可同等受偿。而一个物上存在债权与物权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

(5)债权不具追及力,物权有追及力

在追及效力上,债权不具有追及效力; 物权则具有追及力,即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追及力对区分物权与债权有特定意义,追及力是物权的独立效力,而债权不具有追及力。如果将追及力放在请求权效力中,不易区分物权与债权。因为请求权作为救济权,物权与债权都具有,故请求权不能成为区分物权与债权的标志,而追及力是两者的本质差别。

(6)债权标的为债务人给付,物权的客体为物

在权利客体上,债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特定给付; 物权的客体为物。请求权与支配权的作用不同,体现在两者的客体不同。债权的作用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故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给付的完成。物权的作用是直接支配物,故物权的实现以管领、控制物为前提。

(7)债权的发生以任意主义为主,法定主义为辅,物权的发生是法定主义

在权利发生上,债权的发生以任意主义为主; 而物权的创设为法定主义。现代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基础物权类型的设立以及基础物权的内容原则上实行法定主义,合意债权之发生及内容实行

任意主义。按照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类型和内容受法律限制,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也不允许变更物权的内容。而合意之债的创设并无此限制,但法定债权,仍受法律的限制,不允许任意创设。

(8)债权为有期限权利,物权不受期限的限制

债权具有请求权效力,该效力受期限的限制,具体表现为:由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和法律规定的期限限制,故请求权效力有存续期间。因此,在权利满足上,债权原则上因消灭(清偿)得到满足。而物权原则上因其存续得到满足。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为了促使债的消灭,而物权人尽力维护物的存在,为的是保有物权的支配权。

4. 法人变更的情形。

【答案】(1)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

(2)法人变更的类型

①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归并到另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参加合并的两个法人,只消灭一个法人,另一个法人继续存在并吸收了已消灭的法人。企业法人兼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合并多属这种形式。吸收合并的特殊形式为一个法人分成若干部分并人其他法人之中,吸收已消灭的法人的,不是一个法人,而是几个法人。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

②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新设分立,即解散原法人,而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派生分立,即原法人存续,但从中分出新的法人。企业法人的分立应经债权人同意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③组织形式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规定也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④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法人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是指法人的活动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5. 简述亲权与亲属权的特征和区别。

【答案】(1)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亲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①亲权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因此,亲权不得抛弃、非法转让或非法剥夺。

②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只有在子女尚未成年时,父母对子女才有亲权,当子女成年后,享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即消失。

③亲权为父母专有,且仅以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