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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706社会保障学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福利国家

【答案】福利国家是指对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带有全民福利象征模式的国家。福利国家理论由德国新历史学派(又称讲坛社会主义者)的施穆勒、布伦坦诺等人提出。该学派强调国家的经济作用,认为国家除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外,还有一个“文化和福利的目的”,主张由国家兴办一些公共事业来改善国民的生活。1912年,庇古的福利经济学为“福利国家”蓝图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

2. 缴费确定模式

【答案】缴费确定模式是结合未来的养老负担、基金的保值增值、通货膨胀率、企业的合理负担、现行劳动力市场和工资水平等因素,经过预测,确定一个相当长时期内比较稳定的缴费比例或标准,再根据这个缴费标准来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并完全或部分地存人劳动者的个人账户,在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后,以其个人账户中的金额作为养老保险金或养老保险金的一部分。这种模式实质上是“以收定支”,维持的是长期内的纵向平衡。这种模式通常和完全积累或部分积累模式联系在一起的。

3. 法律援助

【答案】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是指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导致的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基本权利的社会弱者,通过减免法律服务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等手段,实现其司法权益的一项法律保障。

4. 住房救助

【答案】住房救助是指政府向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住房的一种社会救助。其实质就是由政府承担住房市场费用与居民支付能力之间的差额,解决部分居民因住房支付能力不足而居无定所的问题。

5. 劳动保险条例

【答案】劳动保险条例是指建国后,政务院于1951年2月26日正式颁布的适用于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和合作社的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险条例》,成为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具体规定了职工在疾病、伤残、死亡、生育及年老后获得必要物质帮助的办法,同时规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也可享受一定的保险待遇。该条例开始时只在部分企业实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对《劳动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实施范围,并提高了部分待遇

标准。以后的补充修改都是以《劳动保险条例》为基础的。

6. 家庭保障

【答案】家庭保障是指人们为了达到生活目的一种自我保障、自我帮助的手段。社会成员获得的劳动报酬、风险收入或其他合法收入,不仅需要维持本人及家庭当前的生活,而且需要拿出一部分用于养老、医疗保险、防备失业或可能的丧失劳动能力等风险。个人保障所需的资金主要通过个人储蓄和保险来提供。

7. 社会保险费率与工资替代率

【答案】(1)社会保险费率与工资替代率的解释

社会保险费率是社会保险单位在一定时期计算和收取保险费的比率。它通常用百分数(%)或千分数‰来表示。社会保险费率通常分为综合保险费率和分类保险费率。

工资替代率,从广义上理解是指某一时期某一群体(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养老金收入替代原来工资收入的比例,通常用同一时期退体人员平均养老金与在职人员平均工资的白分比表不。从狭义上说,其指退休者原来的工资收入,改由养老金替代,养老金收入替代原来工资收入的比例。

8. 无过失赔偿

【答案】无过失赔偿原则又称严格责任或绝对责任原则,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遇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无论企业或雇主是否有错,只要不是劳动者本人故意所为,均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无过失赔偿原则时工伤保险应遵循的首要原则。

二、简答题

9.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最低工资制度有什么关系?

【答案】(1)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之下的社会成员提供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安排。最低生活保障的根本目标是运用国家财力帮助那些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贫困人口摆脱生活困境,使其达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作为“社会最后一道安全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及其实施,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①生存保障原则。在当代社会,生存权不仅是公民在现代生活中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合法权益的基础。因此,保障全体国民的生存权是国家和社会的当然职责与基本义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为保障国民生存权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尽管各国或各地区确定的保障标准不一,但是最低生活保障线能够维持受助者最低生活水准的“保底”原则却是一致的。换言之,贫困人口在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后,能够避免挨饿受冻,并能够享受最起码的生活条件。

②普遍性原则。尽管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是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之下的个人和家庭,但这一标准是开放的,社会成员不论其身份地位、有无职业,只要生活陷入困境,就有获得救助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全体社会成员一律平等。因此,它所起的“保底”作

用,是全体社会成员普遍适用的标准。

③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相联系原则。一般而言,经历过共同贫穷的时代后,人们对贫困人口的认定,通常是与他周围的人群相比较的。在中国这样大的且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更是不可能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如北京市的贫困人口只能和北京市的市民来比较,不可能与贵州省贫困地区的居民来比较。因此,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必须坚持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相联系的原则,即与当地居民的总体生活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如果保险范围过窄,保障水平过低,就不可能真正解除贫困人口的生存危机; 如果保障范围过大,标准过高,则可能扭曲这一制度的社会功能,甚者会形成贫困陷阱。因此,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避免水平过低与过高的现象。

④维护受助者尊严原则。在历史上,总把对贫困者的救助视为一种恩赐、施舍与怜悯,受助者以牺牲人格尊重为代价。然而,在现代社会,社会救助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面,其所体现的恰恰是国家与社会对解决贫困问题的责任与义务,而接受救助则是社会成员在遭遇生活困境时应当享受的法定权益。这一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平等,即救助者与受助者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因此,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不能损害个人尊严。否则,将会产生与建立这一制度的初衷相反的效果。

此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应当遵循法制化、规范化等原则。

(2)最低工资制度,是指国家规定的各企业单位等都要依法执行的最低报酬制度,即劳动者付出劳动以后所能获得的最低的工资报酬,且这一报酬应该能够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并与当时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最低工资制度的关系。

①在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一定的保障标准。这一标准由各地按照当地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对孤寡老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实行全额救济。由于地区差异大,因而不同地区最低标准存在差异。

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该要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原因是如果劳动者不工作时所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比工作时所得的最低工资要高,那么他们会更愿意放弃工作而选择领取定额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这就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不利于鼓励生产和促进劳动者努力工作,造成“养懒汉”现象。

③最低工资水平要能保证劳动者的最低生活水平。如果劳动者努力工作的结果是最低生活水平还得不到满足,那么也同样会降低其劳动的积极性,同时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性。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资制度都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的两种手段,二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共同维护着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益。

10.如何理解补充保障以及政府在其中的职能?

【答案】补充保障是以非政府主导性、非强制性为特征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称,因此补充保障在某种意义上是排斥政府的行政干预,但是补充保障的发展同样需要有政府的政策扶持甚至财政援助。因为补充保障作为一项关系到人们根本利益的社会活动,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法律框