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浙江工商大学国际法综合(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经济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融资性租赁

【答案】融资租赁(Capital lease),又称“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他人出资购买承租人所需要的机器设备等标的物,然后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这些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是传统民法中信贷与租赁相结合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与租赁业利用各自所长、互相渗透的结果。

2. FCA

【答案】FCA (全称Free carrier—named place),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意思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其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在FCA 术语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则卖方负责装货,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义务; 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当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在FCA 中,交货地点、风险和费用的划分是以货物交付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作为界线。

3. CIF

【答案】CIF (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贸易术语适用十海上或内河运输。在CIF 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①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卖方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C 条款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③自费办理货物出口及结关手续; ④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是:①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②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的结关手续。

4. IPR

【答案】IPR ,即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知识产权,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排他险等特征,具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形式。

5. FAS

【答案】FAS (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指卖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的装运港并在指定的装货地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边,履行其交货义务。风险在此时起由买方承担。如果适用,卖方应承

担出口支付的海关费用、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FAS 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6. New York Convention

【答案】New York Convention,即《纽约公约》,又称《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由联合国主持制定,1958年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通过。该公约共16条。其主要规定是:①各缔约国应当承认当事各方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②除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况外,各缔约国应当承认与执行该项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 ③公约规定了各国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的各项条件。

7. APEC (写出英文全称)

【答案】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简称APEC )是亚太地区最具影响的经济合作官方论坛,是亚太地区最高级别的政府间经济合作机制,在推动区域贸易投资自由化,加强成员间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1989年11月5日至7日成立于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1993年6月改名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1991年11月,中国以主权国家身份,中华台北和香港(1997年7月1日起改为“中国香港”以地区经济体名义正式加入业太经合组织。目前,业太经合组织共有21个成员。

8. 提单(B/L)

【答案】提单(Bill of Lading, B/L),适用于散杂货定期班轮运输,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广泛适用的一种合同形式,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有三种:①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定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②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③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二、简答题

9. 简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专利权的主要规定,分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哪些方面提高了对专利权的保护水平。

【答案】(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各种工业产权公约中最早、成员国也最广泛的一个综合性公约。其关于专利权方面的主要规定包括:

①保证了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方面,在其他成员国内享有某些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权利;

②其核心是以互惠为前提的“国民待遇”原则;

③规定了专利权独立原则;

④规定了专利产品的输出入;

⑤规定了强制许可;

⑥规定了在任何成员国内不认为是侵犯专利权人权利的情况;

⑦当一种产品输入到对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给予专利保护的成员国时,专利权所有人对该进口

产品应享有进口国法律对根据方法专利在该国制造的产品所给予的一切权利。

(2)随着贸易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TRIPS 比《巴黎公约》更好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权利。TRIPS 有关专利保护的规定并不取代或抵消成员依据《巴黎公约》所承担的义务,而是提高了对专利权的保护水平,主要体现在:

①扩大了可授予专利的主题范围,除了有关公共道德和环境方面的发明可以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其他仟何发明都应该得到保护;

②延长了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

③扩大了专利权的权能,明确了专利权的进口权,以阻止第三方企图进口专利产品;

④加大了专利保护的力度,规定许诺销售行为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⑤确定了对专利管理机关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⑥就方法专利侵权问题,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加强了专利权人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 ⑦确立了以刑事手段保护专利的原则;

⑧对政府强制许可规定了苛刻的条件;

⑨在国际协调方面,确立了两个重要新原则一一“最惠国待遇”和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TRIPS 事实上把专利权争端纳入了WTO 贸易争端的解决体系中。

10.简析国际上主要的涉外经济管辖权制度的优弊。

【答案】国际上主要的涉外经济管辖权制度包括:

(1)属地管辖权制度,即以当事人(主要是被告)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事情的发生地等地域因素为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制度。依照国际法,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行使管辖权,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2)属人管辖权制度,即国家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都有权实施管辖。

如果各国司法机关都不加限制地行使属地和属人管辖权,必然会发生管辖权的冲突。

(3)普通法管辖权制度,即以“实际控制”为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制度。有扩大本国法院管辖之嫌,易招致他国的报复。

(4)协议管辖原则,即法院通过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合意取得管辖权。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利于协调各国的管辖权冲突,在国际上有受到普遍重视的趋势。但可能存在选择法院拒绝管辖的情况。

(5)专属管辖原则,即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诉讼管辖。它是一种排他性的管辖,因为它不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而且还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主要集中在关于不动产、婚姻和继承以及知识产权的诉讼这三个方面。各国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一致,导致互相承认管辖权上的困难。但近年来出现了日趋统一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