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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之国际私法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定值保单

【答案】定值保单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单的种类之一,指载明保险标的物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定值保险单所载明的价值,如果没有欺骗行为,就是保险标的物的最后保险价值,如发生损坏或火失,保险人应按此价值赔偿。

2. 系属

【答案】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国际民商事关系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其语词结构常表现为“……适用……法律”或“……依……法律”。

3. 理算地法

【答案】理算地法是指进行共同海损理算行为地国的法律。共同海损理算是海事法律关系中一种比较特殊的制度,其法律适用问题不同于一般的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般应适用理算地国家的法律。在共同海损理算中,理算地的确定比较重要。通常是以航程终止地或航程中断地来确定理算地。我国《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4. FOB

【答案】FOB ,即“Free on Board",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之一,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是指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运上船后,履行其交货义务。在采用该术语时,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和风险都是以装运上船为分界线。货物在装运港装运上船前的一切费用,包括申领出口许可证、缴纳出口捐税以及取得惯常的清洁单据等,均由卖方负责,风险亦由卖方承担。但从货物装运上船时起,风险即移转于买方,其后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用、进口地的卸货费用以及进口捐税等,均由买方负责。

5. 诉讼费用担保

【答案】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外国个人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的重要制度,指审理国际民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立法的规定,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担保。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也对外国人的诉讼费用担保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984年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14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开始采用新的诉讼费用收缴方

式,规定不再区分内外国人,而一律由有关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通知书预交诉讼费用,从而使外国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担保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

6. 班轮运输

【答案】班轮运输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常见形式之一,指由船舶公司在固定的航线、沿线停靠固定的港口、按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组织的运输。它通常用于成交数量小、批量小、交接港口分散的货物的运输。由于班轮运输合同通常通过提单来表现,故又称提单运输。在班轮运输合同中,货主称托运人,船主称承运人。

7.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

【答案】外国法错误适用主要有这样两种形式:①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的法律,却适用了另一外国或内国的法律,或者本应适用内国法,却适用了外国法而发生的错误,称为“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 ②虽依冲突规范适用了某一外国法,但对该外国法的内容作了错误解释,或者本应该适用该外国法的甲法却适用了该外国法的乙法,并据此作出了错误判决,称为“适用外国法的错误”。在我国,无论是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或是适用外国法的错误,当事人不服都可以提起上诉。

8. 合意裁决

【答案】合意裁决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类别之一,指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仲裁调解协议作出的裁决。国际商事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过程中就其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需要,可以要求仲裁庭以裁决形式确认和解协议,该类裁决就是合意裁决。合意裁决与终局裁决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论述题

9. 试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答案】国际私法是指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国际私法的性质,实质上就是要回答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或者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特殊法律部门。

(1)根据其对国际私法性质的不同看法,国际私法学者分为廿大学派:

①“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这一学派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其代表人物有德国的萨维尼、巴尔、弗兰根斯坦,法国的魏斯、毕叶,意大利的孟西尼等。他们主张国际私法具有国际法性质的主要理由有:

a. 国际私法产生于国际社会。

b. 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关系在本质上与国际公法所调整的关系没有什么不同。

c. 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划分国家主权扩及的范围。

d.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由上可见,以往主张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学者所讲的国际法,主要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即国际公法,因而他们实际上是把国际私法当作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没有把国际公法同国际私法严格区别开来。

②“民族主义学派”或“国内法学派”。这一学派主张国际私法为国内法。其代表人物有法国的巴丹、尼波埃、巴迪福,德国的康恩、努斯鲍姆、沃尔夫,英国的戴赛、戚希尔、诺斯,美国的比尔、库克、艾伦茨威格,苏联的隆茨等。其主要理由如下:

a. 从调整对象和主体看,国际法是以主权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经济、外交关系为调整对象,国际私法则是以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问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

b. 从法律渊源来看,尽管国际私法的渊源一部分为国际条约,但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为国内法。

c. 从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适用范围来看,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协议的产物,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国际私法主要是由单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d. 从争议的解决方法来看,国际公法上的争议,一般通过国家之间的谈判、斡旋、国际调查委员会、国际仲裁以及国际法院来解决。而国际私法上的争议属于民商事法律争议,其案件大都由有关国家的法院和仲裁机构来解决。

基于上述理由,这些学者认为,从现实情况出发,不存在统一的或公认的国际私法,只存在中国国际私法、英国国际私法、美国国际私法或法国国际私法等。从他们的观点来看,他们所讲的国际法仅指国际公法,似乎除了国际公法就不存在其他国际法了。

③“二元论”学派或“综合论”学派

“二元论”学派或“综合论”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齐特尔曼和捷克的贝斯里斯基等。“二元论”者认为,

a. 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涉及国内又涉及国际;

b. 国际私法本身既涉及一国国内的利益,又涉及他国的利益;

c. 国际私法的渊源既有国内法,又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因此,他们认为,不能简单地说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或是国内法,可以说国际私法既有国际法性质又有国内法性质。

(2)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传统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的概念,无论是其内涵还是外延,都不能容纳己有巨大发展的国际法律本身。国际法律的这种发展主要表现在国际上出现了大量的调整国际商事关系、传统的一般国际民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关系和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法律。在国际社会中,人们还可以看到一些直接规定法人或自然人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其中既有国际公约的规定,如关于惩治国际犯罪的公约; 也有双边条约的规定,如小少领事条约直接对缔约国的国民或法人赋予在对方国家的权利。而且,许多国际组织还建立了自己的行政法规及保障其施行的行政法庭。由此可见,国际法律本身的发展已经突破了传统国际公法作为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