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810民商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被继承人遗产清偿债务的原则。
【答案】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该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依上述规定,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
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除继承人自愿清偿者外,继承人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限定继承原则决定了继承人对遗产债务仅负有限的清偿责任,这是对“父债子还”原则的否定,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2)保留必留份的原则
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我国《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清偿债务。
(3)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
执行遗赠须于清偿债务后进行,只有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之后,还有剩余财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行; 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不能执行遗赠。
(4)继承人连带清偿责任原则
继承遗产的共同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负连带责任。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得请求继承人的全体或者其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清偿债务。
2. 简述《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内容。
【答案】依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的登记公示制度。具体而言,《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内容有:
(1)不动产登记效力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的效力。
(2)不动产登记簿、登记机构和登记资料的查询
①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②在我国,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予以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③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3)登记的种类
根据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可以将不动产登记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的物权种类和登记的内容,可以将不动产登记分为所有权登记、用益物权登记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①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
a. 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
b. 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c. 预告登记。这又称为假登记,是指为确保债权实现,以保障将来取得不动产物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将来的不动产物权而为的登记。
②所有权登记、用益物权登记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a. 所有权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对不动产所有权变动情况进行公示的方法。
b. 用益物权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对于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在不动产登记簿卜进行记载,对用益物权变动情况进行公示的方法。
c.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对不动产抵押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对抵押权变动情况进行公示的方法。
二、论述题
3. 试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答案】(1)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概念
①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②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③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的意义
①责任的轻重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 在有偿合同中,则较高。 ②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
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 但在负返还原物义务的无偿合同中,仍然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但对于有偿的明显低价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债务人及其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
④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二人,第二人若为善意时,一般不负返还原物的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在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返还原物的义务。
三、案例分析题
4. 2000年2月,甲与乙发生争吵,甲在盛怒之下将乙打伤,乙当日去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000元。2000年10月,乙感觉胸部疼痛,医院检查结果表明,其脾脏因最近几个月受到外伤而肿大,乙花去治疗费3000元。由于乙最近数月并没有受到其他外伤,他就确定是甲将其打伤的结果。2001年5月,乙找到甲,要求甲赔偿,遭到甲的拒绝。乙只好到当地居委会,要求人民调解员调节他们之间的纠纷,但调解未达成协议。2002年4月,乙起诉法院,要求甲赔偿,甲称乙的请求己过诉讼时效,无权再向法院起诉。
(1)甲乙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
(2)乙要求甲赔偿治疗费1000元请求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3)乙要求甲赔偿治疗费3000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4)乙要求人民调解员调解甲乙之间纠纷能否使诉讼时效中断?
(5)如果乙的请求己过诉讼时效,乙是否还有权到法院起诉?
【答案】(1)甲乙纠纷的诉讼时效是1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本案中甲乙的纠纷属于该条规定之“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情形。
(2)乙要求甲赔偿治疗费1000元请求的诉讼时效从2000年2月甲将其打伤时开始计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甲于2000年2月发生1000元的医疗费,故诉讼时效应从该日开始计算。
(3)乙要求甲赔偿治疗费3000元请求的诉讼时效从2000年10月乙向医院支付该3000元医疗费时起算。
虽然甲的侵权事实发生在2000年2月,但是对于脾脏肿大的事实,乙于2000年10月到医院检查后才得知,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对该3000元的诉讼时效应从2000年10月乙得知医院检查结果时起算。
(4)乙要求人们调解员调解甲乙之间纠纷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