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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北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部分)之国际贸易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

【答案】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 ),是针对一国国民在东道国因投资产生争端,是否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学说派别,为阿根廷外交家和国际法学家卡洛斯·卡尔沃所倡导,故得名卡尔沃主义。该学说认为:一国国民在东道国因投资产生的争端,应由所在国法院依其国内法解决,外国人不得要求本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本国政府也无权行使外交保护。卡尔沃主义的实质是反对以滥用外交保护的方式来解决投资争端,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外国人与本国人待遇平等原则和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完整性的体现,己得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2. MFN

【答案】最惠国待遇(the Most Favoured Nation,简称MFN ),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的重要原则,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目的在于使所有被一国赋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在该国境内都处于同等地位,享受不受歧视的同样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条款最早出现在17世纪欧洲各国之间订立的双边贸易条约中,包括无条件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

GA TT 签订后,特别是WTO 成立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作为成员国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被确立下来,并表现出创新和发展:WTO 的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从货物贸易勿、一大适用于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诸协议中,并且被明确限制在有关协议的适用范围之中; 世贸组织建立了较完备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对成员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这对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贯彻实施,提供了监督和执行保证,为传统的最惠国待遇注入了新的活力。

3. ICSID

【答案】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 )是根据1965年3月18日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交各国政府在华盛顿签署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设立的旨在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的争端解决机构。中心是国际法人,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其财产享有豁免于一切法律诉讼的权利。其法律行为能力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能力; ②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 ③起诉的能力。

4. 海牙规则

【答案】《海牙规则》,全称《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在英国的提议下,在1924年的国际法协会海洋法委员会外交会议上通过的,1931年生效,是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影响最为广泛的国际公约之一。海牙规则采纳了《哈特法》的基本原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①承运人的义务; ②承运人的免责; ③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制; ④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诉讼

时效; ⑤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我国没有加入该公约,但在我国1993年《海商法》和我国航运公司制订的提单中吸纳了《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责任和豁免的规定。

5. 关税减让原则

【答案】关税减让原则是WTO 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并尽可能地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该原则是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的中心环节,其有助于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6. 国际经贸惯例

【答案】国际经贸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是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国际惯例,是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制。作为国际惯例的一种形式,国际经贸惯例的形成需具备两个因素:一是物质因素,即有重复的类似行为; 二是心理因素,即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从其效力的强弱来看,国际经贸惯例一般属于任意性惯例。

7. 根本违反合同

【答案】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即根本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除非违反合同一力一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根本违反合同具体包括以下丫项内容:①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②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 ③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8. 喜马拉雅条款

【答案】喜马拉雅条款(Himalayas clause)是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人同样享受以承运人为当事人的合同所规定的承运人关于免责和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规则》都承认喜马拉雅条款的合法性。指承运人的雇佣人和代理《维斯比规则》和《汉堡

二、简答题

9. 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

【答案】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两个重要的分支,他们相互之间并非径渭分明,相反,由于它们调整的国际经济问题的紧密联系,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交叉和重叠的。在当前的国际经济生活中,贸易、投资、金融、税务等不可能相互截然分离,许多法律中同时包含调整上述两种以上经济关系的规范。在经济一体化时代,国际经济法各分支之间的内部整合是当代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

(1)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关系

①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基本区别

a. 从经营或交易时间看,一般而言,国际投资是长期的经营项目,而国际贸易则是短期的交易行为;

b. 从东道国的管制方式看,国际投资活动经历准入和经营两个阶段,涉及外资审批和投资措施等管制方式,而国际贸易活动通常只经历交易一个阶段,一般涉及关税或非关税措施。

②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的联系

a. 从历史上看,国际投资活动是国际贸易活动的发展和延伸。在国际经济实践中,实物投资本身也是一种变相的贸易活动,而服务贸易形式的“商业存在”方式本身就是投资活动。

b. 《1996年世界投资报告》认为,贸易和投资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相互作用,互为因果,促进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深化。贸易最终必然导致投资,投资将会带来更多的贸易。

c. 贸易政策与投资政策的相互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高关税贸易政策可能促进投资,而出口要求、外汇平衡的投资政策可能促进贸易。而贸易自由化政策必然推动投资自由化政策的发展。

d. 反映在法律上,调整国际投资关系和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一些国内法或国际法规范是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e. 根据1996年新加坡WTO 部长级会议《部长宣言》第20节设立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专门研讨贸易与投资的关系,其研讨范围限于WTO 成员提出的同“贸易与投资的关系”相关的议题,反映了WTO 力图将投资议题纳入其制度性安排的趋向。

(2)WTO 体制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及其相互影响

①WTO 体制与国际投资法体系上的分立

就国际经济法体系而言,WTO 法属国际贸易法,而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分立,同样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两者虽然不是径渭分明,但具有基本的分界,互不隶属。

②WTO 体制与国际投资法内容上的重叠或交叉

a.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 )问题,实际上涉及各国外资法的“履行要求”。鸟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专门调整各成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WTO 法与国际投资法重叠的最典型实例。

b. 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

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TRTMS ),指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数量、部门构成及地理分布较为一般性贸易政策措施。与TRIMS 比较,它们通常不涉及具体的贸易或外国直接投资交易。TRTMs 对直接的贸易流动具有第一层次的影响,同时,对随贸易流动之后产生的外国直接投资具有第二层次的影响,影响潜在投资者的决策,而外国直接投资的变化对未来有关的贸易流向又具有重要的第三层次的影响。

③基本原则的相互适用问题

a.WTO 基本原则对国际投资的适用问题

第一,WTO 的基于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原则包含了“市场准入”的内容。因此,不能简单地援引WTO 的贸易自由化原则,主张国际投资自由化。国际投资由于涉及国家的经济要害部门或敏感部门,加之长期性质,更大程度上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对经济主权原则可能构成严峻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