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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613法律史,宪法学,法理学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内容。

【答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31年12月1日公布实施。这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宣布废除一切高利贷债务。

(2)规定了对于没收的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

(3)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该土地法一方面规定现阶段不禁止土地出租与转让,但同时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实行土地国有制。

(4)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这部土地法的一些规定也体现了左倾倾向,如在土地分配上,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这些左倾错误在后来陆续得到纠正。

2. 请简要论述魏晋南北朝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变迁。

【答案】魏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的变迁主要表现在司法机关的变迁和审判制度的变化两个方面。

(1)司法机关的变迁

①中央主管司法事务的机关发生变化。

a. 受到三省制初步形成的影响,虽然大部分政权仍沿袭传统三公九卿体制下以“廷尉”主管司法事务,但是中央门下、尚书和中书三省的地位提高,使廷尉所属的九卿地位不断下降; 最终,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扩充其职属机构,设卿、少卿、丛等为主官,其下再设属官,主管审判。

b. 尚书省地位的提高,其下设有专司司法行政和管理刑狱事务的属官,曹魏为三公曹和二千石曹以及比部郎,晋代为三公尚书、后改为吏部尚书,尚书省下这种职官机构是刑部的前身; 其对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出现了审判和司法行政事务主管职权开始分离的体制雏形,中央司法事务的主管机关这种变化,是司法机构的一种完善和分工严密化的表现。

②这一时期仍然沿袭司法与行政权合一的体制,但是具体的权力配置结构发生了变化。 a. 受到东汉末年刺史地位提高的影响,确立了州、郡、县三级司法的体制;

b. 对地方各级司法机关。有权审结的案件规定细化,曹魏开始对县一级的审判权开始进行限制,不再有权审结死刑案件,判处重刑的案犯都要报郡一级进行查验; 南朝刘宋更是规定要求县级审判的案件一律要交送郡进行复审。

(2)审判制度的变化

①对当事人的诉权有所限制,主要表现为对在押犯的诉权限制; 晋代规定囚徒诬告的要连坐亲属,北齐更是直接禁止囚犯告诉。

②直诉制度系统确立。直诉,即不按审级、直接向中央一级的司法机关告诉,一般表现为向皇帝上书等,周代的路鼓、肺石制度即为其起源; 到西晋,晋武帝设登闻鼓,正式将直诉作为一种制度确立下来。该制度对皇帝直接干预司法和监督地方司法状况都有重要意义。

③死刑复核制度的正式确立。为了表示恤刑和“德政”,并且加强对下级司法状况的监督,曹魏开始形成死刑复核制度,判处死刑的要求一律报请皇帝进行最后决断,死刑的决定权从此为皇帝所独占。

④确立专门的刑讯制度,南朝梁有“测罚”之法,陈有“测立”酷刑,均是刑讯逼供行为的专门立法。

总体来讲,魏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以皇权的加强为总体特征,兼有恤刑的制度以体现儒家的“仁政”思想。

二、论述题

3. 试论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答案】(1)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有:

①老幼犯罪减免刑罚。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它是西周时期对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的刑法原则。对于幼弱、老毫、蠢愚三种人,如果触犯法律,应该减轻、赦免其刑罚。这一原则正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法律思想以及“亲亲”礼治原则在刑法定罪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西周时期还有“三肴之法”,它也是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之一,即对三种情况下犯罪要宽有、原谅:“一曰过失,二日弗知,三曰遗忘”。在一些先秦典籍中,有“告”、“非告”、+, 唯终”、“非终”等记载,是关于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的区分。

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罪疑从轻”、“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是关于中国上古时期、夏朝以前疑罪从轻的记载。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继承和发扬了疑罪从轻的传统,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和推行“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对于疑案难案,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

④同罪异罚制度:即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

⑤宽严适中。基于“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要求宽严适中,不偏不倚。强调在定罪量刑时做到不轻不重,不偏不倚。这一原则的提出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西周统治者在政治上的成熟。

(2)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

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一一“刑罚世轻世重”。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即要根据时势的变化、

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和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的轻重宽严的标准则是:“刑新国,用轻典; 刑平国,用中典; 刑乱国,用重典。”“刑罚世轻世重”的理论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刑新国,用轻典; 刑平国,用中典; 刑乱国,用重典”的理论和做法,后来被融入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中,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的一部分,对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有很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