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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兰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不可抗辩条款

【答案】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其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在人身保险中,该条款的规定将保险人的这个权利限制在一定期间,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防止保险人滥用最大诚信原则,随便解除保险合同。超过可抗辩期的保险合同,只有投保人有权终止,而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该条款也适用于保单失效后的复效,复效后的保单在2年后也不可抗辩。

2. 保险市场机制

【答案】保险市场机制是指将市场机制一般引用于保险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及竞争规律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但由于保险市场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的独有特征,市场机制在保险市场上表现出特殊的作用。

3. 保险商品的价值

【答案】价值是保险商品的属性之一,保险商品的价值可以从质和量两方面来说明:

(1)质的规定性——物化劳动。商品的内在价值是人类同质的抽象劳动的凝结。保险商品的价值是物化于保险本身的劳动,即用来生产因危险损失引起的保险补偿过程中所必需消耗的那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劳动。保险商品的价值形成与一般商品不同。一般商品的价值形成,无论是有形商品,还是无形商品,都可划分为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两个部分,物化劳动是旧价值向新价值的转移,并以活劳动为前提。而保险商品的价值形成中并不存在活劳动部分(因保险之作为商品是非劳动产品商品),而且其物化劳动部分(指净费率)只是用于补偿损失,是危险消费(纯消费)所必需的部分。所以,可以把物化于保险本身的劳动,简单地理解为危险消费所必需的劳动,它形成保险商品的价值实体。

(2)量的规定性——净保费率。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保险标的的平均损失率。保险商品价值量的决定与一般商品不同。一般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价值规律在这里发生作用,而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则决定于危险损失机率,即决定于损失机率所要求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价值量。所以,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净费率部分)决定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而是受危险发生的或然率支配。

4. 宽限期条款

【答案】宽限期条款又称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条款。宽限期是指在人身保险单中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情形下,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对到期没有缴纳续期保险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时间的优惠,让其在宽限期内补交续期保险费。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交纳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可以在应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人寿保险单规定宽限期条款,一方面是为了方便投保人,另一方面是为了不使保险合同轻易失效。我国《保险法》第36条规定宽限期为60天。

5. 保险合同

【答案】保险合同也称为保险契约,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与一般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有着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它的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和个人性等方面。

二、简答题

6. 请列举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和资金运用的限制的规定。

【答案】我国09年修们的《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①银行存款; ②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③投资小动产;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十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7. 简述车辆损失保险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

【答案】车辆损失保险承保的是车辆本身因各种自然灾害、碰撞及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其保险金额通常根据投保车辆的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我国车辆损失险条款中,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是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的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3)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8. 何谓最大诚信原则? 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案】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悟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从理论上来说,该原则适用于保险双方当事人。但是,在实践中,更多的是体现在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告知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告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尽的法定义务。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投保起决定作用的事实,如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等。

告知包括口头和书面的陈述。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

①无限告知。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

②询问回答告知。即告知的内容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需告知。

无限告知对投保人的要求比较高,法国、比利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均采用无限告知的形式。但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是采用询问告知的形式。我国也是采用这一形式。

(2)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保证的内容属于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保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①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己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

第一,确认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作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作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