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兰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代位追偿权
【答案】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只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否则,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只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或自己承担损失,与保险人无关,也就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追偿的问题。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在取得保险赔款后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因为代位追偿权是债权的转移,在债转移之前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特定的债的关系,与保险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保险人只有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以后,才依法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 风险大量原则
【答案】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标的。
风险大量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这是因为:①保险的经营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管理过程,而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人只有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险基金,以保证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履行; ②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和标的,才能使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形更接近预先计算的风险损失概率,以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③扩大承保数量是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因为承保的标的越多,保险费的收入就越多,营业费用则相对越少。
遵循风险大量原则,保险企业应积极组织拓展保险业务的队伍,在维持、巩固原有业务的同时,不断发展新的客户,扩大承保数量,拓宽承保领域,实现保险业务的规模经营。
3. 增减法
【答案】增减法是就属于同一级的风险,根据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的实际损失经验或
预期经验,对被保险人课以不同的费率的做法。增减法又可细分为表定法、经验法和追溯法三种。
(1)表定法
表定法先将分类表中的各种风险等级设定一个客观标准,再按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上下调整保险费率。表定法主要用于火灾保险方面,也有用于责任保险、盗窃保险的。
(2)经验法
经验法又称预期法,是根据被保险人过去的经验来计算未来应负担的保险费率。经验法可以修正分类法,如被保险人的经验资料越充分,修正后的分类费率就越准确。经验法依修正系数来增减费率,其修正系数公式为:
其中,实际赔款表示保险人在过去某一时间的赔款经验,这一期间通常为二至三年; 预期赔款
是指一般保险人将来可能发生的赔款经验; 可信度系数介于0与1之间; 可信度系数越接近1,则可信度越高。
(3)追溯法
追溯法是通过调整某一特定期间的保费率来反映保险人在该期间的赔款记录的方法。采用此法时,在保险期间终了时再据保险人的赔款记录加收或退还保险费。这一方法可进一步修正分类法。其计算公式为:
追溯保费=(基本保费+期内发生赔款×赔款转换系数)×税负乘数
其中,基本保费包括一般管理费用、营销费用及保险费用,通常为标准保费的某一比例; 标准保费是按经验法计算出来的保费:期内发生赔款是指某一特定期间所发生的赔款,包括己经赔付赔款及已经发生尚未赔付的赔款:赔款转换系数指赔款变动之费用; 税负乘数以备应付课税之用。
4. 市场支配力
【答案】市场支配力是指一个或多个销售者或购买者对他们所交易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的影响能力。在竞争性市场中,销售者或购买者是价格接受者,他们与市场规模相比是非常弱小的,不可能对价格造成影响,所以他们不具有市场支配力。如果某些市场参与者能够影响价格,那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就失效了。市场支配力产生的原因很多,如政府设置的市场准入壁垒、规模经济、绝对成本优势、产品差异或价格歧视等。
5. 未决赔款
【答案】未决赔款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己经发生的损失,但尚未处理或己处理但尚未确立最后赔款金额、也未办理给付手续的赔款。为承担未决赔款的保险责任,保险企业应该提存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企业应根据未决赔款的100%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二、简答题
6. 简述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答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根据保险利益原则,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前提。而且,不论投保人的投保金额是多少,保险人的赔偿损失责任都不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①保险利益的种类。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有以下几种:
a. 财产上的现有利益。这里所说的“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现有利益”是指现在存在并可以继续存在的利益。财产上的现有利益包括所有权、共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产生的保险利益。
b. 由现有利益所产生的预期利益。预期利益不是一种凭空产生的利益,它有得以获得或实现的合同根据或法律根据。
c. 责任利益。我们这里所指的责任利益,是因民事责任而产生的责任利益。进一步说,是因合同责任、侵权行为责任等产生的责任利益。在存在发生经济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地方,即有保险利益的存在。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投保人投保、保险人承保的责任利益,只能是因民事责任而产生的责任利益,而不能是刑事案件产生的责任利益。
d. 或有利益。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特定财产可能所具有的不确定的利害关系。或有利益也可作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②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财产保险合同通常规定,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时候,被保险人应当对此有保险利益。否则,他不能行使索赔权。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财产保险的目的是补偿经济损失。如果某人在订约时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不存在了,则表明他没有遭受损失,因而不能获得补偿。
一般来说,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具有对某项财产的保险利益,但这并不排除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特殊情况。例如,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买方就可能在对货物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时候签订保险合同。
③保险利益与赔款支付的关系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在损失发生的时候必须存在,而且,被保险人所能够得到赔偿金额的多少也是受保险利益的范围限制的。
④财产保险所保标的物的转移
财产保险所保标的物的转移有以下几种方式:
a. 让与。除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以外,大多数财产保险通常都规定,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标的物转移他人而未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或批准的话,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不过,这一规定侧重要求获得保险标的物的人履行通知和批准手续,并未排除保险利益可随保险标的物的让与而转移的情形。
b. 继承。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都规定,在财产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其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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